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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芝星炭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3 18:13:2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4426)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芝星炭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国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中心43层 电话/Tel: (+86)(591)22368999 传真/Fax: (+86)(591) 87532888 网址 - 1 -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言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华、张璎珞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2 -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证券持有人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5.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

    8. 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10.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法律意见书·正文 - 3 - 第二节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12. 公司董事会于2031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13.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14.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安国先生主持。

    1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或代理)的股份数为38,094,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26%。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3年5月12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法律意见书·正文 - 5 -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贷款融资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公司2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094,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 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 7 - 第三节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永华经办律师:陈华张璎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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