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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富控股: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日期:2024-04-27 23:58:47
    股票名称:浙富控股 股票代码:002266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211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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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富控股: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 浙江丰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66证券简称:浙富控股公告编号:2024-050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

    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4.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一)变更原因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5.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6.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

    7.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8.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9.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10. 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11.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

    12.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13.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14.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15.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16.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规定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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