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aryReceipts,“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二、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 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2272号),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9.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四、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 五、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4.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所涉担保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公司统一管理,经营风险可控。
16. 上述担保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该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李玉华、马江涛、刘松博、边江202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