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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福國際:聯合公告 (1) 要約人建議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86條以協議安排方式將本公司私有化 (2) 建議撤銷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及 (3) 恢復股份和債券買賣

    日期:2022-08-07 20:15:0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864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利福國際:聯合公告 (1) 要約人建議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86條以協議安排方式將本公司私有化 (2) 建議撤銷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及 (3) 恢復股份和債券買賣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旨在亦不構成任何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要約人或任何其他實體的證券之要約或邀請,亦非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徵求任何投票或批准,而且不應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在與適用法律相抵觸之情況下出售、發行或轉讓本公司的證券。

    3. 本聯合公告之全部或部分不得於任何將構成違反其有關法律或法規之司法管轄區內作發布、刊發或分發。

    4. EmeraldEnergyHoldingsLimited(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LIFESTYLE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利福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12)聯合公告(1)要約人建議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86條以協議安排方式將本公司私有化(2)建議撤銷本公司之上市地位及(3)恢復股份和債券買賣要約人之財務顧問緒言要約人與本公司聯合宣佈,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要約人要求董事會向計劃股東提呈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86條的計劃安排將本公司私有化之建議,建議涉及(i)註銷及剔除計劃股份,以現金作為代價向於計劃記錄日期各計劃股東就每股已註銷及剔除之計劃股份支付註銷價;(ii)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將透過向要約人配發及發行與已註銷及剔除之計劃股份數目相同之入賬列作繳足之新股份,以恢復至緊接註銷及剔除計劃股份前的數額,而本公司賬簿內因上文(i)所述已發行股本削減而產生的進賬額將用作支付以入賬列作繳足方式配發及發行予要約人的新股份;及(iii)撤銷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5. 建議的條款根據建議,倘計劃獲批准及落實,計劃股份將予以註銷及剔除,而於計劃記錄日期的各計劃股東將有權就每股已註銷及剔除之計劃股份收取現金註銷價5.00港元作為代價。

    6. 待本聯合公告「建議的條款-建議的條件」一節中所列的條件於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或獲豁免(如適用)後,建議及計劃才會生效且對本公司及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否則計劃將不會生效,而建議將告失效。

    7. 總代價及財務資源按每股計劃股份5.00港元的註銷價以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376,818,208股計劃股份,並假設於計劃記錄日期當日或之前將不會進一步發行股份,實施建議所需的最高現金金額約為1,884,091,040.00港元。

    8. 要約人根據及按照計劃就註銷價以現金於計劃記錄日期向計劃股東付款的責任須由要約人履行。

    9. 要約人擬通過JPMSG於確定資金期向要約人授出非循環貸款用作撥付建議所需的現金。

    10. 星展亞洲融資信納要約人有充足的財務資源,並將繼續有充足的財務資源根據其條款履行其就全面實施建議的責任。

    11. 註銷價不會上調,且要約人並無保留此行事的權利。

    12. 本公司的股權架構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1,501,916,000股已發行股份。

    13. 要約人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a)要約人並無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任何股份;(b)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星展集團成員除外)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1,148,807,292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76.49%);(c)非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1,125,097,792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74.91%;(d)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星展集團成員除外)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23,709,500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1.58%;(e)計劃股東持有376,818,208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25.09%;及(f)獨立股東持有353,108,708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23.51%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除其1,501,916,000股已發行股份外並沒有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定義下之有關證券。

    14. 獨立董事委員會和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董事委員會已成立,就建議及計劃的條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在法院會議上投票贊成計劃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贊成建議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15. 獨立財務顧問亦將在獲得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後獲委任,就建議和計劃向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

    16. 在獨立財務顧問獲委任後,將進一步發佈公告。

    撤銷股份之上市地位於計劃生效後,所有計劃股份將被註銷及剔除(並向要約人配發及發行數目相同入賬列作繳足之新股份),且被註銷及剔除的計劃股份之股票此後不再具有作為所有權文件或證據之效力。

    本公司將於緊隨生效日期後根據《上市規則》第6.15(2)條向聯交所申請撤銷股份於聯交所之上市地位。

    要約人的意向是保留該等債券繼續在聯交所上市,並根據其各自的條款於到期日償還。

    倘計劃不獲批准或建議失效倘計劃並未生效或建議在其他情況下失效,則將不會撤銷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倘計劃不獲批准或建議在其他情況下失效,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1.1,其後作出要約須受到限制,即要約人或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或在其後與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動之任何人士),均不可於計劃不獲批准或建議在其他情況下失效當日起計的12個月內宣佈就本公司作出要約或可能要約,惟獲執行人員同意則除外。

    寄發計劃文件載有(其中包括)建議、計劃的進一步詳情、大法院規則所規定的說明陳述、與建議有關的預期時間表、獨立董事委員會有關建議、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函件及法院會議通告及股東大會通告及收購守則規定的其他資料的計劃文件,將遵照收購守則、上市規則、大法院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寄發予股東。

    恢復股份和債券買賣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及債券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正起暫停於聯交所買賣,以待刊發本公告。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股份及債券於聯交所買賣。

    警告務請股東及/或潛在投資者注意,建議及計劃須待條件達成或獲豁免(如適用)後方可實施,因此建議可能會或不會實施,而計劃可能會或不會生效。

    因此,股東及/或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的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有關人士如對其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的股票經紀、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本聯合公告並不旨在亦不構成根據建議或在其他情況下購買或認購本公司或要約人的任何證券的任何要約或邀請,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徵求任何投票或批准,而且不應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在與適用法律相抵觸之情況下出售、發行或轉讓本公司的證券。

    建議僅通過計劃文件提出,計劃文件將載列建議的全部條款和條件,包5括如何就建議投票的詳情。

    對建議的任何批准或其他回應僅應根據計劃文件所載列的資料作出。

    非居於香港的人士能否參與建議可能受其處之所在地或作為當地公民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影響。

    非居於香港的人士應自行了解並遵守其自身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或監管要求。

    有關就海外股東的進一步詳情將載於計劃文件中。

    美国投资者須知建議乃以開曼群島公司法規定的協議安排方式註銷一家開曼公司的證券,並須遵守開曼群島和香港的披露規定,而這些規定與美國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

    通過協議安排進行的交易不受美國《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經修訂)的要約收購規則所規限。

    因此,建議須遵守開曼群島和香港適用於協議安排的規定和慣例,其有別於美國要約收購規則的規定。

    計劃股份的美國持有人如根據建議收取現金作為根據計劃註銷相關計劃股份的代價就美國聯邦所得稅以及根據適用的美國州和地方以及外國和其他稅法而言可能屬於應課稅交易。

    計劃股份的美國持有人務必立即就建議對的稅務影響徵詢其獨立專業顧問的意見。

    由於要約人和本公司位處美國以外的國家,而且其部分或全部高級職員和董事可能是美國以外國家的居民,因此,計劃股份的美國持有人可能難以執行其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所產生的權利和申索。

    計劃股份的美國持有人可能無法在非美國法院就違反美國證券法起訴非美國公司或其高級職員或董事。

    再者,可能難以强制非美國公司及其聯屬人士服從美國法院的判決。

    緒言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要約人要求董事會向計劃股東提呈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86條以計劃安排方式將本公司私有化之建議。

    倘建議獲批准及落實,則根據計劃:(a)計劃股東持有之所有計劃股份將於生效日期予以註銷及剔除,以換取要約人在計劃記錄日期向各計劃股東就每股已註銷及剔除之計劃股份以現金支付註銷價;(b)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將於生效日期透過註銷及剔除計劃股份而予以削減。

    於削減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將透過向要約人配發及發行與已註銷及剔除之計劃股份數目相同之入賬列作繳足之新股份,以恢復至緊接註銷及剔除計劃股份前的數額,而本公司賬簿內因股本削減而產生的進賬額將用作全額支付以入賬列作繳足方式配發及發行予要約人的新股份;及(c)預計將於生效日期後,在切實可行之情況下儘快撤銷股份於聯交所之上市地位。

    建議的條款註銷價根據建議,倘計劃獲批准及落實,計劃股份將予以註銷及剔除,而作為代價,於計劃記錄日期的各計劃股東將有權就每股已註銷及剔除之計劃股份收取現金註銷價5.00港元。

    註銷價不會上調,且要約人並無保留如此行事的權利。

    就註銷及剔除之計劃股份應付予計劃股東的總代價將由要約人支付。

    本公司(a)並無宣佈或宣派任何尚未作出或仍未支付的股息、分派或資本退還;及(b)不打算於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前宣佈、宣派、作出或支付任何股息、分派或資本退還。

    價值比較每股計劃股份5.00港元的註銷價較:(a)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3.080港元溢價約62.34%;(b)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5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2.842港元溢價約75.93%;(c)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10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2.749港元溢價約81.88%;(d)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30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2.939港元溢價約70.11%;(e)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60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3.151港元溢價約58.66%;(f)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90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3.376港元溢價約48.08%;(g)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120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3.604港元溢價約38.72%;(h)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180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3.846港元溢價約30.01%;(i)股份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股東應佔每股股份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1.767港元溢價約182.92%;及(j)股份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股東應佔每股股份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1.290港元溢價約287.54%。

    註銷價乃經考慮(其中包括)股份於聯交所最近的交易價格及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的公開財務資料,以及參考過去24個月香港私有化交易的定價溢價後釐定。

    最高及最低價格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6個月期間,股份於聯交所所報的最高收市價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的4.550港元,而股份於聯交所所報的最低收市價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的2.620港元。

    總代價及財務資源按每股計劃股份5.00港元的註銷價以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376,818,208股計劃股份,並假設於計劃記錄日期當日或之前將不會進一步發行股份,實施建議所需的最高現金金額約為1,884,091,040.00港元。

    要約人根據及按照計劃就註銷價以現金於計劃記錄日期向計劃股東付款的責任須由要約人履行。

    要約人擬通過JPMSG於確定資金期向要約人授出非循環貸款用作撥付建議所需的現金。

    星展亞洲融資信納要約人有充足的財務資源,並將繼續有充足的財務資源可供根據其條款履行其就全面實施建議的責任。

    建議的條件待下列條件獲達成或獲豁免(如適用)後,建議及計劃才會生效且對本公司及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a)根據截至法院會議日期的開曼群島公司法第86條要求,計劃於法院會議上獲計劃股東(以投票方式)表決批准,而該等計劃股東佔親自或透過代表出席法院會議並於會上表決之計劃股東所持計劃股份價值不少於75%;(b)計劃於法院會議上獲獨立股東(以投票方式)表決批准,而該等獨立股東佔親自或透過委任代表於法院會議表決的獨立股東所持計劃股份所附票數至少75%,而親自或透過委任代表出席法院會議並於會上表決的獨立股東投票反對批准計劃的決議案的票數,不多於獨立股東持有的全部計劃股份所附票數的10%;(c)親自或透過委任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以不少於75%的大多數票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並令以(i)透過註銷及剔除計劃股份之方式削減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生效;(ii)透過向要約人發行與因計劃而被註銷之計劃股份數目相同的新股份,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增至註銷計劃股份前的數額;及(iii)因上述已發行股本削減而在本公司賬簿內產生的進賬額用作全額支付以入賬列作繳足方式發行予要約人的新股份;(d)大法院根據公司法第86條批准計劃(不論有否修訂)及確認計劃所涉及削減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並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大法院的命令文本和獲其批准的會議記錄以作登記;(e)已獲取(或(視情況而定)完成)與建議或根據其條款實施有關的所有授權、批准、許可、豁免和同意以及所有登記和備案(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或基於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或本公司的任何執照、許可證或合同義務所要求或需要的任何授權、批准、許可、豁免和同意以及所有登記和備案),且其均持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及並無修訂;(f)任何司法權區的政府、官方機構、準政府機構、法定或監管機構、法院或代理機構均未曾在任何情況下採取或提起任何行動、法律程序、訟案、調查或問詢(亦未曾頒佈或建議,且並無存續尚未了結的任何法規、規例、索求或命令),而會導致建議或根據其條款實施屬無效、無法強制執行、非法或並不切實可行(或會就建議或根據其條款實施而施加任何重大及不利的條件或責任);(g)所有相關司法權區的所有必要法律或監管義務均已獲遵守,且概無施加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而該等要求並無在相關法律或法規中明確規定,或作為與建議或根據其條款實施相關法律或法規的增補;(h)實施建議不會且概無事件或情況發生或出現而會或預期可能會引致:(i)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債務(實際或或然)成為或變成即時或早於其規定到期日或還款日須予償還(或可被宣佈須予償還),且就本集團整體而言或就該建議或按其條款實施而言均屬重大;(ii)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為一方或任何有關成員公司或其任何資產可能受之約束、享有或受之規限的任何協議、安排、牌照、許可證或文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在前述各項下的任何權利、法律責任、責任或權益)予以終止或遭受不利修改(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就此產生任何重大責任或法律責任);或(iii)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設置或強制執行任何抵押權益,或任何有關抵押(不論在何時出現)變成可強制執行,而(在各情況下)就本集團整體而言或就建議或根據其條款實施而言屬重大。

    要約人保留完全或部分豁免全部或任何條件的權利,惟上文(a)至(d)段的條件除外。

    本公司概無豁免任何條件的權利。

    所有上述條件將須於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或獲豁免(視乎情況),否則計劃將不會生效,而建議亦將告失效。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1註釋2,要約人只可在產生援引任何有關條件的權利之情況(而有關情況就建議或計劃而言對要約人極為重要)下,援引任何或所有條件,作為不繼續進行建議或計劃的依據。

    參考上文(a)段的條件,開曼群島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二零二一年公司(修訂)法》(「修訂法」)。

    根據修訂法,新增《公司法》第86(2A)條將適用於成員的計劃(例如該計劃),並將規定:「倘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而所持股份價值達百分之七十五的股東或類別股東(視情況而定)同意任何妥協或安排,則有關妥協或安排應(如獲法院批准)對所有股東或類別股東(視情況而定)以及公司具有約束力,或(倘公司正在清盤過程中)對公司的清盤人及出資人具有約束力。

    」根據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的二零二一年公司(修訂)法二零二二年(生效)令(「生效令」),修訂法將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包括上文所述的新增《公司法》第86(2A)條。

    因此,計劃將只需要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法院會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後舉行)並於會上投票而所持股份價值達百分之七十五的計劃股東同意,而不需要達到獲得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法院會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後舉行)並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計劃股東同意。

    參考上文(e)段的條件,於本聯合公告之日,除第(a)至(d)段條件所述者外,要約人並不知悉任何有關授權、批准、許可、豁免、同意、註冊或備案要求。

    參考上文(f)段的條件,於本聯合公告之日,要約人並不知悉任何有關法律行動、程序、訴訟、調查、詢問、法條、法規、法令或命令。

    參考上文(g)段的條件,於本聯合公告之日,除第(a)至(e)段條件所述者外,要約人並不知悉任何有關不合規或監管要求。

    參考上文(h)段的條件,於本聯合公告之日,除現有銀行融資的多數貸款人同意(其中包括)計劃安排和股份除牌以及股權結構和董事會組成的變動外,要約人認為無須取得其他同意。

    要約人將協助本公司而本公司將與貸款人代理人溝通,在切實可行的情況內儘快解決(h)(i)段所述的潛在事件或情況,本公司已收到銀行融資的要約以替代有關現有融資。

    如獲批,不論他們有否出席法院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計劃將對本公司及全體計劃股東具有約束力。

    警告:務請股東及/或潛在投資者注意,建議及計劃須待條件達成或獲豁免(如適用)後方可得以實施,因此建議可能會或不會得以實施,而計劃可能會或不會生效。

    因此,股東及/或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的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有關人士如對其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的股票經紀、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對建議屬意義重大的安排於本聯合公告日期:(a)除已發行股份1,501,916,000股外,本公司概無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定義下之有關證券;(b)除了由要約人一致行動方(不包括星展集團成員)持有的1,148,807,292股(佔已發行股份約76.49%)外,要約人與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概無擁有、控制或指揮任何股票現持投票權及對股份的權利;(c)除了建議外,要約人或要約人一致行動方與對建議而言可能意義重大的任何其他人士之間,概無就股份或要約人股份存在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8所指類別的安排(無論是透過購股權、賠償或其他方式);(d)概無要約人或要約人一致行動方為其中一方,而當中涉及其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援引或尋求援引條件之情況的協議或安排;及(e)要約人與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概無收到任何不可撤回的承諾要對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緊接本聯合公告之日前的六個月期間及截至本聯合公告之日,要約人或要約人一致行動方(不包括星展集團的成員)並無買賣股份及本公司的其他有關證券。

    本公司的股權架構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1,501,916,000股已發行股份。

    除劉先生、劉玉慧女士、劉今晨先生及劉今蟾女士外(其權益載於下述股權表格的附註(1),(2)及(4)),董事均無實益擁有股份的任何權益。

    要約人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a)要約人並無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任何股份;(b)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星展集團成員除外)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1,148,807,292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76.49%);(c)非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1,125,097,792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74.91%;(d)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星展集團成員除外)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23,709,500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1.58%;(e)計劃股東持有376,818,208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25.09%;(f)獨立股東持有353,108,708股股份,約佔已發行股份的23.51%;(g)要約人和要約人一致行動方並無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任何與股份有關的可換股證券、認股權證或期權;(h)要約人或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星展集團成員除外)均無就本公司的證券訂立任何尚未行使的衍生工具;(i)要約人或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星展集團成員除外)均無借入或借出本公司的任何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j)(1)本公司任何股東;與(2)(a)要約人及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或(b)本公司、其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之間並無任何諒解、安排或協定或特別交易(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5);及(k)除根據計劃應支付的每股被註銷計劃股份的註銷價外,要約人或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沒有或不會就計劃股份向計劃股東或其一致行動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其他代價、補償或利益。

    為免生疑問,計劃股份包括由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實益擁有、控制或指示行使的股份及獨立股東。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除其1,501,916,000股已發行股份外,沒有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假設在建議完成前本公司的股權沒有其他變動,下表載列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及緊隨建議完成後的股權結構:股東本聯合公告日期緊隨建議完成後股份數目約佔已發行股份的百分比股份數目約佔已發行股份的百分比(A)(B)要約人(註(1))非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376,818,20825.09劉先生113,403,2927.55113,403,2927.55劉先生的SPV實體(註(2))1,011,694,50067.361,011,694,50067.36(C)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註(3))信託(註(4))951,0000.06--劉女士(註(5))20,408,0001.36--劉女士的SPV實體(註(5))1,600,0000.11--陳女士(註(6))750,5000.05--(A)+(B)+(C)小計1,148,807,29276.491,501,916,000100.00(D)獨立股東353,108,70823.51--(A)+(B)+(C)+(D)合計1,501,916,000100.001,501,916,000100.00(E)計劃股東:=(C)+(D)(註(7))376,818,20825.09--註(1):要約人由劉先生全資擁有。

    計劃生效後,本公司的股本將通過註銷和剔除計劃股份而減少。

    於該削減後,本公司之股本將透過向要約人配發及發行與所註銷及剔除之計劃股份數目相同之入賬列作繳足之股份,以恢復至原來的數額,而本公司賬目中因股本削減而產生之進賬額將用於按面值繳足向要約人配發及發行之新股。

    註(2):該等股份由DynamicCastle持有471,694,500股(佔已發行股份約31.41%),DynamicCastle由劉先生全資擁有,而UnitedGoal持有540,00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約35.95%),UnitedGoal由劉先生最終擁有80%,20%由劉鑾雄先生(劉先生之胞兄)的若干家族成員擁有。

    註(3):星展亞洲融資是要約人的財務顧問。

    因此,根據收購守則中"一致行動"定義的第5類,星展亞洲融資和持有股份的星展集團相關成員被推定為與要約人一致行動(但由獲豁免自營買賣商或獲豁免基金經理持有股份的情況則除外,在每種情況下都被執行人員就收購守則而言認定為如此,也不包括代表星展集團的非全權客戶持有的股份)。

    星展集團其他部門持有、借入或借出及買賣股份(或與之有關的期權、股份權利、認股權證或衍生工具)的詳情,將在本公告日期後儘快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註釋1獲得。

    如果星展集團其他部門持有、借入或借出及買賣大量股份,要約人和本公司將進一步發佈聯合公告,在任何情況下,這些資料都將在計劃文件中披露。

    本公告中關於與要約人一致行動的人士持有、借入或借出,或買賣股份(或與之有關的權利、股份權利、認股權證或衍生工具)的陳述,以星展集團該等成員的持有、借入、借出或買賣(如有)為準。

    星展集團在本公告日期之前的六個月內及截至本聯合公告之日進行的任何股份交易將在計劃文件中披露。

    如獲豁免自營買賣商唯一關連的原因是因為與星展亞洲融資處於同一控制權之下,則不會被假設成要約人一致行動方。

    然而,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4的規定,星展集團成員(以獲豁免自營買賣商身份行事)持有的股份不得用於法院會議及股東大會上投票,惟獲執行人員允許有關股票用於如此投票則除外。

    在得到執行人員同意的情況下,如(i)相關關連獲豁免自營買賣商為及代表非全權委託客戶作為單純保管人持有股份,及(ii)相關關連獲豁免自營買賣商與其非全權委託客戶之間存在合約安排,禁止相關關連獲豁免自營買賣商就相關股份行使任何投票酌情權,由有關獲豁免自營買賣商持有的股票可獲允許於法院會議及股東大會上投票,而所有投票指示均須只來自客戶(如無作出指示,由相關關連獲豁免自營買賣商持有的相關股份不得用於投票)。

    就此而言(如適用),有關上文(i)及(ii)所提及事宜以及相關客戶在建議的範圍內是否有權投票的書面確認函,將提交予執行人員。

    註(4):該等股份由劉先生的若干家族成員擁有權益的遺產信託持有。

    劉先生和劉玉慧女士是該信託的受託人,而劉今晨先生、劉今蟾女士和劉玉慧女士各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註(5):劉女士是劉先生(要約人和本公司的董事)之胞妹。

    註(6):陳女士是劉先生胞兄劉鑾雄先生之配偶。

    註(7):計劃股份包括獨立股東、星展集團、信託、劉女士和劉女士的SPV實體所持有的任何股份,但不包括非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所持有的所有股份。

    所有計劃股東將有權出席法院會議並在會上就計劃投票。

    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已保證將促使其擁有實益權益的任何股份將不會在法院會議上予以代表或投票。

    要約人及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將向大法院承諾受計劃的條款約束,並簽署及作出及促使簽署及作出他們各自為使計劃生效而可能需要或適宜簽署或作出的所有文件及事宜。

    所有股東有權就於股東大會上提呈的特別決議投票,以批准削減股本和實施建議並使之生效。

    要約人一致行動方(除星展集團的成員外)已表示,如果計劃在法院會議上獲得批准,他們將投票贊成於股東大會上提呈的特別決議,以批准股本削減和實施建議並使之生效。

    計劃生效後,要約人和非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將持有本公司所有已發行股份。

    要約人的財務顧問、獨立董事委員會和獨立財務顧問要約人已就建議委任星展亞洲融資為其財務顧問。

    獨立董事委員會已成立,就建議及計劃的條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在法院會議上投票贊成計劃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贊成建議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劉先生及劉玉慧女士為非執行董事,由於彼等為要約人一致行動方(劉先生為要約人之唯一股東及董事之一以及信託之受託人,而劉玉慧女士則為信託之受益人及受託人),因此就向獨立股東作出建議而言,不被視為獨立人士,故不是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成員。

    獨立財務顧問將在獲得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後獲委任,就建議和計劃向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

    在獨立財務顧問獲委任後,將進一步發佈公告。

    建議的理由與裨益自二零一九年中社會動盪開始以來,香港的零售環境一直處於下行狀態,二零二零年初COVID-19疫情爆發後,更為本就不景氣的營商環境雪上加霜。

    中國內地購物者本來是香港零售生意的重要一環,但這兩項因素均導致來自中國內地的購物者數量銳減。

    此外,COVID-19疫情加速了營商環境的轉型,包括電子商務急速冒起,加重了實體零售商的重擔。

    在持續執行嚴格旅遊限制等防疫措施之下,旅遊消費不足,本地消費意欲疲弱,再加上不明朗的經濟環境,使本集團的財務及營運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本集團為香港領先的實體百貨店經營商,惟收入自二零一九年起處於下滑,仍難見任何復甦跡象。

    本集團一直努力優化營運,進行促銷來刺激本地銷售,並把握香港政府推行的消費券計劃帶來的商機。

    儘管本集團二零二一年的總銷售收入相較二零二零年上升了9.9%,但亦只是二零一八年總銷售收入的53.3%。

    誠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所提述:由於近期本地COVID-19感染個案回升,對香港經濟復甦帶來重重壓力,令香港期待已久的邊境重新開放前景蒙上陰影,管理層對二零二二年下半年香港零售業仍抱持悲觀態度。

    再者,隨著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加劇及供應鏈持續中斷,全球經濟前景轉差,加上各地政府為抑制通脹飆升而實施的貨幣緊縮政策,將進一步削弱商業信心及抑制消費者消費。

    身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正在全國通過大規模檢測及更新旅遊限制以應對COVID-19疫情,因此在二零二二年上半年錄得疲弱增長。

    新一波疫情爆發令人擔憂將重回嚴厲措施及管控,其將嚴重擾亂製造業、供應鏈及正常經濟活動。

    這將繼續影響全球經濟的增長前景。

    儘管香港政府在下半年將推出第二階段的消費券計劃,亦希望可以透過推出其他刺激措施以支持本地需求及振興本地經濟。

    然而,COVID-19疫情的長期經濟影響及疫情發展的持續不明朗,將導致消費情緒受壓並對零售業構成壓力。

    儘管中國大陸邊境總有一天會重開,但鑑於疫情或已大幅改變零售格局及消費者行為,零售業在可見將來全面恢復至疫情前水平仍面臨巨大困難。

    為鞏固在本地零售市場的領導地位和實力,本集團將需加大投資,並善用其品牌優勢與管理專長。

    就此,本集團已撥出約140億港元的預算在香港九龍的啟德區發展一個全新的零售綜合大樓(「項目」)。

    項目正按計劃施工,而該零售綜合大樓預期能於二零二三年底投入商業營運。

    儘管要約人對香港的長遠前景充滿信心,惟鑒於(a)現時零售環境挑戰重重,COVID-19疫情亦為與中國內地重開跨境旅遊帶來不確定性;及(b)與招租工作相關的執行風險,以及樓面面積的最終出租率;增加人流實在需要時間和耐心,因此項目在頭幾年的營運表現可能令人失敗,不宜高估。

    有見及零售營商環境的重重挑戰,本集團在過去兩年一直有於英國進行投資,包括一項商用物業以及從事房地產投資和開發若干於倫敦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權。

    要約人相信,本集團或需要多元化其業務模式和資產基礎來獲得不同的收入來源。

    這些潛在的新投資有可能與本集團重心放在香港的零售業務不一致。

    本公司自二零零四年於香港聯交所上市,一直透過派發現金股息來為股東帶來回報。

    本公司在二零零五至二零一九年間按相關年度淨利的年度現金總派息率介乎33.6%至63.3%。

    此外,在利福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和利福中國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於二零一三年和二零一六年分拆和獨立上市時向股東派發相關股份。

    然而,自二零二零年初COVID-19疫情爆發,為了保留現金以確保本集團的長遠財政穩健,董事會並不建議派發股息(包括取消宣派二零一九年度末期股息)。

    展望將來,本公司難以預視及估計何時能恢復派息及(如有)是否能回復到以前的派息水平。

    繼本公司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公告公佈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錄得4.75億港元的虧損,要約人預計投資者對本公司的興趣將維持薄弱,股份交投將繼續淡靜,股價表現將相對疲弱。

    因此,本公司看來難以在短期之內憑著上市地位從股票市場募資。

    鑑於要約人認為股份成交量及股價表現短期內不大可能有任何顯著改善,建議將有助本公司降低與維持其上市地位相關的行政開支及管理資源。

    建議亦可為本集團作為私營實體提供更多靈活性,在製定及實施長遠策略或尋求其他商機方面不會因在聯交所上市而受到監管限制及合規責任,亦無需關注短期市場反應。

    每股計劃股份註銷價為5.00港元,分別較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3.080港元有溢價約62.34%,以及較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過去10個和3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2.749港元及每股約2.939港元有溢價約81.88%及70.11%。

    建議已計及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過去12個月日均成交量約為428,877股之疲弱股份表現及流動性不足,佔最後交易日已發行股份不足0.03%。

    此低交易量可能令股東難以從公開市場中變現。

    建議可為計劃股東提供以高於股份市價的價格充分變現其在本公司的投資及權益價值的機會。

    要約人對本集團的意向要約人對本集團的意向為繼續從事現有業務,主要包括於香港從事百貨公司經營、物業發展及投資。

    要約人並無任何計劃對以下事項作出任何重大更改:(a)本集團現有的主營業務,包括本集團的固定資產作出任何重大的重新調配;或(b)繼續聘用本集團僱員(在日常業務過程中除外)。

    建議完成後,在遵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在若干現有融資項下的相關義務的前提下,劉先生計劃將集團的業務模式多元化,在機會出現時作出新投資。

    要約人的資料要約人為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劉先生直接全資擁有。

    要約人為投資控股公司。

    要約人董事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劉先生及本公司執行董事劉今蟾女士及劉今晨先生。

    本公司資料本公司為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並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本集團主要在香港從事經營百貨店、物業發展及投資。

    以下為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以及於二零二零年和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的財務資料,有關資料摘取自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報告與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財務業績公告:千港元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經審核)(經審核)(未經審核)收入1,993,0242,289,573927,009毛利1,473,6371,674,128670,927除稅前(虧損)/溢利246,963(1,173,144)(379,284)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期間(虧損)/溢利138,510(1,305,000)(475,428)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經審核)(經審核)(未經審核)流動資產9,660,9475,507,4845,845,134非流動資產16,116,82917,475,70117,684,430流動負債10,825,5829,010,1607,821,213非流動負債11,107,07011,318,71613,770,596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淨資產3,845,1242,654,3091,937,755撤銷股份之上市地位於計劃生效後,所有計劃股份將被註銷及剔除(相等數量的新股份將向要約人以繳足方式配發及發行),且被註銷及剔除的計劃股份之股票此後不再具有作為所有權文件或證據之效力。

    本公司將於緊隨生效日期後根據《上市規則》第6.15(2)條向聯交所申請撤銷股份於聯交所之上市地位。

    計劃股東透過公告獲通知股份於聯交所的確實最後買賣日期,以及計劃與股份於聯交所撤銷上市地位的生效日期。

    計劃的詳細實施時間表將載於計劃文件內。

    要約人的意向是該等債券將繼續在聯交所上市,並根據其各自的條款於到期日償還。

    本公司作為擔保人,將遵守上市規則對有關債券的所有規定。

    倘計劃不獲批准或建議失效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倘於截止日期或之前任何條件未能達成或獲豁免(倘適用),該計劃將失效。

    倘計劃並未生效或建議在其他情況下失效,則將不會撤銷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倘計劃不獲批准或建議在其他情況下失效,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1.1,其後作出要約須受到限制,即要約人或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或在其後與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動之任何人士),均不可於計劃不獲批准或建議在其他情況下失效當日起計12個月內宣佈就本公司作出要約或可能要約,惟獲執行人員同意則除外。

    海外股東向並非居於香港的計劃股東提出建議及接受建議,可能須受該等計劃股東所在地的有關司法權區的法律所規限。

    該等非居於香港的計劃股東應自行知悉並遵守任何適用法例、稅務或監管規定。

    欲就建議採取任何行動之任何海外計劃股東須自行確認本身已就此全面遵守有關司法權區之法例(包括取得可能所需的任何政府、外匯管制或其他同意),或履行該司法權區內的任何其他必要手續及支付應付的任何發行、轉讓或其他稅項。

    該等計劃股東一旦接納,將被視為該等人士向要約人、本公司及彼等各自之顧問(包括要約人的獨家財務顧問,星展亞洲融資)聲明及保證其已遵守當地有關法例及規例之規定。

    閣下如對自身情況有所疑問,應徵詢閣下的專業顧問的意見。

    倘任何相關法律或法規禁止向海外計劃股東寄發計劃文件,或僅於遵守本公司及要約人董事認為過於繁苛或繁重(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本公司或其股東之最佳利益)之條件或規定後方可寄發,則計劃文件將可能不會寄發予該等海外計劃股東。

    就此而言,本公司可於有關時間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註釋3申請豁免。

    執行人員僅在信納向該等海外計劃股東寄發計劃文件過於繁重時,方會授予該等豁免。

    於授出豁免時,執行人員將關注有關海外計劃股東及海外購股權持有人是否獲得計劃文件內之所有重要資料。

    倘執行人員授出任何有關豁免,要約人及本公司保留就建議事項的條款而對並非居於香港的計劃股東作出安排的權利。

    該等安排可能包括透過刊登公佈或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向有海外登記地址的股東通知有關計劃或建議的任何事宜,而該報紙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在該等人士居住所在的司法權區內傳閱。

    即使該等計劃股東未能收取或看到該通知,該通知亦會視作已充分發出。

    稅務建議計劃股東如對接納或拒絕建議之稅務影響有任何疑問,建議彼等徵詢其專業顧問之意見。

    謹此強調,要約人、本公司及星展亞洲融資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聯繫人或參與建議之任何其他人士概不就任何人士因彼等接納或拒絕建議而產生之任何稅務影響或責任承擔責任。

    寄發計劃文件載有(其中包括)建議、計劃的進一步詳情、大法院規則所規定的說明陳述、與建議有關的預期時間表、獨立董事委員會有關建議、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函件及法院會議通告及股東大會通告及收購守則規定的其他資料的計劃文件,將遵照收購守則、上市規則、大法院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寄發予股東。

    計劃文件將包含重要資料。

    謹請計劃股東在法院會議或股東大會上進行投票(或委任代表投票)前應仔細閱覽載有有關披露的計劃文件。

    交易披露謹此提醒請要約人及本公司的聯繫人(定義見收購守則)(包括持有5%或以上要約人及本公司的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的第(a)至(d)段))務請披露其在本公司有關證券的交易。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11的全文轉載如下:「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下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願意履行這些責任。

    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有關規則。

    但假如在任何七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佣金)少於100萬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此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繫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其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

    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

    」恢復股份和債券買賣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及債券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正起暫停於聯交所買賣,以待刊發本公告。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股份及債券於聯交所買賣。

    釋義在本聯合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2022年債券」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LSFinance(2022)Limited發行的2022年到期利率為4.25%的有擔保債券(證券代號:4571);「一致行動」具有收購守則賦予的含義,「一致行動人士」和「一致行動方」應作相應解釋;「董事會」董事會;「債券」指目前在聯交所上市的、由本公司無條件和不可撤銷地擔保的下列債務證券:(a)2022年債券;(b)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LSFinance(2017)Limited發行的2024年到期利率為4.875%的有擔保債券(股份代號:4471)和2026年到期利率為4.8%的有擔保債券(證券代號:40731);及(c)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LSFinance(2025)Limited發行的2025年到期利率為4.50%的有擔保債券(證券代號:5535);「註銷價」根據計劃由要約人向計劃股東以現金支付的註銷價,即註銷及剔除的每股計劃股份5.00港元;「開曼群島公司法」《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二二年修訂本)(經不時綜合及修訂);「確定資金期」自貸款協議日期(包括該日)起至以下最早者(包括該日):(i)根據收購守則及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或執行人員授予的任何延期),計劃文件須寄發予股東的期限屆滿之日;(ii)貸款協議日期後滿六(6)個月後的七(7)個營業日(或JPMSG可能書面同意的較後日期);(iii)計劃失效之日;(iv)計劃撤銷之日;(v)(如果計劃生效)根據計劃無需向計劃股東作出進一步付款之日;(vi)計劃生效後七(7)個營業日;(vii)(如果在法院會議上沒有獲得條件(a)及(b)段規定的必要批准)法院會議正式召開的日期;(viii)(如果在股東大會上沒有通過條件(c)段規定的必要決議)股東大會正式召開的日期;及(ix)根據貸款協議向要約人提供非循環貸款的日期;及本定義中的營業日應指香港和新加坡的銀行開放辦理一般業務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本公司」利福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212);「條件」「建議的條款-建議的條件」一節中所列的建議條件;「法院會議」根據大法院的指示召開的計劃股東會議,會上將對計劃進行表決;「星展亞洲融資」星展亞洲融資有限公司,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並為要約人就建議聘請的獨家財務顧問。

    「星展集團」星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其不時的附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星展亞洲融資;「董事」本公司董事;「DynamicCastle」DynamicCastleLimited,一家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劉先生全資擁有;「生效日期」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計劃生效之日;「執行人員」證監會屬下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或任何獲其轉授權力的人;「貸款協議」由(其中包括)要約人與JPMSG之間簽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的貸款協議,據此JPMSG將向要約人提供非循環貸款,為建議提供資金;「股東大會」在同日同地召開的法院會議結束或休會後將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早舉行的本公司特別股東大會,供股東考慮及(如認為合適)批准(其中包括)(i)透過註銷及剔除計劃股份,減少本公司的股本;及(ii)透過向要約人配發與發行數量等同於被註銷及剔除計劃股份的新股份(入賬為按面值全額支付),將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回復到緊接註銷及剔除計劃股份前的數量;「大法院」開曼群島大法院;「本集團」本公司與其附屬公司;「港元」港元,香港法定貨幣;「香港」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董事委員會」由本公司非執行董事杜惠愷先生與均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林兆麟先生、石禮謙先生、許照中先生及葉毓強先生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董事委員會的獨立財務顧問,其委任目的為為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有關建議與計劃的咨詢;「獨立股東」除要約人與要約人一致行動方以外的股東;「JPMSG」摩根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最後交易日」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即本聯合公告刊發前股份在聯交所的最後交易日期「上市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截止日期」指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即貸款協議之日)起計六個月,或要約人與本公司之間可能協定的有關其他日期,或(如適用)執行人員可能同意而大法院可能指令的有關其他日期;「陳女士」陳凱韻女士,劉先生胞兄劉鑾雄先生的配偶;「劉先生」劉鑾鴻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兼主席,以及要約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劉先生的SPV實體」UnitedGoal與DynamicCastle;「要約人」EmeraldEnergyHoldingsLimited,一家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劉先生全資擁有;「劉女士」劉玉珍女士,為劉先生之胞妹;「劉女士的SPV實體」ChakerInvestmentLimited,一家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劉女士全資擁有;「要約人一致行動方」與要約人一致行動或被假設與要約人一致行動的人士(包括但不僅限於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以及非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非計劃內的要約人劉先生及劉先生的SPV實體;一致行動方」「計劃內的要約人劉女士、劉女士的SPV實體、信託、陳女士及星展集團一致行動方」(不包括身為獲豁免自營買賣商或獲豁免基金經理的星展集團成員,其就收購守則而言各自被執行人員視為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聯合公告而言,不包括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台灣);「建議」要約人以計劃方式私有化本公司以及撤銷股份在聯交所上市的建議;「公司註冊處處長」按照開曼群島公司法獲委任的公司註冊處處長;「計劃」為落實建議而按照開曼群島公司法第86條建議作出的計劃安排;「計劃文件」要約人與本公司的綜合計劃文件,內含(其中包括)建議與計劃的進一步詳情,連同上文「寄發計劃文件」一節中所述的額外資料;「計劃記錄日期」為釐定計劃股東在計劃項下對註銷價擁有的權利,將予公佈的記錄日期;「計劃股東」計劃股份的註冊持有人;「計劃股份」於計劃記錄日期已發行的股份,惟不包括由非計劃內的要約人一致行動方持有的股份;「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股東」股份持有人;「股份」本公司每股面值為0.005港元的普通股;「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信託」劉先生若干家庭成員在當中擁有權益的財產信託。

    劉先生與劉玉慧女士(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該信託的其中兩名受託人,劉今晨先生與劉今蟾女士(劉先生的子女,均為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和劉玉慧女士(劉先生之胞姐)各為該信託的受益人;「UnitedGoal」UnitedGoalResourcesLimited,一家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劉先生透過其控股公司最終擁有80%持股,並由劉先生胞兄劉鑾雄先生的若干家庭成員擁有20%持股;及「美國」美利堅合眾國。

    承董事會命EmeraldEnergyHoldingsLimited劉鑾鴻董事承董事會命利福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劉今蟾執行董事香港,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要約人的董事為劉鑾鴻先生、劉今蟾女士及劉今晨先生。

    要約人之董事共同及個別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與本集團有關的任何資料除外)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彼等所知,於本聯合公告所發表之意見(董事以董事身份所表達之意見除外)乃經過審慎周詳考慮後方始作出,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而致使本聯合公告中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劉今晨先生及劉今蟾女士(為執行董事);劉鑾鴻先生、杜惠愷先生及劉玉慧女士(為非執行董事);以及林兆麟先生、石禮謙先生、許照中先生及葉毓強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共同及個別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與要約人有關的任何資料除外)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彼等所知,於本聯合公告所發表之意見(要約人的董事以要約人董事的身份所表達之意見除外)乃經過審慎周詳考慮後方始作出,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而致使本聯合公告中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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