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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强联: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10 01:41:1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868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新强联: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1. 律师工作报告1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致: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强联”“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止交易(2022年12月30日)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购买资产报告书》前一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股票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2. 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3. 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7.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新强联股票行为的核查本所律师查阅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等资料。

    8.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核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交易均价(元/股)董云巍青岛乾道、青岛驰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22年7月1日买入20084.672022年8月25日买入20079.262022年9月2日买入10072.182022年10月27日买入30074.662022年10月28日买入10075.562022年10月31日买入70070.692022年11月7日买入10070.162022年11月14日买入10065.162022年12月5日买入10060.16胡兴青岛乾道、青岛驰锐的经办人2022年8月25日买入10079.212022年10月26日买入10080.562022年10月31日买入20069.332022年11月21日卖出50065.54王玲玲深创投的经办人2022年12月23日买入10052.202022年12月26日卖出10054.49根据董云巍于2022年12月30日分别出具的《关于买卖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其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发生于本次知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之前,且系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的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保证自该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期间,不再买卖新强联股票。

    9. 根据胡兴于2022年12月30日分别出具的《关于买卖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其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行业分析和二级市场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3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保证自该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期间,不再买卖新强联股票。

    10. 根据王玲玲于2022年12月30日分别出具的《关于买卖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其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行业分析和二级市场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保证自该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期间,不再买卖新强联股票。

    1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并非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核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新强联股票的情形。

    12. 二、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并非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强联股票的情形,相关人员于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3. 本核查意见正本三份。

    14.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姚思静经办律师:陈洁李文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2023年1月9日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新强联股票行为的核查 二、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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