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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源复材: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1-10 03:25:0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112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海源复材: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1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二O二三年一月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外滩公馆写字楼19栋304邮编:330038电话(TEL):0791-863727922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小平、康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4.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真实,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真实、准确、完整;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5.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6.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7.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2022年12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8.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予以公告。

    9.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9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1950号赛维电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甘胜泉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10.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4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14.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5.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213,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61%。

    1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一项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5《关于对外投资暨签订<15GWN型高效光伏电池及3GW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5,20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04%;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持股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2,833,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813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18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负责人(签字):罗小平罗小平康敏2023年1月9日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关于对外投资暨签订<15GWN型高效光伏电池及3GW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六、结论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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