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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锋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3-01-10 16:24:5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680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恒锋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605证券简称:恒锋信息公告编号:2023-003债券代码:123173债券简称:恒锋转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7号)同意注册。

    3.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人民币24,243.57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424,357张,期限6年。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35,7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3,880,983.59元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已于2023年1月6日将人民币238,554,716.41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5. 上述已到账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审计费471,698.11元,律师费622,641.51元,资信评级费424,528.30元和暂估的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381,973.39元(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6.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月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442C000009号《验资报告》。

    7.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定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 截止2023年1月6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1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福州城北支行117260100100358484100,000,000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41698346266760,000,000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67508188818,554,716.414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3505018800070911223330,000,0005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福州市洪山支行140202912960129223030,000,000合计238,554,716.41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9.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0.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1. 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2.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13. 中泰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4.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15.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6.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中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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