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603456证券简称:九洲药业公告编号:2023-007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55号)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291,198股,发行价格为38.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71.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562,925.9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8,437,045.43元。
3.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月13日出具天健验(2023)21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4.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于2023年1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5. 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6. 截至2023年1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专户募集资金金额(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19910101040099991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CDMO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2,490,999,971.42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1207011129266666667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0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10520401040020399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CDMO建设项目0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71.42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88,437,045.43元,以上账户资金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10101040099991,截至2023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249,099.997142万元。
8.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CDMO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9.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0.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1.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12.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3.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14.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15.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澍、沈钟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16.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一的主要内容甲方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11129266666667,截至2023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瑞博(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澍、沈钟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二的主要内容甲方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520401040020399,截至2023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CDMO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澍、沈钟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