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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丸美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4 02:18:1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5281) 用户喜爱度:等级976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丸美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NO.6001YITIANROAD,SHENZHEN,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网站(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152号致: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2.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贵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2023年5月23日下午14点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南塔6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00。

    7.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4,132,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414%。

    10.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1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13.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62,7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14.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729股,占贵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1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7819%。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5,0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公司董事孙云起、独立董事毕亚林、秦昕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审议的议案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除《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之外,其他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4,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5,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5,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4,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5,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5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95,029股;同意295,02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5,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95,029股;同意295,02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5,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95,029股;同意295,02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5,029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6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95,029股;同意295,02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24,295,029股;同意324,294,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95,029股;同意294,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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