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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美金融科技: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3-05-24 07:09:5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375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國美金融科技: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國美金融科技有限公司GomeFinanceTechnologyCo.,Ltd.(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28)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國美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於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59樓5906–5912室緯豐財經印刷有限公司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本公司以下決議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3. 作為普通事項1.省覽及採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與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核數師報告。

    4. 2.(a)重選周亞飛先生為執行董事;(b)重選洪嘉禧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c)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5. 3.續聘天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6. 2作為特別事項4.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未發行之本公司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須行使上述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轉換成股份之證券或可認購股份之購股權、認股權證或相似權利;(b)上文(a)段之批准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上述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c)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地或無條件地同意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發行或處理之股份總數(惟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行使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細則而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或(iv)行使本公司任何購股權或認股權證或任何可換股證券條款項下之認購權或換股權而發行任何股份除外),合計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及倘其後進行任何股份合併或拆細,於緊接有關合併或拆細之前及緊隨其後之日根據上文(a)段授權可予發行之最高股份數目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須相同,而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亦須相應受限;及3(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最早發生日期止之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b)本公司之細則、一九八一年百慕達公司法(經不時修訂)或任何其他百慕達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時;及(c)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給予董事權限時;及「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內根據於某一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於當時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之股份發售建議,或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給予權利可認購股份之證券之發售建議或發行(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份之配額權或經考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規定之限制或責任或經考慮到在決定該等法例或規定之任何限制或責任之存續或程度時所涉及之開支或延誤而作出其認為必要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7. 」5.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動議:(a)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依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之規則及規例、一九八一年百慕達公司法(經不時修訂)(「公司法」)及就此適用之所有其他法律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在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就此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4(b)本公司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可能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及倘其後進行任何股份合併或拆細,於緊接有關合併或拆細之前及緊隨其後之日根據上文(a)段授權可予購回之最高股份數目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須相同,而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亦須相應受限;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最早發生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細則、公司法或百慕達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時;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給予董事權限時。

    8. 」6.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動議待第4及第5項決議案通過後,藉加入本公司根據第5項決議案授出之授權購回之本公司有關股份數目,擴大根據第4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惟購回之有關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9. 」承董事會命國美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周亞飛香港,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註冊辦事處: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29樓2912室5附註:1.任何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之股東週年大會並可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為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

    10. 任何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11.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惟必須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以代表股東。

    12. 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委任,則委任書上須註明每名受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

    13. 2.代表委任表格必須連同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之核證副本,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方為有效。

    14.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而在該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據將當作撤回論。

    15. 4.為確定出席上述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三)(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止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進行任何股份過戶登記。

    16.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時正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5.如屬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當中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排名首位之人士作出之投票(不論親身或透過委派代表)方獲接納(而其他聯名持有人作出之投票將不予接納),而就此而言排名之先後次序乃根據有關聯名持有人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上之排名先後次序而定。

    6.除批准程序及行政事宜之決議案外,股東大會上之任何表決應以投票方式進行。

    7.倘於股東週年大會當日上午八時正以後任何時間於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或香港政府作出因超強颱風導致出現「極端情況」公告,則大會將延期舉行。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登載公告以通知股東經重新安排的大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於香港發出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股東週年大會將如期舉行。

    於惡劣天氣情況下,股東應於考慮自身情況後自行決定是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周亞飛先生;非執行董事為魏秋立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培勤先生、李良溫先生、洪嘉禧先生及王婉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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