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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浪潮數字企業:建議(1) 授予發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購回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權(2) 重選退任董事(3) 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4) 更換核數師(5) 宣派末期股息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3-05-24 19:35:5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374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浪潮數字企業:建議(1) 授予發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購回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權(2) 重選退任董事(3) 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4) 更換核數師(5) 宣派末期股息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230558-01此乃要件請即處理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無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不會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閣下對本通函任何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3.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4. INSPURDIGITALENTERPRISETECHNOLOGYLIMITED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96)建議(1)授予發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購回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退任董事(3)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4)更換核數師(5)宣派末期股息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3頁至第8頁。

    5. 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整假座香港九龍九龍灣宏光道1號億京中心A座30樓B&C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召開該大會之通告載列於本通函第AGM-1頁至第AGM-5頁。

    6. 適用於股東週年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已隨附於本通函內。

    7. 該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網站上。

    8. 無論閣下是否擬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閣下依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該表格,且不遲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四十八小時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9.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在該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

    10.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目錄–i–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3緒言.......................................................................................................................3一般授權及購回股份授權.......................................................................................4重選董事................................................................................................................5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5更換核數師............................................................................................................6末期股息................................................................................................................7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7股東週年大會.........................................................................................................7委託代表安排.........................................................................................................8投票.......................................................................................................................8責任聲明................................................................................................................8推薦建議................................................................................................................8一般事項................................................................................................................8附錄一—說明函件.................................................................................................I-1附錄二—於股東週年大會建議重選之董事詳情......................................................II-1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1釋義–1–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整假座香港九龍九龍灣宏光道1號億京中心A座30樓B&C室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或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公司章程細則」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細則,而「細則」是公司章程細則中的細則「緊密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公司法」指開曼群島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號法例,經綜合及修訂)「本公司」指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現有大綱及細則」指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獲採納之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一般授權」指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進一步發行不超過本公司於有關決議案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本20%的新股份「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所有附屬公司「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旨在為本通函付印前確定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釋義–2–「建議修訂」指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建議修訂本,其中包括:(i)使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與上市規則附錄三所載上市規則關於核心的股東保障水平的修訂、開曼群島公司法及其他適用法律相一致;及(ii)對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作出若干細微內部管理修訂,以按照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修訂作出相應修訂。

    11. 「購回股份授權」指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授予董事之購回股份授權,可最多購回本公司於有關決議案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本10%「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指本公司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包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含及綜合本通函附錄三所載的所有建議修訂,並建議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股東」指股份之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指百分比董事會函件–3–INSPURDIGITALENTERPRISETECHNOLOGYLIMITED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96)執行董事:王興山先生(主席)王玉森先生崔洪志先生非執行董事:李春香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黃烈初先生張瑞君女士丁香乾先生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香港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九龍灣宏光道1號億京中心A座30樓B&C室敬啟者:建議(1)授予發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購回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退任董事(3)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4)更換核數師(5)宣派末期股息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緒言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提呈決議案,以便(其中包括):(a)授予董事一般授權;董事會函件–4–(b)授予董事購回股份授權;(c)藉加入相當於根據購回股份授權購回之股份數目,增加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之股份數目;(d)重選退任董事;(e)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f)委任信永中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薪酬;及(g)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

    12. 本通函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就授出一般授權及購回股份授權、擴大一般授權、重選董事、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更換本公司核數師而即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之資料,並向閣下提供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3. 一般授權及購回股份授權一般授權及購回股份授權將於截至下列三者中較早日期止之期間繼續有效:(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b)公司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或(c)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改授予董事之授權之日。

    14. 一般授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合計有1,141,920,731股。

    15. 待就批准一般授權而提呈之決議案獲通過後,按照其中所載之條款,在本公司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並無發行或購回其他股份之情況下,本公司獲允許最多配發及發行228,384,146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批准一般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

    16. 待有關購回股份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本公司亦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以授權董事發行新股份,所發行股份之數目不得超過根據購回股份授權所購回股份之面值總額。

    董事會函件–5–購回股份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就授予董事購回股份授權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

    依據上市規則要求提供之關於購回股份授權所需資料之說明函件載於附錄一。

    重選董事根據細則第87(1)條,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三分之一之董事(倘董事人數並非三或三之倍數,則最接近但不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之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值告退一次。

    告退之董事將有資格獲重選連任。

    根據細則第86(3)條,董事權力在任何時間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作為現任董事會的補充。

    由董事會委任之任何董事將只任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惟屆時符合資格重選。

    根據細則第86(3)及87(1)條,王興山先生、王玉森先生及丁香乾先生(「丁先生」)將退任董事職務。

    王興山先生及王玉森先生符合資格並願意膺選連任為執行董事,丁先生符合資格並願意膺選連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提呈普通決議案重選王興山先生、王玉森先生(彼等願意膺選連任)為執行董事並重選丁先生(彼願意膺選連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根據聯交所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刊登之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諮詢總結,上市規則已作修訂並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規定(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須統一採納上市規則附錄三所載的一套核心的股東保障水平。

    就此而言,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的公告,本公司擬尋求股東批准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取代及摒除現有大綱及細則。

    通過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本公司將使其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與上市規則附錄三所載上市規則關於核心的股東保障水平的修訂相一致。

    本公司亦將提呈對現有大綱及細則作出若干內部管理修訂,以按照建議修訂作出相應修訂。

    董事會函件–6–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須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方式批准,如獲批准,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生效。

    有關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於現有大綱及細則上標記)而作出的建議修訂的全部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三。

    務請股東注意,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乃以英文編寫,而本通函中文版本所提供之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修訂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

    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公司關於香港法律的法律顧問已確認,有關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建議修訂符合上市規則規定(如適用),且本公司關於開曼群島法律的法律顧問已確認,有關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建議修訂並無與適用於本公司的目前生效的開曼群島法律不一致且並無違反該等法律。

    本公司亦確認,建議修訂及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對於一家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並無不尋常。

    更換核數師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的公告,當中董事會宣佈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德勤」)將在其當前任期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屆滿後卸任本公司核數師,不再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續聘為本公司核數師。

    本公司自股份於2008年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以來一直委聘現任核數師德勤,因此,德勤已向本公司提供審核服務超過15年。

    故此,在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推薦建議下,董事會已議決建議委任信永中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信永中和」)為本公司新核數師,以填補德勤卸任後產生的空缺,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起生效,建議委任本公司新核數師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惟須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批准。

    董事會認為,建議委任本公司新核數師將有助於進一步提升本公司之企業管治標準並與本公司的審核安排一致,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最佳利益。

    本公司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成立,據董事會所知,開曼群島法律並無規定辭任的核數師確認是否有與其辭任有關而須提請本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垂注的任何情況。

    因此,德勤並無發出有關確認。

    董事會函件–7–董事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確認,本公司與德勤之間並無意見分歧或未決事宜。

    本公司已接獲德勤發出的確認函,確認概無與其卸任有關之事宜須敦請股東垂注。

    董事會並不知悉任何其他有關更換核數師之事宜須敦請股東垂注。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普通決議案,委任信永中和為本公司的外聘核數師,任期由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起計,直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酬金。

    末期股息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關於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公佈所述,董事會建議向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02港元(「建議末期股息」)。

    建議末期股息須經股東在股東週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的形式批准。

    倘有關建議末期股息的決議案在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得通過,將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星期四)派付建議末期股息。

    為釐定獲得建議末期股息的資格(須經股東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獲得建議末期股息,所有填妥的股份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位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AGM-1頁至第AGM-5頁,會上將(其中包括)提呈決議案以批准一般授權、購回股份授權、擴大一般授權、重選退任董事、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更換核數師。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包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股份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董事會函件–8–委託代表安排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按其上列印之指示填妥,並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經簽署證明之副本,盡快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交回,方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依願親自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投票依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股東大會上股東所做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惟主席可真誠決定准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除外。

    因此,所有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將採用投票表決。

    責任聲明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本集團之資料詳情,各董事就本通函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載於本通函的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準確完整,不存在誤導或欺詐成份,且並無遺漏其他事項致使本節或本通函所載列任何聲明產生誤導。

    推薦建議董事認為,建議授出一般授權及購回股份授權、擴大一般授權、建議重選退任董事、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更換核數師以及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乃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並推薦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上述決議案。

    一般事項謹請閣下垂注本通函各附錄所載資料。

    此致列位股東台照代表董事會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主席王興山先生謹啟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附錄一說明函件–I-1–本附錄乃按上市規則規定提供之說明函件,以向閣下提供所需資料,以便閣下考慮購回股份授權。

    1.有關購回股份之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准許以聯交所主板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購回其證券,惟須符合若干限制。

    以聯交所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於聯交所購回其證券之所有建議,均須事先以普通決議案(透過一般授權或按特定批准方式)批准,並且購回之股份須已繳足股款。

    可於聯交所購回之股份最多為於通過相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本10%之股份。

    截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公司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購回股份授權之時(以最早者為準)止,購回股份授權將一直有效。

    2.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1,141,920,731股股份。

    待批准授出購回股份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後,按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本公司並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任何股份為基準,本公司將可購回最多114,192,073股股份,相當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10%。

    3.購回理由儘管董事目前無意購回股份,但彼等相信尋求股東授予董事一般授權讓本公司可於市場上購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視乎當時之市況及資金安排而定,行使購回股份授權或會增加本公司每股資產淨值及╱或每股股份盈利,而董事僅在相信購回有利於本公司及股東時方會進行。

    4.購回資金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僅會動用根據公司章程大綱及公司章程細則以及開曼群島適用法律及法規可合法撥作該等用途之資金。

    附錄一說明函件–I-2–5.購回影響倘全面行使購回股份授權,可能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或資產負債狀況(相對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年報所載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所披露之狀況而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然而,倘購回股份會嚴重損害董事認為不時適合本公司之營運資金或資產負債水平,則董事不會建議行使任何購回股份授權。

    6.股價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止十二個月,股份每月在聯交所買賣之最高及最低價格如下:月份最高最低港元港元二零二二年四月3.632.45五月2.842.24六月3.142.57七月2.872.43八月2.902.36九月2.591.75十月2.041.40十一月3.601.68十二月4.803.16二零二三年一月5.173.46二月6.234.73三月6.393.99四月4.883.63五月(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3.903.25附錄一說明函件–I-3–7.一般資料及承諾董事或(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彼等之任何緊密聯繫人目前概無意在購回股份授權獲股東批准後,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之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通知本公司,表示彼等目前有意於股東批准購回股份授權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概無承諾不會如此行事。

    8.承諾董事已向聯交所承諾,彼等會根據上市規則、開曼群島適用之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細則行使購回股份授權。

    9.收購守則倘本公司購回股份導致股東於本公司投票權所佔之權益比重有所增加,就收購守則而言,該等增加將被視作一項收購事項。

    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之股東可取得或鞏固於本公司之控制權(視乎股東權益之增加水平而定),則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及規則32作出強制要約。

    在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下列股東擁有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投票權10%以上權益:名稱股份數目總投票權的百分比浪潮集團有限公司(附註1)621,679,68654.44%附註:1.浪潮集團有限公司(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被視作擁有該等股份之權益附錄一說明函件–I-4–倘董事根據購回股份授權行使全部權力購回股份,上述股東之股份投票總權益將增至:名稱總投票權的百分比浪潮集團有限公司60.49%該等增加不會導致浪潮集團有限公司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作出強制要約。

    因此,除上文披露者外,就董事所知根據購回股份授權進行任何購回不會導致產生收購守則項下之任何後果。

    此外,本公司不會於可導致公眾持股量低於25%之情況下購回股份。

    10.本公司購回股份本公司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並無購回任何股份(無論是否在聯交所或循其他途徑購回)。

    附錄二於股東週年大會建議重選之董事詳情–II-1–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告退,惟符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之董事之資料載列如下:A.王興山先生(執行董事)經驗王興山先生,58歲,董事會主席,畢業於西安交通大學。

    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泰山產業領軍人才,科技部先進製造技術領域專家,財政部管理會計諮詢專家,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副會長。

    王先生擁有超過30年的軟件與IT服務行業經驗,國內首次提出「集團財務」和「分行業ERP」等概念,致力於以信息技術推動中國企業管理創新與模式變革;出版了《數字轉型中的企業進化》、《集團企業集約化經營管理》、《工業4.0下的企業大數據》等專著。

    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變革性技術關鍵科學問題」專項「面向智能製造的軟件自動構造」項目,及核高基重大專項、863計劃等多個國家級項目:「製造業商務智能技術及產品研發」、「集團企業集約化經營管理平台研發與應用」等。

    服務年限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與王興山先生訂立一份服務合約。

    王興山先生之固定服務年期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三年。

    關係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王興山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係。

    王興山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上市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

    股份權益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王興山先生持有本公司所授出以按每股4.72港元之行使價認購不超過600,000股股份之購股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興山先生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及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附錄二於股東週年大會建議重選之董事詳情–II-2–董事酬金根據服務合約,王興山先生將不會就其出任董事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酬金。

    需提請股東注意之事項概無任何資料須就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v)段所載詳情予以披露,亦無任何其他有關續聘王興山先生為執行董事之事項需提請股東注意。

    B.王玉森先生(執行董事)經驗王玉森先生,39歲,高級會計師。

    彼於二零零六年畢業於山東大學,取得管理學學士學位。

    王玉森先生曾擔任浪潮集團有限公司財金中心核算部經理、資金管理部副總經理,浪潮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風險總監。

    王玉森先生現任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浪潮通用軟件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服務年限王玉森先生已就其董事職務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協議,初始任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計為期三年,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關係王玉森先生現任本公司財務總監。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玉森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係。

    王玉森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上市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

    股份權益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王玉森先生持有本公司所授出的可以按每股4.72港元之行使價認購不超過250,000股股份之購股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玉森先生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及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附錄二於股東週年大會建議重選之董事詳情–II-3–董事酬金根據服務合約,王玉森先生將不會就其出任董事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酬金。

    王玉森先生擔任本公司財務總監將收取的酬金乃參考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政策,並基於其績效、資格和能力釐定,將於本公司之年度審計中進一步披露。

    需提請股東注意之事項概無任何資料須就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v)段所載詳情予以披露,亦無任何其他有關續聘王玉森先生為執行董事之事項需提請股東注意。

    C.丁香乾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經驗丁香乾先生,61歲,目前為中國海洋大學教授及博導。

    丁先生過往曾擔任中國海洋大學CAD與多媒體研究中心及信息工程中心的主任、青島市物聯網協會學術委員會會長、青島市製造業信息化專家組組長、青島市發改委、青島市科技局、青島市經信委信息化專家。

    丁先生主要專注於軟件工程及人工智能等領域的研究。

    丁先生亦在企業信息化服務及現代服務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

    同時,丁先生亦為科技部「十二五」科技支撐計劃現代服務業領域總體專家組專家及科技部「十二五」製造業信息化科技工程總體專家組專家。

    彼主持及參與了逾50個國家及省級講座及大型企業集團逾30個信息化建設項目並獲授9個省級科技獎及取得21個國家專利權。

    丁先生亦出版有關多個領域的學術論文60餘篇及信息化方面專著3部。

    服務年限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與丁先生訂立一份委任函。

    丁先生之固定服務年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為期三年。

    附錄二於股東週年大會建議重選之董事詳情–II-4–關係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丁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係。

    丁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上市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

    股份權益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丁先生持有本公司所授出以按每股3.16港元之行使價認購不超過200,000股股份之購股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丁先生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及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董事酬金根據丁先生與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訂立之委任函,丁先生目前可收取年度酬金60,000港元。

    丁先生之酬金由各方參考其職權及所盡之責任釐定。

    需提請股東注意之事項概無任何資料須就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v)段所載詳情予以披露,亦無任何其他有關續聘丁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之事項需提請股東注意。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以下為對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建議修訂。

    除非另有說明,此處提及的條款、段落及細則編號乃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條款、段落及細則編號。

    倘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條款編號因該等修訂中若干條款的增加、刪除或重新安排而發生變動,則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經修訂條款編號應相應變動,包括交叉引用。

    附註: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以英文編寫,並無正式中文版。

    中文譯本僅作參考。

    如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為准。

    對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建議修訂詳情如下:大綱段落編號修訂後的大綱標題公司法(經修訂)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INSPURINTERNATIONALLIMITEDDIGITALENTERPRISETECHNOLOGYLIMITED浪潮國際有限公司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第二經修訂及重訂的組織章程大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特別決議案採納)1.本公司名稱為INSPURINTERNATIONALLIMITEDInspurDigitalEnterpriseTechnologyLimited,其雙重外國名稱為浪潮國際有限公司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

    2.本公司註冊辦事處設於CodanConyersTrustCompany(Cayman)Limited的辦事處,地址為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CenturyYard,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T,GeorgeTown,GrandCayman,BritishWestIndiesP.O.Box2681,Cricket。

    4.除以下組織章程大綱條款另有規定外,不論涉及任何公司利益,本公司均具有並可以全面行使公司法(經修訂)第27(2)條規定作為自然人的所有職能。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大綱段落編號修訂後的大綱8.本公司股本為20,000,000港元,分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本公司有權贖回或購買其任何股份並根據公司法(二零一三年修訂本經修訂)及組織章程細則條文增加或減少上述資本並發行其資本之任何部份(不論是否為附有任何優先權或特權或受限於任何權利延期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之原有、贖回或增加之資本),除非發行條件另行明確表明每股發行股份是否說明為優先或具有其他權利,否則須受上文所載之權力規限。

    9.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經修訂)所載之權利取消於開曼群島的註冊,並以存續的方式於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註冊。

    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標題公司法(經修訂)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InspurInternationalLimitedInspurDigitalEnterpriseTechnologyLimited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浪潮國際有限公司第二經修訂及重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根據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通過的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書面特別決議案採納)目錄財政年度170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3–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1.公司法(二零零七年經修訂)附表的A表所載條例不適用於本公司。

    2.(1)在細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表第一欄詞語具有各自對應的右欄所載涵義。

    「法例」指開曼群島第22章公司法(經修訂)及其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並包括隨之納入或將其取代的各項其他法律。

    「聯繫人士」指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定義者。

    「營業日」指指定證券交易所一般於香港開門辦理證券買賣業務之日子。

    為免生疑,倘指定證券交易所因八號或以上之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於營業日暫停香港之證券交易業務,該日就細則而言被視作營業日。

    「結算所」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司法權區法律認可的結算所,包括就本公司而言,香港結算(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

    「緊密聯繫人士」指就任何一位董事而言,具不時修訂的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所賦予之涵義,惟就本細則第100條而言,倘將由董事會批准的交易或安排屬上市規則所指之關連交易,則「緊密聯繫人士」將具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下有關「緊密聯繫人士」之定義。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4–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本公司」指InspurInternationalLimitedInspurDigitalEnterpriseTechnologyLimited(浪潮國際有限公司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

    「電子」指具有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經修訂)所賦予的涵義。

    「電子通訊」指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無線電、光學方式、電子方式或通過其他電磁方式,以任何形式通過於各情況下本公司可能選擇的任何媒介發送、傳輸、傳送或接收的一種通訊。

    「電子設施」指包括但不限於網址、網絡會議、網絡廣播、視頻或任何形式的電話會議系統(電話、視頻、網絡或其他)。

    「電子方式」指向電子通訊擬定收件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電子通訊。

    「電子簽署」指電子通訊所附或邏輯上與之相關並經由一名人士簽署或採納旨在簽署該電子通訊的任何電子符號或程序。

    「法例」指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號法例,經合併及修訂)。

    「混合會議」指(i)由股東、大會主席及╱或委任代表在主要會議場地及(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身出席,且(ii)由股東、大會主席及╱或委任代表透過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及參與的股東大會。

    「會議地點」指具有細則第61A條所界定的涵義。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5–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現場會議」指由股東、大會主席及╱或委任代表在主要會議場地及╱或(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身出席及參與而舉行及召開的股東大會。

    「主要會議場地」指具有細則第59(2)條所界定的涵義。

    「秘書」指董事會委任以履行本公司秘書職責的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包括任何助理、代理、暫委或署理秘書。

    「法律」指適用於或涉及本公司、其組織章程大綱及╱或細則而當時有效之開曼群島法例及立法機關的所有其他法例。

    「附屬及控股公司」指具有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所定義者賦予其之涵義。

    「虛擬會議」指股東、大會主席及╱或委任代表完全及獨有透過電子設施方式虛擬參與及出席而舉行及召開的股東大會。

    (2)(e)書面一詞須(除非另有所指)理解為包括打印、印刷、攝影及其他清晰及非臨時的形式反映或轉載文字或數字,或遵照法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並在其允許的範圍內,任何視象書面替代形式(包括電子通訊),或部分採用一種視象形式而部分採用另一種視象形式的反映或轉載文字的形式其他視象形式顯示的文字或數字,亦包括電子顯示方式,惟相關文件或通告及股東選擇的方式須符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6–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h)簽署或簽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決議案)一詞包括親筆簽署或簽立或蓋章或電子簽署或以電子通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簽署文件等含義,而通告或文件等詞包括以任何數碼、電子、電氣、磁性及其他可取回方式或媒體及視象資料(無論有否實物)記錄或儲存的通告或文件;。

    (i)如經不時修訂的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經修訂)第8條及第19條施加本細則所載者以外的責任或規定,則此條法例不適用於本細則;(j)凡提述對股東在虛擬會議或混合會議上發言的權利,應包括通過電子設施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大會主席提出問題或作出陳述的權利。

    倘問題或陳述可被出席大會的所有人士或僅部分人士聽見或看見(或僅大會主席聽見或看見,在此情況下,大會主席應使用電子設施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一字不差地向出席大會的所有人士傳達所提出的問題或所作出的陳述),則有關權利應被視為已妥為行使;(k)對會議之提述指以本細則允許之任何方式召開及舉行之會議,而任何股東或董事利用電子設施出席及參與會議,就法律及本細則之所有目的而言將被視為出席該會議,而出席及參與將據此詮釋(倘文義適用,包括董事會根據細則第61E條推遲的會議);(l)對某人參與股東大會之事項之提述包括但不限於及(如有關)(包括若為法團,透過正式授權代表)獲發言或通知、表決、由委任代表代表及以印刷本或電子形式取閱法律及本細則規定須在會上提供之所有文件之權利,而參與股東大會之事項將據此詮釋;及(h)(m)倘股東為法團,則本細則中對股東的任何提述(倘文義另有所指)指有關股東的正式授權代表。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7–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3.(1)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為20,000,000港元,分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2)在符合法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與(倘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或任何相關監管機構規則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條款及條件行使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本身股份的權力。

    董事會就購買方式所作之任何決定就法例而言須被視為由細則授權。

    本公司謹此獲授權以根據法例獲批准作此目的之資本或任何其他賬項或資金購買本身之股份作出付款。

    (3)除法例容許及在符合指定證券交易所與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的規則及法則外,本公司不得就任何人士購買或將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有關事宜給予財政援助。

    (4)董事會可接受無代價交回任何繳足股份。

    (4)(5)本公司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

    4.本公司可不時依照法例通過普通決議案更改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以:(d)將全部或部分股份拆細為面值低於組織章程大綱所規定面值的股份,惟不得違反法例的規定,而有關拆細股份的決議案可決定在拆細後股份持有人之間的其中一股或更多股份可較其他股份有優先、遞延權利或其他權利或限制,有如本公司可於未發行或新股附加該等優先、遞延權利或其他權利或限制;6.本公司可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以法例許可的方式削減股本或任何資本贖回儲備或其他不可供分派儲備,惟或須取得法例規定的任何確認或同意。

    8.(1)在不違反法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之規定及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持有人所具有特別權利之情況下,本公司發行股份(無論是否屬現有股本之一部分)可附有董事會所決定有關派息、投票、退還資本或其他方面之特別權利或限制。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8–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2)在不違反法例、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與任何股份持有人所具有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特別權利的情況下,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規定該等股份可以贖回或可由本公司或其持有人要求贖回,而贖回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進行。

    9.在不違反法例的情況下,可發行任何優先股或將優先股轉換成股份,倘組織章程大綱許可,可在指定日期或當本公司或持有人要求時贖回,而贖回優先股或以優先股所轉換的股份按照發行或轉換前本公司通過股東普通決議案決定的條款或方式進行。

    倘本公司以購買可贖回股份的方式贖回且並非透過市場或競價方式購買,則不得以高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不時釐定的最高價格(無論就所有或特定購買而釐定)。

    [特意留空]。

    10.在不違反法例及細則第8條的情況下,除有關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一切或任何特別權利,可經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股份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後,不時(無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更改、修訂或廢除。

    細則有關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所有條款作出必要修改後均適用於所有該等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惟:12.(1)在不違反法例、細則、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所作出的指示,以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所有尚未發行的股份(無論是否屬原有或經增加股本的一部分)須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認為適當的時間、代價與條款及條件向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人士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等股份,惟股份不得以折讓價發行。

    本公司或董事會在配發股份、出售股份、授予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時,對於董事會認為倘無註冊聲明或辦理其他特別手續情況下配發股份、出售股份、授予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的任何特定地區,毋須向註冊地址在該等地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配發股份、出售股份、授予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

    App.3Par15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9–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因上述原因而受影響的股東無論如何不會成為或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13.本公司可就發行任何股份行使法例所賦予或許可有關支付佣金及經紀佣金的一切權力。

    在不違反法例的情況下,佣金可以現金支付或配發全部或部分繳足股份或部分以現金而部分以配發全部或部分繳足股份方式支付。

    14.除法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會承認任何人士持有以信託方式託管的股份,而除登記持有人的完整獨立權利之外,本公司亦毋須或基於任何規定(即使獲悉相關通知)而承認任何股份或股份其中一部分的衡平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根據細則或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

    15.在不違反法例及細則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於配發股份後但於任何人士記入股東名冊作為持有人前任何時間,承認承配人放棄所獲配股份而改以另一人士為受益人,並給予股份承配人權利以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安排放棄股份。

    16.發行的所有股票均須蓋有公章或公章的複本或以印刷方式加上公章,並須註明相關股份數目及類別、識別編號(如有)及已繳付的股款,亦可採用董事不時決定的其他形式。

    除非董事另行決定,否則本公司印章僅能在董事的授權下或由有法定權限的適當行政人員簽署,方可蓋印在股票上。

    股票不得代表一種類別以上的股份。

    董事會可以通過決議案全面或就個別情況決定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書)毋須親筆簽名,可以若干機印方式加上或印刷簽名。

    17.(2)倘股票以兩(2)名或以上人士名義登記,則就接收通告及(除非細則另有規定)有關本公司的的一切或任何其他事宜(轉讓股份除外)而言,於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的持有人視為該等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19.配發後或向本公司遞交轉讓文件(本公司當時可拒絕登記且並無登記的轉讓除外)後,須於法例規定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指定的有關期限(以較短者為準)內發行股票。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0–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22.就股份於指定時間催繳或應付的全部款項(無論是否目前應付者),本公司對所有相關股份(非繳足股份)均有第一及最優先留置權。

    另外,就股東或其承繼人目前須向本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本公司對以該股東(無論是否聯同其他股東)名義登記的所有股份(非繳足股份)擁有第一及最優先留置權,而無論該等款項在本公司獲悉並非該股東的任何人士擁有該等股份的衡平或其他權益之前或之後產生,亦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任的限期實際是否已屆滿,且無論該等款項為該股東或其承繼人與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為本公司的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責任。

    本公司所擁有股份的留置權包括有關該等股份的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的留置權。

    董事會可隨時全面或就個別情況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面或部分豁免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23.除細則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可以董事會決定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惟除非有留置權的股份的部分欠款目前應付或有關的負債或承擔須要現時履行或解除,且已向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因其身故或破產而可獲發通知的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聲明及要求支付現時應付的款項,或指明有關負債或承擔並要求履行或解除負債或承擔,並且通知如有拖欠將會出售股份)後十四(14)個整天已屆滿,否則不得出售。

    25.在不違反細則及配發條款的情況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各股東須(獲發不少於十四(14)個整天的通知,指明繳款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支付該通知所要求繳交的催繳股款。

    董事會可決定全面或部分延遲、押後或撤回催繳,惟股東不得延遲、押後或撤回,除非獲得寬限及優待。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1–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33.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收取股東自願就所持股份預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未付或應付分期股款(無論以貨幣或有貨幣價值的其他方式支付),而本公司可按董事會決定的利率(如有)支付預付款項(自預付當時直到如非預付而原應到期支付之期間)的利息。

    董事會可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一(1)個月通知表示有意退還預付款項後,隨時退還股東所預付的款項,除非於通知屆滿前所預付款項有關的股份遭催繳所預付的款項。

    有關股份持有人不會由於預先付款而可以分享其後就股份所宣派的股息。

    35.倘任何股份遭沒收,須向沒收前該等股份的持有人發出沒收通知。

    通知如有遺漏或疏忽不會令沒收無效。

    44.股東名冊及分冊(視情況而定)須於每個營業日時間其中至少兩(2)小時在辦事處或按照法例設立名冊所在的其他地點免費供股東查閱,或供已繳交不超過2.50港元或董事會規定的較小數額的任何人士查閱,或(倘適用)在過戶登記處供已繳交不超過1.00港元或董事會指定的較低費用的人士查閱。

    於指定報章或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報章以廣告方式發出通知後,或以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接受的電子方式作出通知後,股東名冊(包括任何海外或地方或其他股東分冊)可在董事會指定的期間全面或就任何類別份暫停登記,暫停期間每年合共不得超過三十(30)日。

    45.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即使細則另有規定,本公司或董事可指定任何日期為:(a)確定股東可收取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記錄日期,而有關記錄日期可為宣派、派發或作出有關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日期或其前後不超過三十(30)日的任何時間;(b)確定股東可收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通告及可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記錄日期。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2–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46.(1)在不違反細則的情況下,任何股東可以一般或通用的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出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

    該等文件可以親筆簽署,倘出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

    46.(2)儘管有上文第(1)分段的規定,只要任何股份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該等上市股份的擁有權可根據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指定證券交易所規章制度證明和轉讓。

    本公司有關其上市股份的股東名冊(不論是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分冊)可以不可閱形式記錄公司法第40條規定的詳細資料,但前提是該等記錄須符合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指定證券交易所規章制度。

    48.(4)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同意會基於董事會不時全權酌情釐定的條款及條件,且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作出或拒絕同意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否則不可將股東總冊的股份轉至股東分冊或將股東分冊的股份轉至股東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分冊。

    與股東分冊的股份有關的所有轉讓文件及其他所有權文件須提交相關的註冊辦事處登記,而與股東總冊的股份有關的所有轉讓文件及其他所有權文件則須提交辦事處或按照法例保管股東總冊的其他地點登記。

    49.(c)轉讓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之憑證(倘轉讓文件由其他人士代表簽署,則須同時送交授權該人士的授權書)一併送交辦事處或依照法例保管的總冊的其他地點或過戶登記處(視情況而定);及51.於指定報章或任何其他報章以公告或電子通訊或廣告方式發出通知,或按任何指定證券交易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作出通知後,可暫停辦理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過戶登記,其時間及限期由董事會決定,惟任何年度股東名冊的暫停登記期間合共不得超過三十(30)日。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3–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55.(2)(a)於有關期間按本公司細則許可的方式寄發以現金支付有關股份持有人的股息支票或付款單(合共不少於三份)全未兌現;56.除本公司採納細則的當年外,本公司須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有關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時間及地點(如適用)由董事會決定。

    時間和地點由董事會決定。

    每屆股東週年大會須於上一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起計十五(15)個月內或細則採納日期起計十八(18)個月內舉行,除非較長期間並不違反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定(如有)。

    57.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各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週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遲會議)可由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在世界任何地方及細則第61A條規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舉行現場會議,或舉行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

    58.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隨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任何一位或以上於提請要求當日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賦有權利在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按一股一票基準)十分之一的股東,可隨時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及將添加至會議議程的決議案,以處理有關要求所指明的事項或決議案,且須於提請該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

    倘提請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則提請要求的人士可自行以相同方式召開大會僅於一個地點(即主要會議地點)召開現場會議,而本公司須向提請要求的人士補償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自行召會大會的所有合理開支。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4–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59.(1)股東週年大會須以不少於二十一(21)個整天及不少於二十(20)個營業日之通知召開,而考慮通過特別決議案的任何股東特別大會則以不少於二十一(21)個整天及不少於十(10)個營業日之通知召開。

    所有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特別大會)則須以不少於十四(14)個整天及不少於十(10)個營業日之通知召開。

    惟在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許可之情況下,除法例另有規定者外,如下列人士同意,召開股東大會之通知期可較上述所規定者短:(2)通告須註明(a)會議時間及日期;(b)會議(不包括虛擬會議)舉行之地點,及主要會議地點(「主要會議地點」)(倘董事會根據細則第61A條決定超過一個會議地點);(c)倘股東大會為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通告應載有相關聲明及以電子方式出席及參與會議的電子設備的詳情或本公司會以何種渠道在會議舉行之前提供有關詳情;及(d)將於大會上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地點,如有特別事項,亦須載述該事項的一般性質。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註明為股東週年大會。

    各股東大會的通告須寄發予所有股東、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擁有股份權利的所有人士及各董事與核數師,惟細則或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不可收取本公司該等通告者除外。

    61.(1)(d)委任核數師(如法例並無規定須就委任核數師的意向發出特別通知)及其他主管人員;及(e)釐定核數師酬金,並就董事酬金或額外酬金投票。

    (f)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提呈、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股本中的未發行股份(不超過現已發行股本面值20%);及(g)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購回本公司證券。

    App.3Para14(2)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5–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61A.(1)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藉在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的有關一個或多個地點(「會議地點」)以電子設施方式同時出席及參與而如此行事。

    以此方式出席及參與的任何股東或任何受委代表或以電子設施方式出席及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任何股東或受委代表均被視為出席,並應被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2)所有股東大會均須符合以下規定,及(如適用)凡第(2)分段提述的「股東」須包括受委代表:(a)倘股東出席會議地點及╱或倘為混合會議,如大會已於主要會議地點開始,則其將被視為已開始;(b)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及參與大會地點的股東及╱或以電子設施方式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股東將被計入有關大會的法定人數內,並有權於會上投票,而該大會將正式組成及其議事程序為有效,惟大會主席須信納整個大會期間有足夠電子設施可供使用,以確保於所有會議地點的股東及以電子設施方式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股東能夠參與為此而召開大會的事項;(c)倘股東透過出席其中一個會議地點出席大會及╱或倘股東以電子設施方式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而電子設施或電子通訊設備(因任何原因)未能運作,或任何其他安排未能令身處會議地點(主要會議地點除外)的人士參與為此而召開大會的事項,或倘為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一名或以上股東或受委代表未能取用或持續取用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設施,將不會影響大會或所通過決議案或會上所進行任何事項或根據該事項所採取任何行動的有效性,惟整個大會期間須具有法定人數;及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6–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d)倘任何會議地點位於主要會議地點司法權區境外及╱或倘為混合會議,該等細則中有關送達及發出會議通告以及何時遞交受委代表文據的條文將於提述主要會議地點時適用;及倘為虛擬會議,遞交受委代表文據的時間應在大會通告上載明。

    61B.董事會及(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大會主席可不時在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時就管理出席及╱或參與及╱或於主要會議地點、任何會議地點投票及╱或以電子設施方式(不論是否涉及發出門券或若干其他身份識別方法、密碼、留座、電子表決或其他方式)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及╱或於會上投票作出安排,並可不時更改任何有關安排,惟根據有關安排無權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會議地點的股東將因此而有權出席另外一個會議地點(如獲提供);而任何股東因此而於有關會議地點或多個會議地點出席大會、續會或延會的權利將受到當時可能有效的任何安排以及指明適用於大會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會通告所規限。

    61C.倘股東大會主席認為:(a)可供出席大會的主要會議地點或有關其他會議地點的電子設施,就細則第61A(1)條所述的目的而言變得不足夠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使大會可大致上按照大會通告所載條文進行;或(b)倘為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設施變得不足夠;或(c)無法確定在場人士的意見或讓所有有權於大會上溝通及╱或投票的人士合理機會如此行事;或(d)大會上發生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事件、失當行為或其他干擾,或無法確保大會適當而有序地進行;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7–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則在不影響大會主席根據該等細則或在普通法下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力的情況下,主席可全權酌情在未經大會出席人士同意下並於大會開始前或開始後且不論是否具有法定人數,中斷或押後大會(包括無限期押後)。

    所有直至押後為止已於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將為有效。

    61D.董事會及(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大會主席可在董事會或大會主席(視情況而定)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作出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規定或限制,以確保大會安全而有序地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規定出席大會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搜查其個人財物及限制可帶進大會地點的物品、決定可於大會上提出問題的數目、次數及時限)。

    股東亦須遵守大會舉行場地擁有人施加的所有規定或限制。

    根據本細則作出的任何決定將為最終及具決定性,而拒絕遵守任何有關安排、規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被拒進入大會或被拒(親身或以電子方式)參與大會。

    61E.倘於發出股東大會通告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大會押後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須發出續會通告),董事全權酌情認為於召開大會通告訂明的日期或時間或地點或以電子設施方式舉行股東大會因任何理由而屬不適當、不切實際、不合理或不理想,則其可在未經股東批准下(a)更改或延遲大會至另一日期、時間及╱或會議地點及╱或(b)變更電子設施及╱或大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現場會議、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

    在不影響上述的一般情況下,董事有權於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告中規定相關股東大會可在未作出進一步通知下自動延遲或更改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於大會舉行當日任何時間內生效。

    本細則將受到以下各項規限:(a)倘會議因此而延遲,本公司將傾力盡快在本公司網站刊登延遲通告(惟未能刊登有關通告將不會影響有關大會自動延遲);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8–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b)倘僅通告內的大會形式或電子設施發生變更,董事會須通知股東關於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有關方式變更的詳情;(c)倘大會根據本細則延遲或變更,受限於及在並不影響細則第64條的情況下,除非原有大會通告已指明,否則董事須釐定延會或變更大會的舉行日期、時間、地點(倘適用)及電子設施(倘適用),並須以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有關方式通知股東有關詳情;倘如該等細則所要求,不少於延會舉行時間前四十八(48)小時進一步收到代表委任表格,則所有進一步收到之代表委任表格應為有效(除非遭撤銷或被新受委代表取代);及(d)毋須發出有關將於延會或變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之通告,亦毋須重新傳閱任何隨附文件,惟將於延會或變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須與已向股東傳閱的原有股東大會通告所載者相同。

    61F.所有有意出席及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人士應當維持足夠設施以令其自身可出席及參與會議。

    根據細則第61C條,任何人士未能透過電子設施出席或參與股東大會將不會導致該大會的議事程序及╱或所通過的決議案無效。

    61G.在不影響細則第64條其他規定的前提下,亦可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舉行一次現場會議,以允許所有參與會議人士同時且及時互相溝通,而參與該會議將視為親身出席該會議。

    62.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三十(30)分鐘(或大會主席所決定等候但不超過一小時的較長時間)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時間及(如適用)同一地點或押後至大會主席(或如其未克出席,則由董事會)所全權決定的有關時間及(如適用)有關地點,以細則第57條所述形式及方式舉行。

    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須散會。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19–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63.所有股東大會由本公司主席擔任主席。

    倘任何大會在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15)分鐘本公司主席仍未出席或不願擔任主席,則出席董事須推舉其中一位董事出任主席,倘只有一位董事出席則由該董事出任主席(如願意出任)。

    倘概無董事出席或出席董事概不願主持會議,或獲選主席者退任,則親自或其正式授權代表(倘股東為法團)或受委代表出席且有權投票的股東須推舉其中一位出任大會主席。

    63.63A.如股東大會主席使用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並未能使用有關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則另一名人士(根據上文細則第63條釐定)應作為大會主席主持會議,除非及直至原大會主席能夠使用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為止。

    64.根據細則第61C條,獲得有法定人數出席的大會同意,主席可以(如大會作出有關指示則必須)押後大會舉行時間(或無限期押後)及╱或變更大會舉行地點及╱或由一個形式更改為另一個形式(現場會議、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時間及地點由大會決定),惟續會僅可處理倘並無押後舉行大會原可於會上合法處理的事務。

    倘大會押後十四(14)日或以上,則須就續會發出至少七(7)個整天的通知,列明細則第59(2)條所載舉行續會的詳情,惟毋須指明將於續會上處理事務的性質及概括性質。

    除上述者外,毋須就任何續會發出通告。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0–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66.(1)在不違反股份當時根據細則之規定所附有關於投票之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之情況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投票方式表決,每位親身出席股東或委任代表或其正式授權之代表(倘股東為法團)每持有一股全數繳足股份可投一票,惟催繳或分期付款前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股款在投票方面不視為已繳足股份。

    提呈大會表決之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惟在現場會議情況下,僅主席可真誠准許純粹與上市規則訂明之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之決議案可以舉手方式表決則除外,在此情況下,每位親身出席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之代表)或委任代表可投一票,倘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而委任一名以上委任代表,則每名委任代表於舉手表決時均可各投一票。

    就細則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並非在股東大會議程中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東刊發之任何補充通函所涵蓋者;及(ii)與主席之職責有關者,藉此維持會議有序進行及╱或令會議事項獲適當有效處理,同時讓全體股東均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

    投票表決(不論是以舉手表決或是投票方式表決)可按董事或大會主席可能釐定的電子或其他形式進行。

    (2)就現場會議而言,倘准許舉手表決,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前或之時,下述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73.提呈大會的一切事項僅須以簡單大多數票決定,惟細則或法例規定須以更高多數票決定者除外。

    倘舉手或投票表決所得票數相等,則大會主席除本身可能已投下的任何其他票數外,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1–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75.(1)倘股東為精神病患者或已由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為保護或管理無能力管理本身事務人士的事務而就該股東頒令,則可由其財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人或獲法院委派具財產接管人、監護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士投票(無論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表決),而該等財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可委任代表於投票表決時投票,而在股東大會上亦可以其他方式行事而視作猶如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惟須於大會或續會或投票表決延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前,向辦事處、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如適用)遞交董事會可能要求以證明擬投票人士有權投票的憑證。

    (2)根據細則第53條可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該等股份登記持有人,惟上述人士須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四十八(48)小時前使董事會信納彼擁有該等股份的權利,或董事會已事先接納彼於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的權利。

    76.(2)倘本公司知悉任何股東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不得就本公司某項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僅可投票贊成或反對本公司某項決議案,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所投的任何票數不予計算。

    (3)除非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要求股東就批准正在審議的事項放棄投票,否則所有股東均有權:(a)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發言;及(b)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77.倘:(a)有反對任何投票者的資格;或(b)原不應點算或原應拒絕的任何票數已獲點算;或(c)未有點算原應點算的任何票數;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2–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則除非上述反對或錯誤於提出反對或發生錯誤的大會或(視情況而定)續會或延會上提出或指出,否則上述反對或錯誤不會使大會或續會或延會對任何決議案作出的決定失效。

    任何反對或錯誤交由大會主席裁決,倘主席裁定對大會決定有影響,方會令大會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失效。

    主席對有關事項有最終決定權。

    78.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出席及投票。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超過一位代表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會議上代其投票。

    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此外,委任代表無論代表個人股東或公司股東均可行使該股東原可行使的權力。

    79.委任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人親筆簽署,倘委任人為公司,則須蓋上公司公章或由高級人員、授權人或其他有權簽署人士簽署。

    由其高級人員聲稱代表公司簽署的代表委任文件視為(除非有相反的證明)該高級人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公司簽署代表委任文件,毋須提供其他證據。

    79.79A.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提供電子地址,以收取與股東大會委任代表文件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委任代表文件或委任委任代表的邀請函、任何顯示委任委任代表的有效性或與委任委任代表有關的其他事項有關的必要文件(不論是否根據該等細則規定)及終止委任代表授權的通告)。

    如提供該電子地址,則本公司應被視為已同意任何有關文件或資料(有關上述委任代表)可按以下規定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規定之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通過電子方式發送至該地址。

    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不時決定任何有關電子地址可一般用於該等事項或專門用於特定會議或目的,如是,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電子地址。

    本公司亦可就傳送及接收該等電子通訊施加任何條件,包括(為免生疑問)施加本公司可能指定的任何安全或加密安排。

    倘根據本細則須送交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資料以電子方式送交本公司,而本公司並無在其根據本細則提供的指定電子地址接收該文件或資料,或本公司並無指定電子地址以接收該文件或資料,則該文件或資料不被視為已有效送交或存置於本公司。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3–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80.委任代表文件及(倘董事會要求)簽署委任代表文件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大會或其續會或延會(視情況而定)(名列該文件的人士擬於會上投票者)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前,送達召開大會通告或其附註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就此指定的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倘並無指明地點)送達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如適用),或倘本公司已根據細則第79A條提供電子地址,則以指定電子地址接收。

    委任代表文件於指定的簽立日期起計十二(12)個月屆滿後即告失效,惟原訂於由該日起十二(12)個月內舉行大會的續會或延會則除外。

    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所召開的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件視為已撤銷。

    81.委任代表文件須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惟不得禁止使用可選擇投票取向的格式),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則可隨任何大會通告寄出大會使用的委任代表文件。

    委任代表文件視為授權受委代表可酌情單獨或共同就大會(委任代表文件有關者)所提呈決議案的任何修訂要求並且參與投票表決。

    委任代表文件亦適用於有關大會的續會或延會(除非委任代表文件註明不適用)。

    82.即使當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簽立撤銷委任代表文件或撤銷委任代表文件的授權,如委任代表文件的相關大會或續會或延會召開前不少於兩(2)小時前本公司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或召開大會通告或隨附寄發的其他文件所指明送交委任代表文件的其他地點)未有接獲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銷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代表文件的條款作出的投票仍屬有效。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4–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84.(1)身為股東的任何公司可由董事或其他管治機構的決議案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

    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公司行使有如個人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且就細則而言,獲授權人士出席任何有關大會視為該公司親自出席。

    (2)倘身為公司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股東,則可委任或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債權人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股東大會或債權人會議)的委任代表或代表,惟若多於一人獲委任或授權,該委任或授權須指明獲授權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

    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獲委任或授權的各人士視為已獲正式委任或授權,毋須提供其他證實其獲正式委任或授權的證據,並有權行使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可行使的權利及權力,猶如該人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包括但不限於,倘准許舉手表決時發言及投票的權利、各自舉手投票的權利)。

    85.就細則而言,當時可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簽署的書面決議案(明示或暗示無條件通過)視為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獲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倘適用亦可視為獲正式通過的特別決議案。

    任何該等決議案視為於最後一位股東簽署決議案當日舉行的大會通過,倘決議案指明某一日期為股東的簽署日期,則該聲明為該股東於當日簽署決議案的表面證據。

    該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各由一位或多位股東簽署)組成。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5–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86.(2)在不違反細則的情況下,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選出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出任現任董事會新增成員。

    (3)董事可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出任現任董事會新增成員。

    獲董事會委任的任何董事僅任職至其獲委任後本公司下屆首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為止,惟可膺選連任。

    (5)即使細則或本公司與有關董事訂立的任何協議有相反的規定,股東可於根據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隨時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罷免惟不會影響根據任何有關協議提出的損失申索。

    93.替任董事僅在法律方面視為董事,僅在履行獲委替任的董事的職能時,須遵守法例中有關董事職務及責任的規定,並須自行就其行為及過失向本公司負責,而不視為作出委任的董事的代理。

    替任董事可有如董事(須作必要調整)訂立合約享有合約或安排或交易的權益及從中獲取利益,並獲本公司補償開支及作出彌償,但不得以替任董事身份收取本公司任何董事袍金,惟委任人向本公司通知不時指示原應付予委任人的部份酬金(如有)除外。

    101.除法例及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董事或建議委任或候任董事不應因其職位而失去與本公司訂立有關其兼任有酬勞職位或職務任期的合約或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該等合約或董事於其中有利益關係的其他合約或安排亦不會因此而撤銷;參加訂約或有此利益關係的董事毋須因其董事職務或由此而建立的受託關係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由任何此等合約或安排所獲得的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惟該董事須按細則第102條披露其於有利害關係的合約或安排中的利益性質。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6–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103.(5)在不影響細則第103(1)條普遍適用的情況下,只要浪潮集團仍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關連人士(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則兼任董事(定義見下文)不得於批准浪潮集團(定義見下文)任何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大會或董事會會議上投票(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

    兼任董事可出席上述董事會會議。

    104.(2)任何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或交易的人士可信賴任何兩(2)位董事共同代表本公司訂立或簽立(視情況而定)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合約或協議或契據、文件或文書,而且上述各項均視為由本公司有效訂立或簽立(視情況而定),並在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本公司具約束力。

    (3)(c)在不違反法例的情況下,議決本公司取消在開曼群島註冊而在開曼群島以外的指定司法管轄區繼續註冊。

    (4)除於該等細則採納日期有效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准許(如本公司為在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在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容許範圍內且根據法例獲准許外,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110.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籌集或借貸款項及將本公司的全部或部份業務、現時及日後之財產及資產及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抵押,並在不違法例規定的情況下,發行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之債項、負債或責任之直接或間接抵押。

    113.(2)董事會須依照法例條文安排設立正式的登記冊,登記涉及本公司財產的所有抵押及本公司所發行的任何系列債權證,並須全面遵守法例所訂明有關抵押及債權證登記的規定及其他規定。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7–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115.董事會會議可應董事要求由秘書召開或由任何董事召開。

    秘書須應任何董事要求召開董事會會議。

    倘若董事會會議通告以書面或口頭(包括親自或通過電話)或以電子方式發送至該董事不時通知本公司的電子地址,或(如收件人同意在網站上刊發)通過在網站上刊發、或透過電郵或電話方式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則應視為已向該董事正式發出。

    應董事長或主席(視情況而定)或任何董事不時提出的要求,秘書以書面或透過電話或以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董事發出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

    116.(2)董事可以電話或電子會議方式或所有參與會議人士可同時及即時互通訊息的其他通訊設備參與任何董事會會議,而計算法定人數時,以上述方式參與的人士均屬於出席會議的人士,猶如親身出席會議。

    122.由所有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體殘障暫時未能行事者除外)及所有替任董事(如適用,其委任人如上文所述暫時未能行事者)簽署的書面決議案(有關人數須達法定人數,且該決議案已按細則規定發出會議通告的方式發給或將其內容知會當時可接收董事會會議通告的所有董事),將猶如在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

    該決議案可載於一份文件或形式相同的數份文件,每份經由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對於文件的簽署,董事或替任董事的傳真簽署或同意通知視為有效。

    就本細則而言,董事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通訊方式)向董事會發出同意該決議案的書面通知應視為其對該決議案的書面簽署。

    儘管上文有所規定,就考慮本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於其中有利益衝突且董事會已釐定該利益衝突屬重大的任何事宜或業務而言,不得以通過書面決議案方式代替召開董事會會議。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8–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127.(1)本公司的高級人員包括主席、董事及秘書與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高級人員(未必為董事),均為法例及細則所指的高級人員。

    128.(2)秘書須出席所有股東會議及保存該等會議的正確會議紀錄,並在為此設立的適當簿冊登記會議紀錄。

    秘書須履行法例或細則規定或董事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130.法例或細則條文規定或授權董事及秘書辦理或對董事及秘書作出的事宜,不得由兼任董事及秘書或代替秘書的同一人士辦理或對上述同一人士作出該事宜。

    131.(1)本公司須在辦事處設立一本或多本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載有董事及高級人員的全名及地址與法例規定或董事可能決定的其他資料。

    本公司須將登記冊副本送交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並須按法例規定不時通知上述註冊處各董事及高級人員的任何資料變更。

    136.在不違反法例的情況下,本公司股東大會可不時宣佈以任何貨幣向股東派發股息,惟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宣派的數額。

    137.股息可以本公司已變現或未變現利潤宣派及派付,或以董事決定再無需要的儲備撥款派發。

    倘獲普通決議案批准,股息亦可自股份溢價賬或法例許可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賬目撥款派發。

    146.(1)董事會須設立名為股份溢價賬的賬目,並須不時將相等於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時所獲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項存入該賬目。

    除非細則另有條文規定,否則董事會可按法例准許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溢價賬。

    本公司須一直遵守與股份溢價賬有關的法例規定。

    149.如法例並不禁止及符合法例的情況下,以下規定具有效力: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29–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150.董事會須安排保存本公司收支款項、有關收支事項、本公司物業、資產、信貸及負債以及法例規定或為真實公平反映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解釋其交易所須的一切其他事項的真確賬目。

    154.倘本公司按所有相關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在本公司的電腦網絡或以任何其他認可方式(包括發出任何形式電子通訊)刊載細則第152條所述文件及(如適用)符合細則第153條的簡明財務報告,且細則第152條所述人士同意或視為同意以上述方式刊載或接收該等文件作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送交該等文件的責任,則會視作本公司已履行須向該等人士送交該細則所述文件或根據細則第153條向其送交簡明財務報表的規定。

    155.(1)在每年股東週年大會或其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須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一名核數師審核本公司的賬目,任期直至股東委任另一名核數師為止。

    該核數師可以是股東,但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僱員在該等人士任職期間不可擔任本公司核數師。

    (3)股東可在依照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特別決議案於核數師任期屆滿前隨時罷免核數師,並在該會議上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名核數師代替其履行餘下任期。

    156.根據法例,本公司賬目須每年審核至少一次。

    157.核數師酬金於股東大會由本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釐定或按股東決定的方式釐定。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30–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158.董事可填補核數師職位的任何臨時空缺,惟即使存在該等空缺,尚存或時任核數師(如有)仍可行事。

    董事根據本細則委任的任何核數師的薪酬可由董事會釐定。

    根據細則第155(3)條,根據本細則委任的核數師的任期直至本公司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其後由股東根據細則第155(1)條委任,其薪酬由股東根據細則第157條釐定。

    如由於核數師辭任或身故,或核數師須提供服務時因病或其他傷殘而未能履行職務,令核數師職位出現空缺,則董事須盡快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填補該空缺。

    162.(b)如以電子通訊傳送,視為於通知或文件從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傳輸當日發出。

    登載於本公司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頁的通知,在可供查閱通知視為送達股東之日的翌日視為本公司已發給股東;165.(1)根據細則第165(2)條,董事會可以本公司名義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交把本公司清盤的呈請。

    (2)除非法例另有規定,有關本公司在法庭頒令下清盤或主動清盤的決議案均須為特別決議案。

    166.(2)倘本公司清盤(無論主動清盤或法庭頒令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案批准及根據法例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後,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以金錢或實物分發予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或多類不同的財產,且清盤人可就此為前述之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的分派方式。

    清盤人可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將任何部分資產交予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認為適當而為股東利益設立的信託受託人,屆時本公司的清盤將結束,本公司亦將解散,惟不得強迫出資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附錄三建議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III-31–細則編號修訂後的細則168.任何細則的撤銷、更改或修訂及新增任何細則均須經股東特別決議案批准方可作實。

    更改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規定或變更本公司名稱須經特別決議案通過。

    169.對於董事認為為保障本公司股東利益不宜向公眾透露有關本公司營運或屬商業秘密或秘密工序的事宜詳情,股東概不得要求披露。

    169.170.除非董事會另行釐定,否則本公司財政年度的完結日應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1–INSPURDIGITALENTERPRISETECHNOLOGYLIMITED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96)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整假座香港九龍九龍灣宏光道1號億京中心A座30樓B&C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採納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2.(a)重選王興山先生為執行董事;(b)重選王玉森先生為執行董事;(c)重選丁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d)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之酬金;3.委任信永中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核數師酬金;4.審議及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普通決議案:「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買賣未發行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認購股份之認股權證;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2–(b)上文(a)段之批准授權本公司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結束後行使上述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c)本公司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地或無條件地同意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惟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行使本公司任何購股權計劃項下之任何購股權;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時生效之公司章程細則而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或(iv)行使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條款項下之認購權或換股權而發行股份除外)的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本面值總額20%,而本決議案(a)段授出之授權亦須因此受到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最早發生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公司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權力之日;「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間內根據於某一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於該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之股份發售建議、或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可認購股份之證券之發售建議或發行(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就零碎股份之配額權或經考慮適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法權區的法例或適用於本公司的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項下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於釐定上述法例或規定項下任何限制或責任的存續或範圍時可能涉及之開支或延誤而作出其認為必要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3–5.審議及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普通決議案:「動議:(a)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內(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及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則及規例及就此而言所有適用法例,在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經證監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其股份;(b)本公司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購回之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本總面值之10%,而根據本決議案(a)段授出之授權亦須受此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最早發生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公司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權力之日。

    」6.審議及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普通決議案:「動議待上文第4項及第5項普通決議案獲正式通過後,擴大根據上文第4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置未發行股份之無條件一般授權,方式為在其上加上相當於本公司在本決議案通過後所購回之本公司股本總面值之數額,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於第5項決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總面值10%。

    」7.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02港元(「建議末期股息」)。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4–特別決議案8.審議及酌情通過下列特別決議案:「動議(A)批准對本公司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之建議修訂(「建議修訂」),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附錄三;(B)批准並採納本公司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當中載有所有建議修訂(其註有「A」字樣的副本已提交本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現有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並即時生效;及(C)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書作出彼等全權酌情認為屬必須或適宜的一切有關行動、行為及事宜以及签订一切有關文件並作出一切有關安排,以使建議修訂以及採納第二經修訂及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生效,包括但不限於處理開曼群島及香港公司註冊處的必要備案,以及授權並指示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提供商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進行與本決議案相關的必要備案。

    」承董事會命浪潮數字企業技術有限公司主席王興山先生香港,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註冊辦事處:香港總辦事處CricketSquare及主要營業地點:HutchinsDrive香港P.O.Box2681九龍GrandCayman,KY1-1111九龍灣CaymanIslands宏光道1號億京中心A座30樓B&C室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5–附註:1.隨函附奉適用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代表委任表格。

    2.凡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並可在本公司公司章程細則條文之規限下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但必須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以代表股東。

    倘委任超過一位代表,委任文件須註明每名受委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3.代表委任表格必須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經簽署證明之副本,在不遲於大會或其續會舉行時間前48小時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

    4.如屬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則就有關聯名股權排名最前或較前(視情況而定)者出席大會之投票將獲接納,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股東名冊內就聯名股權所列聯名持有人之次序釐定。

    5.為釐定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作任何股份過戶登記。

    所有轉讓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方符合資格出席建議股東週年大會。

    6.為釐定獲得建議末期股息的資格(須經股東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獲得建議末期股息,所有填妥的股份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位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王興山先生、王玉森先生及崔洪志先生;非執行董事李春香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黃烈初先生、張瑞君女士及丁香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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