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倍搏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之第一季度業績公告

    日期:2023-08-14 22:30:00
    股票名称:倍搏集團 股票代码:08331.HK
    研报栏目:定期财报  (PDF) 465KB
    报告内容
    分享至: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31)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之第一季度業績公告倍搏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業績。

    本公告載有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之二零二三年第一季度報告(「二零二三年第一季度報告」)全文,並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有關季度業績初步公告附載資料之相關規定。

    二零二三年第一季度報告之印刷版本將於適當時候按GEM上市規則規定之方式寄發予本公司股東,並可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閱覽。

    承董事會命倍搏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聯席主席 陳文鋒香港,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i)四名執行董事,即陳文鋒博士(聯席主席)、貝維倫先生(聯席主席)、宿春翔先生及彭浩然先生;及(ii)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洪朝發先生、周志恒先生及郭曉楓醫生。

    本公告的資料乃遵照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本公司的董事願就本公告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公告或當中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自刊登日期起最少一連七日載於聯交所網站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頁及本公司網站內。

    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的特色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於聯交所上市之其他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者應了解投資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企業,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聯交所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報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的資料乃遵照聯交所的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倍搏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的資料。

    本公司的董事(「董事」)願就本報告的資料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且並無遺漏任何事宜,足以令致本報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32第一季度業績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公佈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報告期」)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業績,連同二零二二同期的未經審核比較數字呈列如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附註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收益314,51421,180銷售成本(9,015) (11,737)毛利5,4999,443其他收入、其他收益及虧損淨額487243銷售及分銷開支(995) (1,426)行政及其他開支(6,545) (5,281)融資成本(128) (121)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公平值變動虧損(696) (291)稅前(虧損)╱溢利(2,378) 2,567所得稅抵免╱(開支) 5119 (560)期內(虧損)╱溢利(2,259) 2,007期內其他全面收益其後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換算海外業務產生之匯兌差額1,8072,171期內全面(虧損)╱收益總額(452) 4,178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期內(虧損)╱溢利6 (2,259) 2,007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期內全面(虧損)╱收益總額(452) 4,178每股(虧損)╱盈利(人民幣):基本及攤薄6 (1.42)分1.26分3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股本股份溢價其他儲備法定公積金安全基金及生產維護基金外幣換算儲備累計虧損總計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未經審核) 13,261146,97423,3517,7241,729 (491) (69,136) 123,412期內溢利– – – – – – 2,0072,007換算海外業務財務報表產生之匯兌差額– – – – – 2,171 – 2,171期內其他全面收益– – – – – 2,171 – 2,171期內全面收益總額– – – – – 2,1712,0074,178提撥至法定公積金– – – 297 – – (297) –提取及動用安全基金及生產維護基金淨額– – – – (22) – 22 –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未經審核) 13,261146,97423,3518,0211,7071,680 (67,404) 127,590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經審核) 13,261146,97423,3518,7311,8802,695 (72,001) 124,891期內虧損– – – – – – (2,259) (2,259)換算海外業務財務報表產生之匯兌差額– – – – – 1,807 – 1,807期內其他全面收益– – – – – 1,807 – 1,807期內全面虧損總額– – – – – 1,807 (2,259) (452)提撥至法定公積金– – – 89 – – (89) –提取及動用安全基金及生產維護基金淨額– – – – – – –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未經審核) 13,261146,97423,3518,8201,8804,502 (74,349) 124,439 54附註:(i)其他儲備其他儲備指(a)飛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飛尚國際」)前控股股東李非列先生於二零零二至二零零三財政年度期間的注資;及(b)於集團重組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與當時控股公司飛尚國際之股本的面值差異。

    (ii)法定公積金適用的法律法規訂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成立及營運的實體每個期間須預留╱劃撥其部分稅後利潤撥作法定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不得以現金股息的方式分派,並須於向權益持有人分派股息前作出。

    (iii)安全基金及生產維護基金按照中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蕪湖飛尚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飛尚材料」)須根據產量預提安全生產基金及生產維護基金,以供用作未來安全生產開支。

    5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1.公司資料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在開曼群島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號法例,經綜合及修訂)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聯交所GEM上市。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71 Fort Street, P.O. Box 500,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而本公司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為香港銅鑼灣銅鑼灣道180號百樂商業中心16樓1601室。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本集團」)主要從事膨潤土採礦、生產及銷售鑽井泥漿及冶金球團用膨潤土以及金融服務業務。

    2.重大會計政策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業績乃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佈的適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及GEM上市規則的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編製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五個月期間的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納者一致。

    本集團已採納對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新訂或經修訂準則、準則修訂本及詮釋。

    採納該等新訂或經修訂準則、準則修訂本及詮釋對綜合賬目並無重大影響,且不會導致本集團會計政策出現重大變動。

    本集團並未提早採納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及經修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以本公司的功能貨幣人民幣(「人民幣」)呈列,而人民幣亦為本公司主要附屬公司經營業務的主要經濟環境的流通貨幣(主要附屬公司的功能貨幣)。

    763.收益收益指鑽井泥漿、冶金球團用膨潤土銷售額、財富管理服務收入、貸款利息收入及擔保服務費收入。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鑽井泥漿5,3255,771冶金球團用膨潤土4,69712,322膨潤土採礦收益總額10,02218,093財富管理服務收入3,6902,158貸款利息收入502644擔保服務費收入278278金融服務收益總額4,4703,080租金收入227租金收入總額227收益總額14,51421,180地區資料本集團的收益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及香港的客戶。

    有關本集團按客戶經營所在地理位置劃分的收益的資料詳述如下: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中國(不包括香港) 10,30018,371香港4,2142,809收益總額14,51421,180 74.分部資料營運分部按提供本集團各組成部分資料的內部報告劃分。

    資料呈報予主要經營決策者,並由主要經營決策者審閱,以分配資源及評估表現。

    就管理而言,本集團設有三個可呈報及經營分部:(i)膨潤土採礦、生產及銷售鑽井泥漿及冶金球團用膨潤土,(ii)金融服務業務及(iii)物業投資。

    5.所得稅抵免╱(開支)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即期稅項: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 523遞延稅項:當期(119) 37(119) 560附註:(a)根據開曼群島及英屬處女群島規則及規例,本集團無須在開曼群島及英屬處女群島繳納任何所得稅。

    (b)由於本集團有足夠的結轉稅項虧損來抵銷報告期的估計應課稅利潤,因此並無於財務報表就香港利得稅計提撥備(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無)。

    (c)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於中國成立的附屬公司(飛尚材料除外)在該兩個期間的稅率均為25%。

    (d)飛尚材料獲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在該兩個期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按15%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

    986.每股(虧損)╱盈利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盈利乃按下列數據計算: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虧損)╱溢利計算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盈利採用的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溢利(2,259) 2,007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股份數目計算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盈利採用的加權平均普通股數目(千股) 159,114159,114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盈利(人民幣) (1.42)分1.26分由於兩個期間均無發行在外的潛在攤薄普通股,故每股攤薄(虧損)╱盈利相等於每股基本(虧損)╱盈利。

    7.股息董事會已決議不就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宣派任何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無)。

    9管理層討論及分析業務回顧膨潤土採礦二零二三年上半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同比增長5.5%,超過去年的3%增長率及疫情期間的平均增長率4.5%水平。

    然而,經濟並未穩步復甦,全球經濟正面臨眾多不穩定因素。

    儘管如此,國內需求仍然不足。

    此外,鋼鐵行業的下游需求低於預期,導致膨潤土採礦收益由約人民幣18.1百萬元減少約44.6%至二零二三年同期的約人民幣10.0百萬元。

    金融服務除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生產及銷售膨潤土產品外,本集團透過全資附屬公司倍搏日京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倍搏日京」)及倍搏信貸有限公司(「倍搏信貸」)於香港開展金融服務業務,以及透過本公司於中國的全資附屬公司蕪湖飛尚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賺取財務擔保費收入。

    本集團的金融服務包括財富管理服務、放債業務及財務擔保。

    倍搏日京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下的持牌保險中介人,其亦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的強積金中介人證書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註冊為強積金企業中介人。

    倍搏信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根據《放債人條例》作為放債人開展業務。

    1110財富管理服務由於旅游限制最終取消,加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緩解,營商環境已恢復正常。

    於報告期間,本集團的財富管理服務業務亦取得強勁業務增長。

    本集團的財富管理業務策略為擴充及提高銷售團隊的質素以及維持所銷售產品的競爭力。

    我們的代理團隊持續增添新成員,透過轉向網上招聘、入職培訓及其他培訓,實現代理隊伍擴充約22.22%。

    該等安排有力推動香港本地客戶市場的銷售勢頭復甦及亞洲國家客戶市場的拓展。

    因此,我們的業務重拾良好勢頭,於報告期間,我們的保險經紀長期業務的新業務價值較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增長約12.42%。

    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變動新業務價值(附註1)千港元1,01490212.42%保單續保率百分比99.5199.480.03%代理團隊代理數目554522.22%附註1:新業務價值的定義為本年度所發出的保單所產生的首年年化佣金,即向代理團隊支付的基本佣金。

    放債業務貸款需求與消費及營商氣氛息息相關,而消費及營商氣氛可通過國內經濟活動水平得以反映。

    經濟活動及營商氣氛受到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影響。

    在入境旅遊及私人消費的帶動下,香港經濟於二零二三年第二季度持續復甦,對於持牌放債人而言,正是擴展業務的機會。

    本集團審慎擴展放債業務,並採取措施及程序優化貸款的風險狀況。

    11物業投資本集團持有物業作投資用途,並已將該物業出租以產生穩定租金收入並從長期資本增值中獲利。

    於報告期內,投資物業產生的租金收入約為人民幣22,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人民幣7,000元)。

    財務回顧收益整體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人民幣21.2百萬元減少約31.5%至報告期約人民幣14.5百萬元。

    收益減少主要由於膨潤土採礦銷售額減少。

    於報告期內,膨潤土採礦收益由約人民幣18.1百萬元減少約44.6%至約人民幣10.0百萬元,乃由於鋼鐵行業不景氣,導致膨潤土產品的市場需求持續低迷。

    金融服務的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的約人民幣3.1百萬元增加至報告期的約人民幣4.5百萬元。

    報告期間金融服務收益增加乃主要由於財富管理服務收入較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增加約71.0%。

    毛利及毛利率整體毛利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人民幣9.4百萬元減少約41.8%至報告期約人民幣5.5百萬元,而整體毛利率則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44.6%下降至報告期約37.9%,整體毛利率及整體毛利下降主要由於膨潤土採礦的毛利及毛利率下降。

    由於與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相較膨潤土採礦收益減少及固定成本分配效率低下,毛利及毛利率均有所下降。

    1312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人民幣0.2百萬元增加約100.4%至報告期約人民幣0.5百萬元,主要由於匯兌收益增加。

    銷售及分銷開支銷售及分銷開支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人民幣1.4百萬元減少約30.2%至報告期約人民幣1.0百萬元。

    此乃由於膨潤土採礦的銷售額及銷量均有所減少。

    行政及其他開支行政及其他開支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的約人民幣5.3百萬元增加約23.9%至報告期的約人民幣6.5百萬元,乃由於專業費用、員工成本及其他經營開支增加所致。

    融資成本於報告期內,融資成本並無出現重大波動。

    所得稅抵免╱(開支)所得稅開支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的約人民幣560,000元減少至報告期的所得稅抵免約人民幣119,000元。

    所得稅開支減少乃由於以下二者的綜合影響所致:由於報告期錄得經營虧損而並無產生中國企業所得稅以及遞延稅項抵免增加。

    13期內(虧損)╱溢利由於膨潤土採礦收益減少以及行政及其他開支增加,本集團產生虧損約人民幣2.3百萬元,而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則產生溢利約人民幣2.0百萬元。

    貨幣風險及管理由於本集團大部分業務活動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董事認為本集團的外匯風並不重大。

    或然負債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或然負債。

    前景步入後疫情時代,機遇與挑戰並存。

    總括過去三個月,我們深感宏觀經濟環境無常難料,唯一可緩解市場壓力之策乃審慎監察市場變化並實施穩健的控制措施以提高成本效益及改善風險管理,為日後的可持續增長奠定堅實的基礎。

    資本承擔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概無重大資本承擔。

    股息為保留資源用於本集團業務發展,董事會不建議派發報告期的股息(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無)。

    1514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的權益及淡倉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包括任何有關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或須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存置之登記冊內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48至5.67條(「交易必守標準」)須另行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如下: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姓名好倉╱淡倉身份股份數目佔已發行股份概約百分比附註(%)陳文鋒好倉受控制法團的權益34,235,118121.52好倉受控制法團的權益46,690,572229.34好倉實益擁有人6,682,0004.20 87,607,69055.06貝維倫好倉受控制法團的權益34,235,118121.52好倉受控制法團的權益46,690,572229.34 80,925,69050.86附註:1.倍搏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分別由陳文鋒博士及貝維倫先生擁有50%及50%股權。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文鋒博士及貝維倫先生被視為於該等34,235,118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2.博恩證券有限公司分別由陳文鋒博士及貝維倫先生間接擁有50%及50%股權。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文鋒博士及貝維倫先生被視為於該等46,690,572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15除上文披露者外,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概無於本公司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包括彼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或須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存置之登記冊內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交易必守標準須另行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

    購股權計劃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採納購股權計劃(「購股權計劃」),據此,董事會可酌情向任何合資格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授出根據購股權計劃所訂明的條款及條件可認購股份之購股權。

    購股權計劃的有效期為自上市日期起計10年(「計劃期間」)。

    購股權計劃旨在透過授出購股權作為激勵或獎賞,以肯定及表彰合資格參與者對本集團所作貢獻。

    合資格參與者可包括經董事會確定的:(a)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行政人員、僱員、董事、顧問、諮詢人士及╱或代理;及(b)對本公司成功在GEM上市作出貢獻的任何其他人士。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並無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行使或註銷任何購股權。

    1716主要股東於本公司股份及相關股份中的權益及淡倉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據董事所知,下列人士╱實體(本公司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除外)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作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條文須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披露或須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存置的登記冊的權益或淡倉:主要股東姓名╱名稱好倉╱淡倉身份股份數目佔已發行股份概約百分比附註(%)張強先生好倉實益擁有人27,500,00017.28王洁女士好倉配偶權益27,500,000117.28倍搏資本盈進基金SPC – P.B. Capital Advance Fund 1 Segregated Portfolio好倉實益擁有人11,176,2007.02倍搏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好倉實益擁有人34,235,11821.52博恩證券有限公司好倉實益擁有人46,690,57229.34附註:1.王洁女士為張強先生的配偶。

    因此,王洁女士被視為於張強先生所擁有權益之股份中擁有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概無其他人士或法團(本公司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除外)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的條文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披露的權益或淡倉,或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予存置的登記冊的權益或淡倉。

    17企業管治守則本公司已採納GEM上市規則附錄十五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企管守則」)所載的守則條文作為其本身的企業管治守則。

    於報告期,本公司一直遵守企管守則所載的守則條文。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守則本公司已採納GEM上市規則第5.48至5.67條作為董事就本公司股份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守則(「行為守則」)。

    本公司已向全體董事作出特定查詢,且全體董事確認彼等於整個報告期已完全遵守行為守則所載的交易必守標準。

    本公司亦已為高級管理層及可能獲得本公司證券相關內幕消息之特定人士,制定有關彼等進行證券交易之書面指引,其嚴謹程度不遜於交易必守標準之規定準則。

    董事於競爭業務之權益於報告期,董事及本公司控股股東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定義見GEM上市規則)概無於與本集團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中擁有任何權益,有關人士亦無曾經或可能與本集團存在任何其他利益衝突。

    優先購買權儘管開曼群島法例並無對優先購買權施予限制,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並無有關優先購買權的條文。

    1918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上市股份於報告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購買、出售或贖回股份。

    主要投資、重大收購及出售事項於報告期,本集團並無其他主要投資、重大收購及出售事項。

    公眾持股量於本報告日期,根據本公司可取得的公開資料並就董事所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維持不低於GEM上市規則規定的25%充足公眾持股量。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董事會負責維持健全有效的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

    該等系統現已落實,旨在管理風險並針對任何重大錯誤陳述或損失提供合理保證,以保障本集團股東的權益及資產,以防擅自使用或處理,確保賬目和記錄保存妥當以便提供可靠財務資料,同時確保符合相關規則及規例。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本報告日期,除另有披露者外,本集團經營所在的商業環境及監管環境並無任何重大變動,而內部經營管理以及財務工作均暢順,故此並無其他重大風險因素需作另行披露。

    根據GEM上市規則附錄十五所載的企管守則,本集團持續改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更新多項政策。

    董事會相信,該等措施將加強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19其他資料向供應商支付預付款項茲提述本公司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年報、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中期報告、二零二二年第二次中期報告及二零二二╱二三年年報,內容有關供應商,即力拓企業(香港)有限公司及佳木公司,未能向本公司退還貿易按金總額約54.46百萬港元。

    本公司已:i.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對力拓企業(香港)有限公司(「力拓」)提起法律訴訟,以根據二零一八年高等法院民事訴訟第2449號收回尚未退還按金10,930,000港元。

    力拓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抗辯。

    根據法律顧問的建議,本公司考慮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最高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對力拓提起簡易法律程序。

    然而,於周詳考慮案件證據後,法律顧問告知,透過簡易法律程序取得對力拓的簡易判決極其困難,並建議該案件進行正常審判。

    本公司採納法律顧問的有關意見,決定不開展簡易法律程序。

    因此,本公司的法律代表在訴訟中遵循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

    在各方完成證據展示後,根據法律顧問的建議,本公司嘗試通過發出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的傳票(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退回),將該訴訟與二零一八年高等法院民事訴訟第2450號(「HCA2450號」)訴訟合併。

    然而,於聆訊時,法院駁回本公司之傳票,但頒令將兩宗案件一併聆訊。

    各方已經完成證據展示並交換了證人陳述書。

    案件管理會議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舉行。

    ii.對力拓企業(香港)有限公司(「力拓」)及另一家公司(「第二被告」)(根據相關合約為力拓的指定收款人)提起法律訴訟,以根據二零一八年高等法院民事訴訟第2450號收回尚未退還按金35,000,000港元。

    力拓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抗辯,而第二被告(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對此案件並無任何回應。

    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法院於本公司提出申請後針對第二被告作出終審判決。

    其後,本公司已委任英屬處女群島律師透過對第二被告提呈清盤呈請的方式執行判決;英屬處女群島高等法院東加勒比最高法院頒令,命令(其中包括)將第二被告清盤,委任FTIConsulting (BVI) Limited的John David Ayres先生(根據英屬處女群2120島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的命令由Aaron Gardner先生取代)及FTI Consulting (Hong Kong) Limited的周偉成先生(「共同清盤人」)為第二被告之共同及各別清盤人。

    於上述命令發出後,共同清盤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致函本公司,旨在(1)通知本公司共同清盤人無意召開債權人會議及(2)要求本公司就第二被告結欠之債務提交債權證明表。

    本公司已填妥債權證明表並交予共同清盤人。

    其後,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共同清盤人向第二被告之債權人(包括本公司)發出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的第一份報告,匯報(其中包括)自彼等獲委任以來所採取之步驟(「首份報告」)。

    根據首份報告,共同清盤人於第二被告之註冊辦事處向其送達清盤通知,並致函第二被告之董事,要求彼按照英屬處女群島法律的規定填妥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董事調查表,而第二被告之該名董事未予配合並拒絕提供有關第二被告之詳細狀況。

    共同清盤人目前正在核實第二被告是否在海外有任何資產,彼等認為第二被告之大部分資產可能位於新加坡。

    為此,共同清盤人於新加坡提出申請,尋求確認彼等於新加坡作為清盤人之身份。

    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新加坡法院就此作出頒令。

    共同清盤人現時仍於新加坡核實第二被告之資產。

    第二被告之清盤事宜仍在進行中;另一方面,本公司已就針對力拓的案件向法律顧問尋求意見,法律顧問對此的意見是該案件應與二零一八年高等法院民事訴訟第2449號(「HCA2449號」)合併。

    因此,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發出傳票(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退回),申請將該案件與HCA2449號案件合併。

    於聆訊時,法院駁回本公司之傳票,但頒令將兩宗案件一併聆訊。

    各方已經完成證據展示並交換了證人陳述書。

    案件管理會議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舉行。

    iii.對作為佳木公司進行交易的唐忠明提起法律訴訟,以根據二零一八年高等法院民事訴訟第1767號收回餘下按金8,530,000港元。

    該案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至十日進行審理。

    據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之判決書,判定唐忠明應向本公司支付8,530,000港元連同利息及訴訟費用。

    本公司擬執行該判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本公司向法院尋求許可對作為佳木公司進行交易的唐忠明提出呈請。

    法院就向唐忠明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方式(即替代送達)提出大量要求;我們現正回應所提出的要求。

    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

    21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告及╱或於財務報告中更新上述資料,以告知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上述法院訴訟或收回判決債務的任何重大進展。

    報告期後事項背對背擔保協議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提供財務擔保服務。

    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在中國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蕪湖飛尚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蕪湖附屬公司」)訂立重續協議以重續背對背擔保協議,據此,蕪湖附屬公司同意透過質押其存款總額人民幣20百萬元之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財務擔保,以促使借款人取得貸款銀行提供之貸款人民幣19百萬元。

    作為回報,蕪湖附屬公司將收取其所質押存款金額之6%作為擔保費。

    董事會認為,提供以借款人為受益人之擔保將令本集團現金得到更佳利用並帶來穩定的利息收入。

    由於根據GEM上市規則計算之有關重續協議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故重續協議構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並須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9章項下之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於本報告日期,倍搏亞洲持有34,235,118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1.52%,及博恩證券持有46,690,572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9.34%。

    此外,聯席主席兼執行董事陳博士直接持有6,682,00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4.2%。

    因此,倍搏亞洲、博恩證券及陳博士於合共87,607,69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55.06%。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9.44條,本公司已取得陳博士、博恩證券及倍搏亞洲發出之股東書面批准,且有關批准已獲接納以代替為批准重續協議之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而舉行本公司股東大會。

    因此,本公司將不會召開股東大會。

    22預期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重續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詳情,以及GEM上市規則第19.41(a)條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報告期後及直至本報告日期,本集團概無發生任何重大事項。

    審核委員會本公司已根據GEM上市規則的規定成立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負責檢討並監督本集團財務申報程序及內部控制。

    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即洪朝發先生(審核委員會主席)、周志恒先生及郭曉楓醫生。

    審核委員會定期與本公司高級管理層及本公司核數師會面,以審議本公司之財務申報程序、內部控制之成效、審核程序及風險管理。

    審核委員會已審閱本集團於報告期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認為相關報表之編製符合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且已就此作出充分披露。

    董事會於本報告日期,董事會包括(i)四名執行董事,即陳文鋒博士(聯席主席)、貝維倫先生(聯席主席)、宿春翔先生及彭浩然先生(行政總裁);及(ii)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洪朝發先生、周志恒先生及郭曉楓醫生。

    承董事會命倍搏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聯席主席陳文鋒香港,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点击浏览阅读报告原文
    数据加工,数据接口
    温馨提示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