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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锋龙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

    日期:2022-08-17 00:32:4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548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锋龙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3.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4.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5.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6.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7.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8.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9.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10.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人数2/3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提议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五)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2.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3.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14.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5.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6.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该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得。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少于2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应当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情形出现,从其规定。

    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加盖公章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公告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投票。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浙江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交由公司管理层具体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经董事长审查后,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修订,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为准。

    董事会应当及时提出本规则的修订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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