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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强联: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日期:2023-01-10 01:53:2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296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新强联: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1. 1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青岛驰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乾道荣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范卫红(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145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 鉴于本次交易可能引起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因参与人员过多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次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 二、公司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的过程中,已记载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并已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予以妥当保存。

    4. 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议中,相关的保密信息仅限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知晓。

    5.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诚信义务,没有泄露保密信息。

    6. 三、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

    7. 上市公司与上述机构及人员保证不向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信息。

    8. 上述中介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9. 2四、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10. 五、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前6个月起至本次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

    11. 查询人员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12. 根据各方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各自查主体均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者委托、建议他人利用本次交易内部信息进行交易。

    13. 上市公司已在发布停牌公告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与各方出具的查询报告一致,不存在差异。

    14.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15. 特此说明。

    16.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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