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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信家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1-10 07:27:1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027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海信家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1、12层电话:(+8610)85407666邮编:10002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13号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1、12层电话:(+8610)85407666邮编:10002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13号致: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7.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1、12层电话:(+8610)85407666邮编:100022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8.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3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3:00在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会议室召开。

    1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2.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3. 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1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2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716,366,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57%。

    15. 其中:(1)A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2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26,573,141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69.38%;(2)H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89,793,025股,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9.54%。

    1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1、12层电话:(+8610)85407666邮编:100022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表决情况:同意199,607,4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海信(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表决情况:同意105,688,5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反对91,844,64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3%;弃权2,034,2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

    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海信(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57,403,4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7%;反对56,928,4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弃权2,034,2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及批准关于提名李志刚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决定其薪酬标准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0,699,7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

    表决结果:李志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1、12层电话:(+8610)85407666邮编:10002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1、12层电话:(+8610)85407666邮编:100022(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王智_______________马龙飞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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