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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滋國際海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日期:2023-01-10 18:02:2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7867)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華滋國際海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華滋國際海洋股份有限公司WattsInternationalMaritimeCompanyLimited(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58)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茲通告華滋國際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座中國上海市寶山區逸仙路2816號移動互聯網創新園B座203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藉以審議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普通決議案1.「動議:(a)批准、確認及追認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五年總建設服務協議(定義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之通函(「本通函」))(其註有「A」字樣之副本已由股東特別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本通函所載之條款、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連同建議年度上限;及(b)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採取就落實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五年總建設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或使之生效或與之有關而言彼認為屬必要、適宜或權宜之任何行動及簽立其他文件。

    3. 」–2–特別決議案2.「動議:(a)批准建議修訂本公司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建議修訂」),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的通函附錄二;(b)批准及採納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納入及合併所有建議修訂)(「經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其註有「B」字樣之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為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即時生效;及(c)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公司秘書或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提供者作出其全權酌情認為就使建議修訂及採納經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生效而言屬必要或權宜之一切有關行動及事宜,並簽立一切有關文件、契據及作出一切有關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向開曼群島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辦理必要存檔手續。

    4. 」承董事會命華滋國際海洋股份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王秀春上海,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附註:(i)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並投票。

    5.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6. (ii)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7. –3–(iii)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先前提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撤回論。

    8. (iv)為確定股東是否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本公司將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股份」)過戶登記,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過戶。

    9. 為確定股東符合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以辦理登記。

    10. (v)於本通告內提述的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時間及日期。

    11. (vi)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王秀春先生、萬雲女士、王利江先生及王利凱先生;非執行董事王士忠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王洪衛先生、侯思明先生及孫大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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