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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日期:2023-03-21 01:29:2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232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0141证券简称:兴发集团公告编号:临2023-016债券代码:110089证券简称:兴发转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2023年3月18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十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公告如下: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实施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原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五条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3.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5. 新增第六条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履行必要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6.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7. 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8.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9.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0.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11. (五)公司及子公司参股联营单位。

    12.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先对担保对象进行调查,确认资料是否真实,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13.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审计。

    14. 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15.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对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前,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应先对担保对象进行调查,确认资料是否真实,并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16.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审计。

    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第十条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相互担保,由财务部会同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分管该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对子公司、参股联营单位提供担保,由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分管该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六)对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新增第十六条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条款:(一)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四)担保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资金使用单位承担担保费的原则,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收取相应的担保费。

    第十七条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资金使用单位承担担保费的原则,担保人对未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被担保人收取相应的担保费,费率为担保额的2.5‰,具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2‰收取担保费,具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删除第十八条参股(联营)公司,按照2.5‰收取担保费,具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删除第二十条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删除公司为其子公司、参股(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此标准收取相应担保费。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建立对外担保档案、逐笔详细登记台帐,关注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建立对外担保档案、逐笔详细登记台帐,关注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并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该业务的副总经理。

    新增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措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如果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应当提出明确合理的理由。

    公司为参股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其他股东不能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的,应要求其在不能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金额的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对与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时,该单位或其股东须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匹配。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由法律事务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同财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金额相匹配。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由法律事务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同财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除以上修订以及部分条款相应变更序号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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