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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達生物:於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日期:2024-06-04 17:40:00
    股票名称:信達生物 股票代码:01801.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427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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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達生物:於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1. 信達生物製藥INNOVENTBIOLOGICS,INC.(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01)於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本人╱吾等(附註1)地址為為信達生物製藥(「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1美元股份共股(附註2)的登記持有人,茲委任(附註3)大會主席或地址為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謹訂於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或緊隨本公司於同日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假座中國蘇州工業園區東平街168號信達生物行政大樓5層耶魯會議室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上述大會通告所載的決議案,並於該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上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欄內所示以本人╱吾等的名義就有關決議案投票表決:—普通決議案贊成(附註4)反對(附註4)1(i)批准及確認在所有適用法律、條例、法規及適用獎勵協議的規限下,根據本公司於2020年6月12日採納的受限制股份計劃(「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的條款,於2024年3月22日有條件向俞德超博士(「俞博士」)授出受限制股份(「向俞博士的建議授出」)1(ii)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俞博士除外)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根據本公司股東按照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的條款於2020年6月20日舉行的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上向董事授出的特別授權(「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特別授權」)項下的向俞博士的建議授出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以使受限制股份於彼此之間及與於配發及發行受限制股份日期已發行的現有股份於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並授權彼等採取、作出彼等認為就執行上文1(i)段項下擬進行交易及╱或使其生效而言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有關行動及事宜2(i)批准及確認在所有適用法律、條例、法規及適用獎勵協議的規限下,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的條款,於2024年3月22日有條件向奚浩先生(「奚先生」)授出受限制股份(「向奚先生的建議授出」)2(ii)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奚先生除外)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按照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特別授權項下的向奚先生的建議授出配發、發行及處理股份,以使受限制股份於彼此之間及與於配發及發行受限制股份日期已發行的現有股份於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並授權彼等採取、作出彼等認為就執行上文2(i)段項下擬進行交易及╱或使其生效而言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有關行動及事宜3(i)批准及確認在所有適用法律、條例、法規及適用獎勵協議的規限下,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的條款,於2024年3月22日有條件向許懿尹女士(「許女士」)授出受限制股份(「向許女士的建議授出」)3(ii)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許女士除外)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特別授權項下的向許女士的建議授出配發、發行及處理股份,以使受限制股份於彼此之間及與於配發及發行受限制股份日期已發行的現有股份於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並授權彼等採取、作出彼等認為就執行上文3(i)段項下擬進行交易及╱或使其生效而言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有關行動及事宜4(i)批准及確認在所有適用法律、條例、法規及適用獎勵協議的規限下,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的條款,於2024年3月22日有條件向CharlesLelandCooney博士(「Cooney博士」)授出受限制股份(「向Cooney博士的建議授出」)4(ii)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Cooney博士除外)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特別授權項下的向Cooney博士的建議授出配發、發行及處理股份,以使受限制股份於彼此之間及與於配發及發行受限制股份日期已發行的現有股份於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並授權彼等採取、作出彼等認為就執行上文4(i)段項下擬進行交易及╱或使其生效而言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有關行動及事宜普通決議案贊成(附註4)反對(附註4)5(i)批准及確認在所有適用法律、條例、法規及適用獎勵協議的規限下,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的條款,於2024年3月22日有條件向陳凱先博士(「陳博士」)授出受限制股份(「向陳博士的建議授出」)5(ii)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陳博士除外)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特別授權項下的向陳博士的建議授出配發、發行及處理股份,以使受限制股份於彼此之間及與於配發及發行受限制股份日期已發行的現有股份於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並授權彼等採取、作出彼等認為就執行上文5(i)段項下擬進行交易及╱或使其生效而言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有關行動及事宜6(i)批准及確認在所有適用法律、條例、法規及適用獎勵協議的規限下,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的條款,於2024年3月22日有條件向GaryZieziula先生(「Zieziula先生」)授出受限制股份(「向Zieziula先生的建議授出」)6(ii)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Zieziula先生除外)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特別授權項下的向Zieziula先生的建議授出配發、發行及處理股份,以使受限制股份於彼此之間及與於配發及發行受限制股份日期已發行的現有股份於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並授權彼等採取、作出彼等認為就執行上文6(i)段項下擬進行交易及╱或使其生效而言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有關行動及事宜7(i)批准及確認在所有適用法律、條例、法規及適用獎勵協議的規限下,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的條款,於2024年5月3日有條件向陳樹云先生(「陳先生」)授出受限制股份(「向陳先生的建議授出」)7(ii)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陳先生除外)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根據2020年受限制股份計劃特別授權項下的向陳先生的建議授出配發、發行及處理股份,以使受限制股份於彼此之間及與於配發及發行受限制股份日期已發行的現有股份於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並授權彼等採取、作出彼等認為就執行上文7(i)段項下擬進行交易及╱或使其生效而言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有關行動及事宜8(i)批准及採納董事會建議稱為2024年股份計劃(「2024年計劃」)的首次公開發售後股份計劃,且股東批准2024年計劃當日已發行在外的股份(不包括任何庫存股份)總數之10%的計劃授權限額(定義見2024年計劃),並授權計劃管理人(定義見2024年計劃)授出獎勵(「獎勵」),以及作出及簽署計劃管理人可能認為必要或權宜之所有行為及文件,以令2024年計劃全面生效8(ii)待普通決議案第8(i)項獲通過後,批准及採納於股東批准2024年計劃當日已發行在外的股份(不包括任何庫存股份)總數2%的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定義見2024年計劃,包括根據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計劃向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授出)日期:2024年月日簽署(附註5):附註:1.請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2.請填上登記於 閣下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數目。

    3. 如未有填上股份數目,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與本公司所有以 閣下名義登記的股份有關。

    4. 3.倘擬委任大會主席以外的人士為代表,請刪去「大會主席」字樣,並在空欄內填上 閣下擬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5.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倘彼持有多於一股股份)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6. 倘委任超過一名代表,則須表明每名獲委任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

    7. 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8. 如無填上任何姓名,則大會主席將會作為 閣下的代表。

    9. 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項更正,均須由簽署人簡簽示可。

    10. 4.注意:倘 閣下擬投票贊成任何決議案,請在註明「贊成」的相關方框內填上「」號。

    11. 倘 閣下擬投票反對任何決議案,則請在註明「反對」之相關方框內填上「」號。

    12. 如無在空欄內填上指示,則 閣下的委任代表將有權自行酌情投票。

    13.  閣下的委任代表亦有權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正式提出而未載於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任何決議案自行酌情投票。

    14. 5.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 閣下或經 閣下書面正式授權的授權人簽署。

    15. 如股東為公司,則代表委任表格須另行加蓋公司印鑑、或經由公司負責人或授權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16. 6.每名親身或由代表或由獲正式授權的公司代表(如股東為公司)出席的本公司股東,均可就所持有的每股繳足股份投一票。

    7.倘屬聯名股東,則就決議案投票時,本公司將接納在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的聯名股東的投票(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聯名股東再無投票權。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

    8.本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如有)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核證的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不遲於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9.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惟須親自代表 閣下出席股東特別大會。

    10.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該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表格將視作被撤銷。

    11.出席大會的股東或委任代表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

    12.本代表委任表格內的日期及時間均指香港日期及時間。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閣下是自願提供 閣下及 閣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於處理就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有關 閣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該等用途」)。

    我們可能向為我們提供行政、電腦及其他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他獲法例授權而要求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或其他與上述所列出的該等用途有關以及需要接收有關資料的人士提供 閣下及 閣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閣下所提供 閣下及 閣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將就履行上述該等用途所需的時間保留。

    有關存取及╱或更正相關個人資料的要求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而有關要求均須以書面電郵至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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