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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揚酒業控股: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之第一季度業績公告

    日期:2023-08-14 19:07:00
    股票名称:威揚酒業控股 股票代码:08509.HK
    研报栏目:定期财报  (PDF) 250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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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Wine’s Li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威揚酒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509)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之第一季度業績公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之特色GEM之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之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者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之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之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之證券可能會較於聯交所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之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載有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威揚酒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資料,本公司之董事(「董事」)願就本公告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本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宜而致使當中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2董事會(「董事會」)謹此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本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業績,連同二零二二年同期比較未經審核數字如下: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報表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附註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收益338,85633,247銷售成本(27,321) (21,461)毛利11,53511,786其他收入414268其他收益淨額4122156銷售及分銷開支(2,321) (3,814)行政開支(4,825) (5,539)融資成本5 (2,209) (787)除稅前溢利62,3162,070所得稅開支7 (652) (597)本期間溢利1,6641,473以下人士應佔本期間溢利(虧損):–本公司擁有人1,6761,566–非控股權益(12) (93)1,6641,473稅後其他全面收益: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換算境外業務產生的匯兌差額11 –本期間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稅項11 –本期間全面收益總額1,6751,473以下人士應佔本期間全面收益(開支)總額:–本公司擁有人1,7131,566–非控股權益(38) (93)1,6751,473每股盈利基本80.42港仙0.39港仙3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股本股份溢價匯兌波動儲備其他儲備累計溢利總計非控股權益總權益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附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經審核) 4,00076,298 (20) 27,458156,860264,596 (1,292) 263,304本期間溢利(虧損) – – – – 1,6761,676 (12) 1,664本期間其他全面收益(開支):換算境外業務產生的匯兌差額– – 37 – – 37 (26) 11本期間全面收益(開支)總額– – 37 – 1,6761,713 (38) 1,675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未經審核) 4,00076,2981727,458158,536266,309 (1,330) 264,979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經審核) 4,00076,298 – 27,458140,261248,017 (1,069) 246,948本期間溢利及全面收益總額– – – – 1,5661,566 (93) 1,473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未經審核) 4,00076,298 – 27,458141,827249,583 (1,162) 248,421附註:其他儲備指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丁志威先生(「丁志威先生」)與本集團訂立之衍生金融工具產生之股東出資有關的結餘7,458,000港元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重組影響20,000,000港元。

    4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1.一般資料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根據開曼群島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卷,經綜合及修訂)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股份已於GEM上市。

    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PO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而主要營業地點為香港九龍新蒲崗太子道東712號友邦九龍金融中心26樓。

    本公司其中一名控股股東為Shirz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0%股權及由王姿潞女士(「王姿潞女士」)全資擁有。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

    其主要營運附屬公司威揚(酒業)有限公司(「威揚(酒業)」)於香港主要從事批發及零售種類眾多之葡萄酒產品及其他酒精飲品。

    本期間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以港元(「港元」)呈列,港元亦為本公司之功能貨幣。

    2.編製基準本集團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資料乃根據GEM上市規則之適用披露規定而編製。

    本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資料未經本公司外聘核數師審核或審閱,惟其已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閱。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資料並無包括年度財務報表所需的全部資料及披露,並應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除採納與本集團業務相關且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開始之會計期間生效之所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外,本集團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資料已按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中所採納的相同會計政策編製。

    該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無對本集團之簡明綜合財務資料產生影響。

    本集團並無應用於本期間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53.收益及分部資料本集團之營運主要源自在香港出售及分銷葡萄酒產品、其他酒精飲品及葡萄酒配件產品。

    就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而言,首席營運決策者(即本集團主要行政人員)審閱本集團整體按照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會計政策編製之整體業績及財務狀況。

    因此,本集團僅有一個單一營運分部,且概無就此單一分部呈列進一步分析。

    客戶合約收益之分類披露如下:客戶合約收益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葡萄酒產品銷售–葡萄酒產品38,36231,201–其他酒精飲品4612,016–葡萄酒配件產品333038,85633,247地區市場:香港38,81832,55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38689收益確認時間:時點38,85633,247地區資料概無呈列地區分部資料,原因是本集團之收益按交付貨品之地點大部分源自香港及小部分源自中國,且本集團之物業及設備按資產之實體位置全部均位於香港。

    63.收益及分部資料(續)有關主要客戶之資料於本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內,概無個別客戶佔本集團總收益之10%或以上。

    4.其他收入╱其他收益淨額其他收入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銀行利息收入11政府補助– 250其他131714268其他收益淨額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出售物業及設備的收益(虧損) 165 (4)匯兌(虧損)收益淨額(43) 16012215675.融資成本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融資成本指有關下列各項之利息:–銀行借款及銀行透支2,157756–租賃負債52312,2097876.除稅前溢利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除稅前溢利乃按扣除下列各項後達致:確認為開支之存貨成本27,32121,461物業及設備折舊1,4641,721使用權資產折舊6321,056董事薪酬409399其他員工成本薪金及其他福利2,4373,397退休福利計劃供款92134總員工成本2,9383,93087.所得稅開支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香港利得稅:–即期稅項591637遞延稅項支出(抵免) 61 (40)652597就合資格集團實體而言,估計應課稅溢利之首2百萬港元按8.25%計算香港利得稅,及超過2百萬港元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按16.5%計算。

    不符合兩級制利得稅率資格之集團實體之溢利將按統一稅率16.5%徵稅。

    8.每股盈利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盈利乃按以下資料計算: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盈利:計算每股基本盈利所使用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期間溢利1,6761,566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千股千股(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股份數目:計算每股基本盈利所使用之普通股數目400,000400,000本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並無呈列每股攤薄盈利,因於該等期間並無發行潛在普通股。

    9.股息本期間並無向本公司股東派付、宣派或建議股息。

    董事會並不建議派付本期間之任何股息(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無)。

    9管理層討論及分析業務回顧本集團之業務主要包括於香港批發及零售種類眾多之葡萄酒產品及其他酒精飲品。

    本集團擁有全面的產品組合,包括(i)葡萄酒產品(如頂級珍藏紅酒(即售價為每瓶1,000港元或以上的紅酒)、精選紅酒及白酒);(ii)其他酒精飲品(如香檳、威士忌及清酒);及(iii)葡萄酒配件產品(如醒酒器、酒杯及開瓶器)供顧客選擇。

    本集團亦開發其自有品牌的酒精飲品。

    於本期間,本集團在經營其葡萄酒業務方面,由於來自(i)全球經濟低迷;(ii)全球收緊貨幣政策;及(iii)從COVID-19疫情爆發帶來的不利影響恢復等外部挑戰(統稱「外部挑戰」)正在緩解,因此業務狀況有所改善。

    頂級珍藏紅酒及優質葡萄酒分部之需求較往年有所改善,本集團的收益亦有所增加及毛利保持穩定。

    與此同時,除物色具有良好潛力之產品細分市場,並開發自有品牌產品,以及優化業務營運的成本效益外,本集團於本期間正積極探索其他業務機遇,包括為葡萄酒品牌及產品提供推廣及營銷服務。

    長遠而言,董事會相信本集團能於葡萄酒業界不同形勢中把握機遇。

    財務回顧收益本集團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33.2百萬港元增加約16.9%至本期間約38.9百萬港元。

    增加乃由於儘管面臨外部挑戰,葡萄酒產品需求仍有所改善。

    銷售成本本集團之銷售成本包括因向供應商採購葡萄酒產品及其他酒精飲料而產生的成本。

    本集團於完成銷售交易時確認銷售成本。

    銷售成本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21.5百萬港元增加約27.3%至本期間約27.3百萬港元。

    銷售成本增加與本期間收益增加直接相關。

    10毛利及毛利率毛利指收益減銷售成本。

    於本期間,本集團之毛利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11.8百萬港元輕微減少約2.1%至本期間約11.5百萬港元。

    截至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整體毛利率分別達約35.4%及約29.7%。

    本集團於本期間錄得相對較低的毛利率,主要由於產品組合發生變化所致,本期間頂級珍藏紅酒及優質葡萄酒的銷售比例增加,及若干自有品牌的其他酒精飲品的銷售比例有所減少。

    其他收入本集團其他收入主要包括(i)銀行結餘產生的銀行利息;及(ii)雜項收入。

    其他收入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268,000港元減至本期間約14,000港元,主要由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授予抗疫補助,但於本期間無此類收入。

    其他收益淨額於本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本集團分別錄得收益淨額約122,000港元及收益淨額約156,000港元。

    收益淨額包括(i)出售物業及設備之收益或虧損;及(ii)因以外幣計值之信託收據貸款用於結算從海外供應商購買之葡萄酒產品有關之外幣波動所產生之匯兌收益或虧損淨額。

    銷售及分銷開支本集團的銷售及分銷開支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3.8百萬港元減少至本期間約2.3百萬港元。

    行政開支本集團的行政開支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5.5百萬港元減至本期間約4.8百萬港元。

    減少主要由於員工成本及使用權資產折舊減少所致。

    11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由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0.8百萬港元增加至本期間約2.2百萬港元。

    增加乃主要由於銀行借貸利息於本期間增加所致。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期間溢利及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期間全面收益總額誠如以上原因所述,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期間溢利及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期間全面收益總額分別達至約1.7百萬港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1.6百萬港元)及約1.7百萬港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約1.6百萬港元)。

    股息董事會並不建議就本期間派付任何股息(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無)。

    報告期後事項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威揚(酒業)(作為借方)及本公司(作為擔保人)接納創興銀行有限公司(「貸方A」)所發出的銀行融資函件(「融資函件B」),以重續貸方A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授出之銀行融資。

    有關(i)銀行融資函件(「融資函件A」),以重續貸方A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授出之銀行融資及(ii)貸方A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發出的函件之進一步詳情載於「其他資料」下「有關控股股東特定履行契諾之貸款協議」一節。

    該融資函件B包含(i)合計金額為最多63,000,000港元的融資(由(a)一項新三年期定期貸款;(b)一項將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到期之現有定期貸款;及(c)其他貿易融資組成);及(ii)金額為最多3,000,000港元的一項透支融資,經貸方A批准可根據融資函件B所載條款及條件供威揚(酒業)使用,惟須經(其中包括)貸方A不時審閱及受限於貸方A按要求償還之凌駕性權利。

    根據融資函件B,本公司將促使本公司控股股東王姿潞女士及丁志威先生繼續擔任單一最大股東及合共持有本公司不少於50%實益權益。

    於本公告日期,王姿潞女士及丁志威先生(透過彼等的配偶關係)合共持有本公司70%權益。

    12更多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之公告。

    重大收購或出售附屬公司、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於本期間及直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收購或出售附屬公司、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

    未來前景本公司股份(「股份」)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上市日期」)成功在GEM上市。

    董事會認為,在聯交所之公開上市地位對本公司有裨益,而整體而言本公司之股東作為在聯交所之上市地位為宣傳本集團之補足方法,增強企業知名度及市場認受性。

    此外,從供應商的角度而言,本集團之信用可靠程度提升,協助本集團在協商中取得更大的議價能力,能協議爭取更長期的交易及信貸條款。

    其亦令本集團直接進入資本市場,以為未來擴張籌集資金。

    於本期間,本集團已穩步優化及擴展其業務,更注重多元化業務。

    除買賣知名酒莊或釀酒廠的葡萄酒產品及開發自有品牌外,本集團亦正探索提供營銷諮詢服務的機遇,協助中國的烈酒品牌進軍香港及其他國家的境內市場,從而擴大本集團收入來源以及與其現有業務實現協同效應。

    隨著大灣區的產業整合日益普及成熟,本集團能發掘機會建立完整的服務鏈,善用管理團隊的經驗和知識,為烈酒品牌及產品提供準確的營銷諮詢服務。

    本集團相信,上述發展將優化本集團之業務組合,且從長遠看,將推動本集團之持續健康發展。

    本集團將繼續採取審慎的態度調整其業務戰略,以適應瞬息萬變的環境。

    13其他資料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相聯法團之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之權益及淡倉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及淡倉(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或淡倉);或(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錄於該條所述登記冊之權益及淡倉;或(iii)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46至5.67條之規定交易標準,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及淡倉如下:董事姓名權益性質所持股份數目(1)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持股百分比(3)王姿潞女士(2)受控法團權益280,000,000 (L) 70%附註:(1)字母「L」指於股份之好倉。

    (2)王姿潞女士為Shirz Limited之唯一股東,因此,彼被視為於Shirz Limited所持股份中擁有權益。

    (3)概約百分比根據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已發行400,000,000股股份計算。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概無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任何註冊權益及淡倉(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及淡倉);或(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錄於該條所述登記冊之註冊權益及淡倉;或(iii)根據規定交易標準,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註冊權益及淡倉。

    14主要股東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相聯法團之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之權益及淡倉就董事所知,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列人士(並非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將於股份或本公司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或當作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條文須向本公司披露之權益或淡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將須記錄於登記冊之權益或淡倉:股東名稱權益性質所持股份數目(1)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持股百分比(3)Shirz Limited實益擁有人280,000,000 (L) 70%丁志威先生(2)配偶權益280,000,000 (L) 70%附註:(1)字母「L」指於股份之好倉。

    (2)丁志威先生為王姿潞女士之配偶,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彼被視為於王姿潞女士所擁有之全部股份權益中擁有權益。

    (3)概約百分比根據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已發行400,000,000股股份計算。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董事並不知悉任何其他人士於股份或本公司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條文須向本公司披露之權益或淡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記錄於登記冊之權益或淡倉,及╱或直接或間接擁有附帶權利可在所有情況下於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任何類別股本面值5%或以上的權益。

    15有關控股股東特定履行契諾之貸款協議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威揚(酒業)(作為借方)、貸方A(作為貸方)及本公司(作為擔保人)訂立融資函件A以重續貸方A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授出之銀行融資。

    該融資函件A包含一項貿易融資、一項定期貸款及一項透支融資,最高融資額分別為48,000,000港元、20,000,000港元及3,000,000港元,經貸方A批准可根據融資函件A所載條款及條件供威揚(酒業)使用,惟須經(其中包括)貸方A不時審閱及受限於貸方A按要求償還之凌駕性權利。

    根據融資函件A,本公司將促使本公司控股股東王姿潞女士及丁志威先生繼續擔任單一最大股東及合共持有本公司不少於50%實益權益。

    於本公告日期,王姿潞女士及丁志威先生(透過彼等的配偶關係)合共持有本公司70%權益。

    更多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公告。

    根據貸方A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發出的函件,融資函件A項下的融資將繼續授予威揚(酒業),條款及條件與融資函件A所訂明的條款及條件大致相同。

    購股權計劃本公司之購股權計劃(「購股權計劃」)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獲本公司採納。

    自採納購股權計劃以來,概無購股權獲授出、行使、註銷或失效。

    可根據購股權計劃發行的股份總數為40,000,000股,截至本公告日期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10%。

    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可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的購股權總數為40,000,000股。

    16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上市證券於本期間及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並無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證券。

    競爭業務之權益於本期間及截至本公告日期,概無本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定義見GEM上市規則)或彼等各自緊密聯繫人(定義見GEM上市規則)被視為於與本集團業務直接或間接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業務中擁有權益,及╱或導致或可能導致本集團內的任何其他利益衝突。

    不競爭契據本公司確認,於本期間,王姿潞女士、丁志威先生及Shirz Limited(統稱「義務人」)已完全遵守及執行各自之不競爭契據(詳情載列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招股章程)。

    董事之證券交易本公司已採納有關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行為守則,其條款不遜於GEM上市規則第5.48至5.67條所載之規定交易標準。

    本公司經向全體董事作出特定查詢後確認,全體董事已於本期間及截至本公告日期遵守證券交易守則所載之規定交易標準。

    企業管治常規本公司致力維持高水平企業管治,維護本公司股東利益,提升公司價值。

    本公司已採納GEM上市規則附錄十五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之所有適用原則。

    本公司於本期間內已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中的所有守則條文。

    17審核委員會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成立,其書面職權範圍已遵守GEM上市規則第5.29條及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第D.3條。

    審核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i)就外聘核數師之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ii)審閱本集團之財務報表並監控該等財務報表之完整性;及(iii)監察財務報告系統、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程序。

    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即陳曼琪女士、陳湛文先生及劉健威先生,其中劉健威先生已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主席。

    審核委員會已審閱本集團於本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業績,並認為該等業績符合適用會計準則、GEM上市規則之規定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定,並已作出充分披露。

    承董事會命威揚酒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非執行董事楊志紅香港,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王姿潞女士及陳詩桐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楊志紅女士,S.B.S., B.B.S., J.P.;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曼琪女士,M.H., J.P.、陳湛文先生及劉健威先生。

    本公告將由刊登日期起計最少七天於聯交所網站()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網頁刊登。

    本公告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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