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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日期:2022-08-17 00:38:5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968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0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1. 1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编号:临2022-04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8月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2年8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

    3.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朱鹤新董事长、刘成董事因公务分别委托方合英副董事长、郭党怀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曹国强、黄芳、王彦康、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等7名董事以电话方式参加会议。

    4. 本次会议由方合英副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6.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如下:1.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朱鹤新董事长、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7.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2.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黄芳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

    8.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合计131.42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合计3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9.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10.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11. 特此公告。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6日3附件1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1、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13. 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注册资本为475,134.75254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云亭。

    14.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15.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6.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679.64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2.5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8.05亿元人民币。

    2、中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21层,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树纯。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从事项目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矿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设备的销售。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4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27.07亿元人民币,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8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62万元人民币。

    3、北京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5号院3号楼14层1401-1,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成欣。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62亿元人民币,因公司2022年6月新成立,尚未产生营业收入。

    4、杭州绿城浙旦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浙旦置业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平高创业城5幢1025室,注册资本163,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方小飞。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5.55亿元人民币,因公司2022年5月新成立,尚未产生营业收入。

    5、台州绿珵置业有限公司台州绿珵置业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楼北幢1501室(自主5申报),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松岩。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2.85亿元人民币,因公司2022年3月新成立,尚未产生营业收入。

    6、昆明润绿置业有限公司昆明润绿置业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六甲社区居委会4组12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桂彦。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64亿元人民币,因公司2021年12月新成立,尚未产生营业收入。

    7、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快。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咨询及施工,水电安装,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施工,建筑门窗的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园林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民用、公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勘测设计、咨询(以上项目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建筑石材、家具、木制品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6程、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设备、建筑材料、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居用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72.73亿元人民币,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3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78亿元人民币。

    7附件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131.4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3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

    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8独立性。

    四、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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