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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吉股份: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日期:2023-01-10 02:05:3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139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永吉股份: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1. 1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发[2022]3号)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充分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1、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等因素制定。

    4. 22、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5.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6.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7. 如因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8. 四、调整既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9. 五、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10. 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1. 但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3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12. 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13.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14. 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采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15.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16.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董事会应就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本规划的生效机制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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