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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1-16 08:05:4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597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 1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情形。

    3.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三)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 2(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7.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8. 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2022年6月,公司向海南杨氏家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售了与汽车饰件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并完成了汽车饰件业务相关资产的交割。

    9. 汽车饰件业务相关资产出售后,公司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全面聚焦光伏主业,成为集光伏电池研发、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新能源企业。

    10. 公司光伏主业由子公司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

    11. 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太阳能电池的组件生产,拥有一流的生产工艺及国际先进生产设备,凭借着技术创新、科学管理及成本控制的三大生产核心竞争力,主打的单晶太阳能电池达国际领先水平。

    12. 公司在研发、生产及产能规模方面均处于电池行业前列,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光伏科技公司。

    13.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14. 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15. 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

    16. 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分别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50%、100%和150%或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50%、100%和150%。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6个月之内且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6个月之后3或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2026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100%、150%和200%或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2026年的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100%、150%和200%。

    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业绩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的独立意见(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2023年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4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2023年1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39.9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赵航_____________________沈文忠_____________________杨友隽_____________________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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