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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珠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日期:2023-01-31 00:08:5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189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西藏珠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3年1月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1第三条董监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2. 第三条董监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3. 根据监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行修订2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监高及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4.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监高及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5. 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3第六条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一)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第六条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一)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进行修订(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6.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7.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8. 4第七条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9. 董监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10.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11. 第七条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12. 董监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13.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14. 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5第八条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交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15. 董监高需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下列信息:(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16. 第八条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二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交至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董监高需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下列信息:(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监管规则进行修订6第九条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通过公司董第九条董监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根据监管规则进行修订事会办公室向上交所申报。

    易。

    7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根据监管规则进行修订8第十七条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不得累积到次年自由减持。

    第十七条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9第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删除第十八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10第二十条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应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删除第二十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11第二十五条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含公告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本项所述定期报告公告当日均以有关报告在上交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包括相关更正公告)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何期第二十三条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包括相关更正公告)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间,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期间开始之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告知董监高。

    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期间开始之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告知董监高。

    12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其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规则,被其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13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董监高级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根据监管指引进行修订14第三十一条董监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予以公告。

    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董监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完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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