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2.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
3.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了充分事前审查和研究,基于独立、审慎、客。
4.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一、《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5. 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为公司。
6. 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
7.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本页。
8.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