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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粮控股: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粮控股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18 01:21:2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0388)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深粮控股: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粮控股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座8楼邮编P.c.:518000电话Tel:86-755-82531588网址Web:http//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中银深圳意字第2305063号致: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朱耀龙律师、陈玉青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3.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书用于其他用途。

    4.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上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5:3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13楼公司中会议室如期举行。

    10.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11.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2.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3.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胡翔海先生主持。

    1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5.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3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0,069,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212%。

    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8,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31,273,952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63,6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0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8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8%。

    2.《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31,273,852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63,7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04,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6%。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31,273,952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63,6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0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8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8%。

    4.《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31,337,552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68,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31,273,952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63,6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0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8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8%。

    6.《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7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31,332,452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5,1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62,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2%。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谭岳奇经办律师:朱耀龙陈玉青日期:2023年5月17日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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