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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高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日期:2023-05-18 18:52:3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952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立高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140134-07号致: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赖元超律师、黄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立高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立高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5. 本所律师得到立高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6.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仅供立高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立高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9. 2023年4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10. 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其他投票方式(通讯方式)。

    12.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心祥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1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记录人、会议主持人等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3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0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80.68%,其中股东潘涛、金成耀、金射华、刘赞恩通过通讯方式参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及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该等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68,06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68,06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43.《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68,06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68,06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68,06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68,06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7,111,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68,06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因涉及关联股东,关联股东王心祥、应如冰、潘涛、哈尔滨市北岸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已回避表决需要回避的议关于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5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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