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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展控股: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3-05-18 19:24:0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603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企展控股: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ENTERPRISEDEVELOPMENTHOLDINGSLIMITED企展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08)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企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假座香港中環紅棉路8號東昌大廈14樓6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商議下列事項:1.省覽及考慮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書與核數師報告。

    3. 2.(a)重選劉洋先生為董事。

    4. (b)重選陳鴻先先生為董事。

    5. (c)重選陳國宏先生為董事。

    6. (d)授權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7. 23.重新委聘博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8. 4.「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第(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債權證);(B)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於有關期間或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債權證);(C)董事根據本決議案上文第(A)段及第(B)段之批准所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惟根據供股(定義見下文)或行使根據本公司所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因行使本公司可能發行之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而發行股份,或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或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細則作出之任何類似安排則除外;及3(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ii)本公司公司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項下之授權。

    9.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間內,向載列於某一指定記錄日期之本公司股東名冊內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之持股比例建議供股(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任何有關司法權區法例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彼等認為必需或權宜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10. 」5.「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第(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並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已發行之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購回該等股份須根據所有適用法例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並受其所限而進行;4(B)本決議案上文第(A)段之批准將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權,並授權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釐定之價格購回其本身股份;(C)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上文第(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內購回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購回之本公司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之時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ii)本公司公司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項下之授權。

    11. 」6.「動議待上述第4項及第5項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將本公司根據及按照上述第5項普通決議案所購回之本公司股份數目,加入本公司董事可能根據及按照上述第4項普通決議案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之本公司股份數目。

    12. 」5作為特別事項(不論有否修訂),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及特別決議案:普通決議案7.「動議:(a)批准及採納建議修訂(「建議計劃修訂」)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採納的購股權計劃(「購股權計劃」)(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的通函附錄三),以及授權董事作出可能必要或合宜的行動及訂立所有有關交易、安排及協議,以令建議計劃修訂獲充分實施;及(b)批准及採納已納入所有建議計劃修訂的經修訂購股權計劃(其標有「A」字樣的副本已提交本次大會,並由本次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以取代及摒除購股權計劃,於本次大會結束後即時生效。

    13. 」8.「動議待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採納之購股權計劃(「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計劃項下根據本決議案之經更新計劃授權限額(「計劃授權限額」)可獲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時可予配發及發行之有關數目之股份(相當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上市及買賣後:(i)批准將計劃授權限額更新至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最多百分之十;及(ii)授權本公司董事全權酌情(a)根據購股權計劃之規則授出購股權以認購經更新計劃授權限額以內之股份;及(b)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而配發、發行及處理經更新計劃授權限額以內之股份。

    14. 」6特別決議案9.「動議批准及採納本公司經修訂及重列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納入本公司現有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之建議修訂,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之通函附錄三)(「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其標註「A」字樣之副本已呈交本次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為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以於本次大會結束後即時分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現有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並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或本公司之公司秘書為落實採納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而作出其絕對酌情認為必要或合宜之一切行動及事宜,簽立一切有關文件、契據以及作出一切有關安排。

    15. 」承董事會命企展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李卓洋香港,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附註:1.為釐定有權出席本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之身份,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期間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16. 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以辦理登記手續。

    72.如屬本公司股份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就有關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然而,倘有一名以上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在排名首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餘聯名持有人將無權投票。

    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東名冊上就聯名持有股份登記之排名次序為準。

    3.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授權書或經簽署之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有關文件副本,須於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方為有效。

    4.關於本通告第2(a)至(c)項決議案,根據本公司之章程細則,劉洋先生、陳鴻先先生及陳國宏先生將退任董事職務,並自願膺選連任。

    根據上市規則須予披露之退任董事詳情載於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刊發之通函。

    5.倘於會議當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後的任意時間任然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任然生效,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本公司將會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發佈公告以告示股東會議重新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6.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兩位執行董事,李卓洋女士及劉洋先生,及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蔡金良先生、陳鴻先先生及陳國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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