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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飛思達科技:(1)建議更改公司名稱;(2)建議修訂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3)特別股東大會通告

    日期:2023-05-22 13:48:4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832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飛思達科技:(1)建議更改公司名稱;(2)建議修訂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3)特別股東大會通告

    1. 此乃要件請即處理2023年5月22日閣下如對本通函的任何內容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持牌證券交易商或持牌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2.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受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受讓人。

    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VIXTELTECHNOLOGIESHOLDINGSLIMITED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82)(1)建議更改公司名稱;(2)建議修訂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3)特別股東大會通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封面頁所用詞彙與本通函「定義」一節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5. 本公司謹訂於2023年6月6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北角京華道18號16樓舉行特別股東大會(或批准本通函所提及事項的任何續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EGM-1頁至第EGM-3頁。

    6. 本通函隨附特別股東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以供股東於會上使用。

    7. 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載於交易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內。

    8. 無論 閣下能否或會否出席特別股東大會,務請盡快按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將該表格填妥,並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須於特別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回。

    9.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依願親身出席特別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10. 目錄–i–頁碼釋義...........................................................1董事會函件......................................................3特別股東大會通告................................................EGM-1釋義–1–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本公司」指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782)「董事」指本公司董事「特別股東大會」指本公司謹訂於2023年6月6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北角京華道18號16樓舉行的特別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議修訂」指如本通函中董事會函件「建議修訂」一段所載,建議修訂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建議更改公司名稱」指建議將本公司名稱由「VixtelTechnologiesHoldingsLimited」更改為「InternationalBusinessDigitalTechnologyLimited」,並將本公司的中文雙重外文名稱由「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更改為「國際商業數字技術有限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指本公司於2023年5月12日採納的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釋義–2–「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指本公司擬於特別股東大會上採納的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董事會函件–3–VIXTELTECHNOLOGIESHOLDINGSLIMITED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82)執行董事:石志敏先生(行政總裁兼主席)非執行董事:管海卿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楊敏先生胡建軍先生汝婷婷女士註冊辦事處:Windward3RegattaOfficeParkPOBox1350GrandCaymanKY1-1108CaymanIslands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40樓敬啟者:(1)建議更改公司名稱;(2)建議修訂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以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3)特別股東大會通告1.緒言本通函旨在向股東提供有關將於2023年6月6日(星期二)舉行的特別股東大會上提呈的特別決議案之資料。

    11. 董事會函件–4–2.建議更改公司名稱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5月12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12. 本公司建議將本公司之英文名稱由「VixtelTechnologiesHoldingsLimited」更改為「InternationalBusinessDigitalTechnologyLimited」,以及將本公司之中文雙重外文名稱由「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更改為「國際商業數字技術有限公司」。

    13.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的條件建議更改公司名稱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i)股東於應屆特別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以批准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及(ii)獲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14. 待上述條件獲達成,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將自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更改名稱註冊證書之日起生效。

    15. 本公司其後將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辦理所有必要的存檔手續。

    16.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的理由董事會認為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將更好反映新業務市場,為本公司提供更明確定位,並鞏固企業形象,有利於本公司日後業務發展。

    因此,董事會認為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的影響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將不會影響股東的任何權利或本集團日常業務營運或其財務狀況。

    於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生效後,所有印有本公司現有名稱的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票將繼續用作本公司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憑證,並將繼續有效作買賣、結算、登記及交付用途。

    本公司將不會安排以現有股票換領印有本公司新名稱(英文及中文)的新股票。

    待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生效後,本公司所有新股票僅會以本公司的新名稱發行。

    董事會函件–5–此外,待聯交所確認後,用於在聯交所買賣本公司證券的本公司英文及中文股份簡稱亦將於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生效後變更。

    待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生效後,本公司亦將採用新標誌並變更其網址。

    一般事項鑒於概無董事於建議更改公司名稱之相關決議案中擁有重大權益,故概無董事須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批准有關決議案。

    此外,由於概無股東於建議更改公司名稱中擁有重大權益,故概無股東須於特別股東大會上就批准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適時就(其中包括)特別股東大會之投票表決結果、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的生效日期及股份於聯交所交易的新英文股票簡稱及中文股票簡稱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刊發進一步公告。

    3.建議修訂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為反映建議更改公司名稱並納入若干內務變動,董事會建議對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作出若干修訂以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

    建議修訂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i)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生效以及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更改名稱註冊證書;及(ii)股東於應屆特別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建議修訂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

    建議修訂乃以英文編製。

    建議修訂及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的中文譯本均僅供參考。

    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董事會函件–6–建議修訂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i)本公司現有組織章程大綱將通過刪除其封面、第1頁標題及第1款的「VixtelTechnologiesHoldingsLimited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名稱,並以「InternationalBusinessDigitalTechnologyLimited國際商業數字技術有限公司」取代而作出修訂。

    (ii)現有組織章程細則將通過刪除其第4頁標題「VixtelTechnologiesHoldingsLimited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名稱,並以「InternationalBusinessDigitalTechnologyLimited國際商業數字技術有限公司」取代而作出修訂。

    本公司的法律顧問已確認,建議修訂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及開曼群島法律。

    本公司亦確認,建議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對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而言並無任何異常之處。

    4.特別股東大會及委任代表的安排特別股東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3頁,以供股東審議及酌情通過當中所載決議案。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及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股東於股東大會上的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本公司將於特別股東大會結束後以上市規則規定的方式刊發投票表決結果公告。

    本公司將不會為確定本公司股東出席將於2023年6月6日(星期二)舉行之即將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而暫停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然而,為符合資格出席即將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最遲須於2023年6月5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隨函附奉特別股東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及本公司網站()。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簽署,並連同經簽署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等經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在可行情況下盡快並無論如何最遲須於特別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董事會函件–7–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出席特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於該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回論。

    5.責任聲明本通函載有根據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且本通函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其中所載任何陳述或本通函產生誤導。

    6.推薦意見董事認為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因此,董事推薦股東投票贊成將於特別股東大會上提呈的特別決議案。

    此致列位股東 台照代表董事會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石志敏謹啟2023年5月22日特別股東大會通告–EGM-1–VIXTELTECHNOLOGIESHOLDINGSLIMITED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82)特別股東大會通告茲通告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特別股東大會(「特別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謹訂於2023年6月6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香港時間)於香港北角京華道18號16樓舉行,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並批准本公司的下列決議案:特別決議案1.「動議:(a)待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後,將本公司的英文名稱由「VixtelTechnologiesHoldingsLimited」更改為「InternationalBusinessDigitalTechnologyLimited」及將本公司的中文雙重外文名稱由「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更改為「國際商業數字技術有限公司」(「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及(b)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或公司秘書代表本公司作出彼認為就實施及使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生效而言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一切有關行動、行為及事宜以及簽立一切有關文件並作出一切有關安排,並辦理任何必要的註冊及╱或存檔手續。

    」2.「動議待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生效及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更改名稱的註冊證書後:(a)批准建議修訂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建議修訂」),有關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5月22日的通函;特別股東大會通告–EGM-2–(b)批准及採納載有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細則之所有建議修訂之本公司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其註有「A」字樣之副本已呈交本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取代並撤銷本公司現有第二次經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即時生效;及(c)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書作出彼全權酌情認為就實施及使建議修訂生效及採納第三次經修訂及重訂之大綱及細則而言屬必須、適宜或權宜的一切有關行動、行為及事宜以及簽立一切有關文件並作出一切有關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及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辦理任何必要的登記及╱或存檔存檔手續。

    」承董事會命飛思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石志敏香港,2023年5月22日註冊辦事處:Windward3RegattaOfficeParkPOBox1350GrandCaymanKY1-1108CaymanIslands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40樓特別股東大會通告–EGM-3–附註:1.根據上市規則,特別股東大會上的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則除外)。

    投票結果將根據上市規則刊載於交易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

    2.凡有權出席特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可委派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而獲委任的受委代表將與股東具有相同權利以於會上發言。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東可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

    倘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相關代表委任表格上必須註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

    3.隨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5月22日的通函附奉特別股東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公證人簽署證明的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盡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須於特別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回,方為有效。

    4.本公司股東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親身出席特別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惟於此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將視為撤銷論。

    5.倘屬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出席特別股東大會,僅排名首位者方有權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將以聯名持有人的名稱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聯名股份的排列次序而定。

    6.本公司將不會為確定本公司股東出席將於2023年6月6日(星期二)舉行之即將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而暫停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然而,為符合資格出席即將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最遲須於2023年6月5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7.如於特別股東大會當日上午八時正懸掛或維持懸掛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或因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則大會將予延期。

    本公司將於交易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刊載公告,以知會本公司股東有關重新安排的大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石志敏先生;非執行董事管海卿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楊敏先生、胡建軍先生及汝婷婷女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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