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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日期:2023-05-22 22:29:2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406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6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常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1. 证券代码:871396证券简称:常辅股份公告编号:2023-051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 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杜发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6.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7. 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葛润平、刘勇、邵杰、杨亚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9.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0. 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1.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许旭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12.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总监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3. 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4.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许旭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15. 独立董事:李芸达、宋银立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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