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方名称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24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半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2024年半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有)2024年半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24年6月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形成原因占用性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小计黄锦光、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前实控人;前实控人控制公司其他应收款20,787,213.6520,787,213.65因判决代承担保理融资款及相关费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黄锦光、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前董事长、前实控人;前实控人控制公司其他应收款53,701,425.4753,701,425.47因判决代承担保理融资款及相关费用。
3.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小计74,488,639.1274,488,639.12其他关联方及附属企业小计总计74,488,639.1274,488,639.12其它关联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方名称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24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2024年半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2024年半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2024年半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24年6月末往来资金余额往来形成原因往来性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128,999,281.31135,760,000.00159,200,000.00105,559,281.31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3,036,093.39115,434,300.0043,016.66110,009,666.678,503,743.38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54,084,151.5535,000,000.001,032,107.8635,000,000.0055,116,259.41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江苏中方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孙公司其他应收款1,271,055.3720,820.591,291,875.96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常州中超石墨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571,949.5127,647.8646,111.88553,485.49代垫费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宜兴市超山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7,688,314.144,020,200.004,450,200.007,258,314.14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宜兴市中坊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205,000.004,020,000.004,000,000.00225,000.00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宜兴市轩中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145,000.004,020,000.004,000,000.00165,000.00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江苏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孙公司其他应收款8,793,062.7512,650,000.00215,443.795,000,000.0016,658,506.54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海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4,094,782.4088,050.884,182,833.28借款及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宜兴市禾奥电缆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应收款0.001,000.001,000.00代垫费用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总计208,888,690.42310,933,147.861,399,439.78321,705,978.55199,515,299.51法定代表人:刘广忠注:2022年6月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载明: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
4. 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
5. 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00万元和5,00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00万元和4,979.00万元转至中广贸易。
6.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7. 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
8. 截至2024年6月30日,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9. 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编制单位: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李川冰会计机构负责人:赵笑冬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