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MinshangCreative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民商創科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32)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民商創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假座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12樓1203B、1204–05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或其續會),以處理下列事項:作為普通事項1.考慮及採納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2.(a)重選吳江濤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b)重選陶靜遠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c)重選蔡子傑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3. 3.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本公司董事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酬金;4.續聘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獨立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其酬金;5.考慮及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c)段規限下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額外股份(「股份」)(包括任何出–2–售或轉讓庫存股份)或可兌換或交換為股份的證券或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認購任何股份的類似權利,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以上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b)本決議案上文(a)段的批准乃附加於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權,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關期間完結後行使以上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c)董事根據本決議案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發行或處理(不論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20%,而有關批准須受相應限制,惟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行使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出的任何購股權;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時生效的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發行任何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進行者除外;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最早時限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組織章程細則、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號法例,經綜合或不時修訂)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及修訂本決議案所載授權之日;「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的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的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建議,或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賦予認購股份權利的其他類似工具,惟董事有權就零碎配額,或經考慮任何本–3–公司適用司法權區的法例下或適用於本公司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就確定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或責任或其程度所涉及費用或延誤後,以董事認為必須或適當的方式作出豁免或其他安排。
4. 」6.考慮及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b)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根據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號法例,經綜合或不時修訂)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批准的股份回購守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的規定並在其規限下,在聯交所或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股份」)可能上市並獲證監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b)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根據本決議案上文(a)段的批准可購回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10%,而本決議案(a)段的授權須受相應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最早時限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號法例,經綜合或不時修訂)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及–4–(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及修訂本決議案所載授權之日。
5. 」7.考慮及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在召開本次大會的通告(「通告」)所載第5項及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的前提下,擴大根據通告所載第5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權,方式為加入相當於根據通告所載第6項決議案所獲授權項下購回的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股份」)總數的數額,惟有關數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10%。
6. 」承董事會命民商創科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吳江濤香港,2024年7月29日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金鐘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一座42樓4201室附註:1.凡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表決的本公司股東(「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代其出席大會及代其表決。
7. 委任代表毋須為股東,但必須代表股東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8. 倘委任超過一名代表,必須指明委任代表所代表股份數目。
9. –5–2.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意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表決或按股數投票時表決。
10. 倘已交回代表委任表格的股東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
11. 3.填簽妥當的代表委任表格須連同授權簽署表格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有關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的認證副本,盡早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之辦事處(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方為有效。
12. 4.為確定股東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資格,本公司將自2024年8月19日(星期一)起至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止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13.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表決,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最遲須於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
14. 5.上述提呈的第5項決議案旨在尋求股東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便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配發及發行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轉讓庫存股份)。
15. 董事暫無計劃發行任何新股份。
16. 6.就上述提呈的第6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在彼等認為整體有利股東的情況下始行使獲賦予的權力購回股份。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載有使股東就提呈決議案表決作出知情決定所需資料的說明函件,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7月30日的通函附錄二。
7.為遵守上市規則第13.39(4)條,本通告所載全部提呈決議案將以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
8.倘屬股份的聯名持有人,該等聯名持有人中任何一名均可就該等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表決,猶如其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排名較先的持有人作出的表決(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將獲接納並排除其他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有關聯名股權的持有人在股東名冊的排名次序為準。
9.(a)倘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三小時或之前改為較低警告級別或取消,且情況許可,股東週年大會將如期舉行。
(b)倘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股東週年大會將如期舉行。
(c)在任何惡劣天氣情況下,股東應考慮自身情況後自行決定是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如決定出席,務請審慎行事。
10.於本通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吳江濤先生、陶靜遠先生及賴曉鵬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蔡子傑先生、張渺先生及張伯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