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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有色礦業: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6-03 21:04:00
    股票名称:中國有色礦業 股票代码:01258.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256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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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有色礦業: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ChinaNonferrousMiningCorporationLimited中國有色礦業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1258)股東周年大會通告茲通告中國有色礦業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3時正假座香港金鐘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港麗酒店7樓寶宏廳召開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便討論及處理下列事項:作為普通決議案1.省览及審議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董事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3. 2.宣派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2.9702美仙。

    4. 3.(a)重選本公司董事(「董事」):(i)重選龔亞妮女士為非執行董事;(ii)重選邱定蕃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iii)重選高光夫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iv)重選關浣非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b)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各董事之酬金。

    5. 24.續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6.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是否作出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5.「動議(a)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按下文之定義)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新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將須或可能須行使此等權力方可作出或授予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附有權利認購或轉換為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票據及其他證券);(b)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乃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按下文之定義)內配發、發行及處理新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將須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此等權力方可作出或授予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公司債券、票據及附有權利認購或轉換為股份之任何證券);(c)董事依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惟依據(i)供股(按下文之定義);或(ii)任何根據本公司不時有效之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設之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或(iii)根據本公司現有任何認股權證或本公司現有附有權利認購或轉換為股份之條款,因行使認購權或轉換權而發行股份而配發者除外(倘在通過本決議案後,有任何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70(2)(e)條轉換任何或全部股份為更大或更小數目的股份的情況,該數目應就此作出相應的調整),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3(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較早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除非於該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更新授權(不論無條件或受條件規限);(ii)組織章程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期限屆滿之日;及(iii)本公司股東(「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更改本決議案所授予董事授權。

    7.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持有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之人士(及倘合適,向有權獲得該建議之本公司其他證券持有人(如有)),按彼等當日持有股份(或倘合適,該等其他證券)之比例,提呈發售本公司股份或證券或提呈發行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其他有權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證券之建議,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本公司適用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區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責任或本公司適用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區內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後認為必要或權宜之情況下,取消有關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8. 」6.「動議(a)在本決議案(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按下文之定義)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於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經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則及規例及就此而言之所有適用法例,回購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本公司之股份;4(b)本公司獲授權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回購之本公司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倘在通過本決議案後,有任何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70(2)(e)條轉換任何或全部股份為更大或更小數目的股份的情況,該數目應就此作出相應的調整),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較早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除非於該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更新授權(不論無條件或受條件規限);(ii)組織章程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期限屆滿之日;及(iii)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更改本決議案所授予董事授權。

    9. 」7.「動議待召開本大會通告所載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召開本大會通告所載第5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權,加入本公司根據召開本大會通告所載第6項決議案所授出之權力回購本公司股份,惟回購股份之數目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倘在通過本決議案後,有任何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70(2)(e)條轉換任何或全部股份為更大或更小數目的股份的情況,該數目應就此作出相應的調整)。

    10. 」58.「動議(a)2023年互相供應框架協議項下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中國有色集團向本集團供應原材料、產品及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分別由353,100,000美元、395,000,000美元及395,000,000美元修訂為490,000,000美元、520,000,000美元及540,000,000美元;及(b)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為及代表本公司因應或基於建議修訂2023年互相供應框架協議項下年度上限而簽署、蓋章、執行、完善、交付及作出其酌情認為必需或適宜或恰當的所有文件、契據、行動、事宜及事情,並在其酌情認為適宜和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對2023年互相供應框架協議的條款作出及協商性質並非重大的修改。

    11. 」9.「動議(a)謹此批准、追認及確認本公司與有色礦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財務公司」)日期為2024年5月27日的關於財務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其中國內地的代表機構)提供若干金融服務的協議(「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b)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其中國內地的代表機構)於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期限內存放於財務公司的存款的每日最高餘額(含應計利息)於涵蓋(i)分別自本公司及財務公司取得相關內部批准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之日期起及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獲獨立股東批准之日期起(以較晚者為準)至2024年12月31日止、(i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iii)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各期間不得超過450,000,000美元;6(c)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為及代表本公司因應或基於金融服務框架協議而簽署、蓋章、執行、完善、交付及作出其酌情認為必需或適宜或恰當的所有文件、契據、行動、事宜及事情,並在其酌情認為適宜和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作出及協商性質並非重大的修改。

    12. 」承董事會命中國有色礦業有限公司楊赫主席2024年6月4日附註:1.凡持有本公司股份,並於截至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營業時間結束時登記在冊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周年大會。

    13. 2.凡有權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代表其投票。

    14. 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15. 3.股東周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股東周年大會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不包括公眾假期的任何部分)送達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16. 4.股東填妥及交回股東周年大會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投票,屆時,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被撤銷。

    5.本公司將於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至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為合資格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務請股東最遲須於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將所有過戶文件及相關股票一併交回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6.就上述第3.(a)項決議案而言,龔亞妮女士、邱定蕃先生、高光夫先生及關浣非先生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退任董事職位,並符合資格膺選連任。

    願意膺選連任的董事詳細資料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77.就上述第5及7項決議案而言,根據上市規則徵求股東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性授權,以授權配發及發行股份。

    8.就上述第6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表明將行使授予彼等之權力,於彼等認為符合股東利益之合適情況下回購股份。

    載有上市規則規定的必要詳情的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之附錄。

    9.股東對會議的安排如有任何疑問,請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正至下午5時正辦公時間內,致電本公司+85227972777或+861084426085查詢。

    10.本通告之中文翻譯版本僅作參考之用,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11.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楊赫先生;非執行董事譚耀宇先生及龔亞妮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邱定蕃先生、高光夫先生及關浣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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