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重選董事 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 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5-16 16:45:00
    股票名称:巨濤海洋石油服務 股票代码:03303.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2048KB
    报告内容
    分享至: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重選董事
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
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2024年5月16日此乃要件請即處理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2.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的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303)JUTALOFFSHOREOILSERVICESLIMITED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將於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11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號11樓1102–3室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43至47頁。

    5. 閣下無論能否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盡快按照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表格並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且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7. –i–目錄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5附錄一—說明函件....................................................21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28股東週年大會通告........................................................43–1–釋義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指明者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2016年購股權計劃」指本公司於2016年6月8日採納的購股權計劃「2024年購股權計劃」指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的新購股權計劃,其主要條款概要載於本通函附錄二「採納日期」指股東以普通決議有條件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日期「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將於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11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號11樓1102–3室會議室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該通告載於本通函第43至47頁「細則或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之涵義「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營業日」指聯交所開放進行證券買賣業務的日子「緊密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之涵義「本公司」指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條件達成日期」指本通函「董事會函件」第5節「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先決條件」一段所指明的2024年購股權計劃所有先決條件均已達成的日期「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之涵義「核心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之涵義–2–釋義「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會或董事「合資格參與者」指任何僱員參與者及關連實體參與者「僱員參與者」指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向為本集團作出或將要作出貢獻的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僱員(不論是否全職或兼職,並包括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獲授購股權以吸引與該等公司訂立僱傭或服務合約的人士)「承授人」指任何按照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接納要約的合資格參與者「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發行、配發及處理不超過第3A項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20%之額外股份的一般授權「最後可行日期」指2024年5月10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確定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可行日期「上市委員會」指聯交所董事會上市小組委員會「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大綱或組織章程大綱」指本公司現有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大綱「通告」指載於本通函第43至47頁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3–釋義「要約」指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授予購股權的要約「要約日期」指向合資格參與者發出要約的日期「購股權」指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予的可認購股份的購股權「購股權期限」指就任何特定購股權而言,董事會在將提出要約時確定並通知承授人的期限,該期限不得超過自授出特定購股權之日起十(10)年,但須遵守2024年購股權計劃中有關提前終止的規定「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關連實體參與者」指本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董事及僱員「購回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利,購回最多相當於通過第3B項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的股份「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香港三聚」指三聚環保(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計劃授權限額」指具有本通函「董事會函件」第5節標題為「2024年購股權計劃規限的股份上限」段落所界定的涵義「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4–釋義「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指百分比–5–董事會函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303)JUTALOFFSHOREOILSERVICESLIMITED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王立山先生(主席)曹云生先生(首席執行官及總裁)趙武會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蔡素玉女士(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張雅達先生譚健業先生張華先生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總辦事處兼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號11樓1102–3室敬啟者: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緒言本通函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出的決議案,包括:(i)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發行新股份之普通決議案;–6–董事會函件(ii)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購回股份之普通決議案;(iii)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iv)重選董事;(v)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及(vi)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

    8. 1.發行股份的一般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如第3A項決議案所載的普通決議案將會提呈股東考慮及酌情授予董事發行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本公司於通過該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2,131,598,389股)20%的股份(426,319,677股)(倘於股東週年大會前概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關於發行授權的普通決議案全文載於通告第3A項決議案。

    9. 該發行股份之發行授權將一直生效,直至下列最早期限為止:(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必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指定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項下授權。

    10. 2.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如第3B項決議案所載的普通決議案將會提呈股東考慮及酌情授出購回授權,以能按本通函所載準則購回股份。

    11. 股東務請注意,可購回的股份最高數目將為本公司於上述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2,131,598,389股)的10%(213,159,838股)(倘於股東週年大會前概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

    12. 有關將會就購回授權而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普通決議案全文載於通告第3B項決議案。

    13. 本通函附錄一載有上市規則規定須就購回授權而提供之所有有關資料之說明函件。

    14. 該說明函件載有使閣下可就應否對有關購回授權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作出知情決定的合理所需之資料。

    15. –7–董事會函件3.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如第4項決議案所載的普通決議案將提呈股東審議並擴大發行授權,在董事按照該一般授權可能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本公司股份數目上,加上相當於本公司按照購回授權購回之本公司股份數目,惟擴大之數額最多不超過本公司於批准發行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10%的股份。

    16. 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有關發行授權的普通決議案的全文載於通告第3A項決議案。

    4.重選董事如通告中有關重選董事之第2項決議案所載,蔡素玉女士及譚健業先生將按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87條輪流退任,並符合資格且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趙武會先生及張華先生於2024年1月12日按照組織章程細則第86條分別被委任為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會退任,並符合資格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再選連任。

    蔡素玉女士、譚健業先生及張華先生,其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符合資格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作出其獨立性的年度確認。

    本公司認為彼等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有關獨立性的指引,並按照指引條款為獨立。

    根據第2項決議案,退任董事將由股東個別投票重選。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詳細履歷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8–董事會函件5.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及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現有2016年購股權計劃2016年購股權計劃經本公司2016年6月8日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2016年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採納,有效期自採納之日起為期10年。

    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修訂已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為遵守該等修訂,本公司建議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並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取代2016年購股權計劃。

    於最後可行日期,2016年購股權計劃的剩餘期限不足3年。

    除非獲得股東批准,否則根據2016年購股權計劃授出的全部購股權於行使後可能發行的股份總數合計不得超過80,035,427股,佔公司於上述採納2016年購股權計劃的普通決議案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800,354,278股)的10%。

    2016年購股權計劃的一般計劃限額於2018年6月8日召開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2018年股東週年大會」)上經股東決議更新並批准。

    依2016年購股權計劃所授出的所有購股權獲行使後可能發行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163,401,638股,佔於2018年股東週年大會之日已發行股份(1,634,016,389股)的10%。

    2016購股權計劃的一般計劃限額於2022年5月27日舉行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2022年股東週年大會」)上經股東決議進一步更新及批准。

    依2016年購股權計劃所授出的所有購股權獲行使後可發行的股份總數合計不得超過168,130,638股,佔2022年股東週年大會之日已發行股份(1,681,306,389股)的10%。

    2016年股東週年大會後,根據2016年購股權計劃共授出362,200,000購股權,且在受2016年購股權計劃終止規限下,本公司可依據2016年購股權計劃在不超過計劃授權限額下額外發行48,930,638購股權。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根據2016年購股權計劃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購股權數目為233,089,000,根據2016年購股權計劃條款,該等購股權在規定的行使期間內繼續有效且可行權。

    –9–董事會函件下表載列自2016年6月8日採納2016年購股權計劃以來至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已授出的購股權詳情:(i)於2016年6月8日採納購股權計劃後及於2018年更新一般計劃限額前授出日期承授人授出購股權數目行使價已行使購股權數目已失效購股權數目已注銷購股權數目於最後可行日期尚未行使購股權數目(港元)2016年10月14日董事:王立山5,000,0000.685,000,000–––曹云生8,000,0000.688,000,000–––2018年1月9日董事:王立山2,300,0002.14–––2,300,000曹云生8,000,0002.14–––8,000,000劉玉年(於2024年1月12日辭任)1,500,0002.14–––1,500,000唐暉(於2020年4月10日辭任)1,500,0002.14–––1,500,000SergeyBorovskiy(於2018年6月8日辭任)1,000,0002.14–1,000,000––蘇洋(於2022年4月26日辭任)1,500,0002.14–1,500,000––齊大慶(於2022年4月27日辭任)1,500,0002.14–1,500,000––鄭益民(於2022年6月3日辭任)1,500,0002.14–1,500,000––其他僱員48,200,0002.14–31,300,000–16,900,000合計80,000,00013,000,00036,800,000–30,200,000–10–董事會函件(ii)於2018年6月8日更新一般計劃限額後及於2022年5月27日更新一般計劃限額前授出日期承授人授出購股權數目行使價已行使購股權數目已失效購股權數目已注銷購股權數目於最後可行日期尚未行使購股權數目(港元)2019年5月29日一間服務商:香港智信財經通訊社有限公司15,000,0001.04–15,000,000––2020年4月24日董事:曹云生2,000,0000.481,160,000694,000–146,000李林(於2021年1月22日辭任)4,000,0000.48–4,000,000––高志強(於2022年5月27日退任)4,000,0000.48–4,000,000––王寧生(於2022年5月27日退任)5,000,0000.48–5,000,000––劉玉年(於2024年1月12日辭任)5,000,0000.482,900,0001,735,000–365,000蘇洋(於2022年4月26日辭任)2,000,0000.481,160,000840,000––齊大慶(於2022年4月27日辭任)2,000,0000.481,306,000694,000––鄭益民(於2022年6月3日辭任)2,000,0000.481,306,000694,000––其他僱員22,000,0000.4812,750,0008,072,000–1,178,0002021年6月10日僱員100,000,0001.50–18,000,000–82,000,000合計163,000,00020,582,00058,729,000–83,689,000–11–董事會函件(iii)於2022年5月27日更新一般計劃限額後授出日期承授人授出購股權數目行使價已行使購股權數目已失效購股權數目已注銷購股權數目於最後可行日期尚未行使購股權數目(港元)2023年11月9日董事:曹云生18,000,0000.52–––18,000,000劉玉年(於2024年1月12日辭任)8,000,0000.52–––8,000,000韓桂茂(於2024年1月12日辭任)1,800,0000.52–––1,800,000蔡素玉1,800,0000.52–––1,800,000張雅達1,800,0000.52–––1,800,000譚健業1,800,0000.52–––1,800,000其他僱員86,000,0000.52–––86,000,000合計119,200,000–––119,200,000自採納2016年購股權計劃起至最後可行日期,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購股權數目為233,089,000,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0.93%。

    2016年購股權計劃終止前授予的購股權繼續有效,並可依2016年購股權計劃行使。

    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董事會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

    董事認為,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自採納日期起有效期為10年)將為本公司向合資格參與者授出購股權的長期規劃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並向對本集團具貢獻或潛在貢獻的合適且合資格人士提供適當的激勵或獎勵。

    –12–董事會函件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是使本公司能夠向選定的合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以:(i)承認及╱或獎勵彼等對本集團的貢獻或潛在貢獻,並為彼等提供獲得本公司所有人權益的機會;(ii)向有關人士提供獎勵,以鼓勵及挽留彼等促進本集團持續營運及發展;(iii)為有關人士達成業績目標提供額外獎勵;(iv)為本集團進一步發展吸引合適人才;及(v)激勵彼等為選定合資格參與者及本公司利益最大化本公司價值,以實現提高本集團價值的目標,並通過擁有股份使選定合資格參與者利益與股東利益直接一致。

    2024年購股權計劃不涉及授予股份獎勵。

    2024年購股權計劃須由董事會管理,董事會對與2024年購股權計劃有關的所有事項或其解釋或效力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除非另有規定且無明顯錯誤)並對所有可能受影響人士具有約束力。

    合資格參與者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合資格參與者包括僱員參與者和關連實體參與者。

    各合資格參與者之資格應由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不時及按個別基準釐定。

    董事會將考慮以下事項:i.本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及ii.本集團的整體業務目標及未來發展計劃。

    –13–董事會函件董事會將進一步整體考慮以下事項:i.就僱員參與者而言,董事會將參考現行市場慣例及行業標準,考慮(其中包括)彼等之一般工作表現、時間投入、在本集團內的服務年期、工作經驗、職責及╱或僱傭條件;ii.就關連實體參與者而言,董事會將考慮彼等對本集團發展的參與及貢獻及╱或為本集團帶來的效益及協同效應程度,可能包括參與本集團及╱或與本集團合作的程度、關連實體參與者與本集團建立合作關係的年期、在業務發展活動中關連實體參與者對本集團收益或利潤的實際或預期變化提供的或預期產生的正面影響程度、關連實體參與者是否協助本集團開拓新市場或增加其現有市場份額、關連實體參與者是否已提供可計量的協助以改善本集團營運、關連實體參與者已為本集團的成功所給予或有可能給予或作出的實際或潛在支持、協助、指引、建議、努力及貢獻。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本公司的成功除了僱員的貢獻外,還需要在公司業務和運營的發展和持續成功中發揮作用,並且已經或可能在未來為本公司做出貢獻的非僱員(包括關連實體參與者)的努力和合作。

    具體而言,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i.鑑於關連實體參與者與本集團的密切合作關係,本集團可能不時需要關連實體參與者在與本集團業務相關或有聯繫的項目或其他業務活動中提供協助和支持。

    因此,本公司認為,透過激勵關連實體參與者參與2024年購股權計劃來認可其貢獻或未來貢獻非常重要。

    尤其是,對於本集團擁有重大權益的關連實體參與者,其成長和發展將為本集團的財務表現作出貢獻,從而使本集團能夠分享並受益於該等公司的積極業績。

    因此,將關連實體參與者納入其中符合本公–14–董事會函件司和股東的利益,並且符合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標。

    儘管其可能並非直接受僱於本集團,本公司可以透過授予購股權激勵,以增強其對本集團的忠誠度,有利於關連實體參與者與本集團之間更高程度的合作以及更緊密的業務關係和聯繫;及ii.合資格關連實體參與者的選擇標準與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一致。

    由於關連實體參與者的資格由董事會根據其對本集團發展及成長的貢獻而釐定,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本公司只會向該等已為或將為本集團的發展做出貢獻的關連實體參與者提出要約。

    董事會也可酌情對授予關連實體參與者的購股權施加不同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如歸屬要求、績效目標和退扣條款的歸屬條件),使得董事會能夠更靈活地根據每項授予的具體情況施加適當的條件,從而將使本集團能夠更好地評估關連實體參與者的貢獻並符合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

    認可關連實體參與者的貢獻可提高其績效及對本公司的進一步貢獻,對本公司可持續成功發展至關重要。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將關連實體參與者納入合資格參與者,其建議類別、評估準則及授予條款符合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公司的業務需求及行業規範。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亦認為,從有助維持或提升本集團競爭力的商業角度來看是可取及必要的,而將關連實體參與者納入合資格參與者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因為授予購股權將使其利益與本集團利益保持一致,並提供激勵措施,以鼓勵關連實體參與者繼續與本集團進行長期合作。

    綜上所述,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i)將關連實體參與者納入合資格參與者範圍符合本公司向持份者提供權益性支付的業務需要,以協調其權益及激勵其表現和貢獻,因為長期維持和培養該等業務關係是可取且必要的;(ii)本通函附錄二第2段所載的選擇關連實體參與者的標準以及授予彼等購股權的條款及條件是適當的並符合本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並可使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得以實現。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依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的具體計劃。

    –15–董事會函件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先決條件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需達至以下條件:(a)於股東週年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批准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b)於股東週年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批准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權董事向合資格參與者授出購股權,並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所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的行使而配發及發行股份;(c)上市委員會批准本公司因行使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購股權而可能配發及發行的任何新股份上市及買賣。

    申請上市本公司將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因行使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任何購股權而可能發行及配發的股份上市及買賣。

    購買價任何合資格參與者在接納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出的購股權時無需支付購買價。

    2024年購股權計劃規限的股份上限因行使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所有購股權以及根據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和股份獎勵計劃將授出的所有購股權和獎勵而可能發行的本公司股份總數(「計劃授權限額」)不得超過於採納日期或相關批准更新計劃授權限額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或聯交所不時指定的其他百分比)。

    於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為2,131,598,389股。

    倘已發行股份數目於最後可行日期至採納日期期間並無變動,則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出的所有購股權連同本公司–16–董事會函件當前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及股份獎勵計劃可能授出的所有購股權及獎勵獲行使後可能發行的股份總數將為213,159,838股,佔於採納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0%。

    於最後可行日期,概無董事為及將會擔任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受託人,亦概無於受託人中擁有直接或間接權益。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最後可行日期,概無股東於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因此,概無股東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批准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及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如適用)就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運作遵守上市規則第17章的適用規定。

    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說明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主要條款摘要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此為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的摘要,但並不構成其完整條款。

    依2024年購股權計劃所授出的購股權的行使價應由董事會全權釐定,並須遵守2024年購股權計劃規則所載的最低金額,董事會可在要約函中註明授予相關購股權,合資格參與者需要達到的表現目標和╱或公司收回或扣起授予任何合格參與者任何購股權的退扣機制。

    依2024年購股權計劃所授出的購股權的歸屬期將由董事會依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規則所載的最短期限釐定。

    除本通函附錄二第4段規定的情形外,2024年購股權計劃下購股權的歸屬期不得少於十二(12)個月。

    為確保全面實現2024年購股權計劃目的的可行性,本公司董事會及薪酬委員會認為:(i)在某些情況下,嚴格的十二(12)個月歸屬要求並不適用或對購股權持有人不公平,例如本通函附錄二第4(a)至(e)段所載者;(ii)本公司需要保持彈性,以加速歸屬或在合理的特殊情況下獎勵表現優異的員工;及(iii)應允許本公司酌情制定自身的人才招募和留任策略,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條件和行業競爭,因此應取決於個人情況靈活地施加基於績效而非基於時間的歸屬條件。

    因此,董事會及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認為,本通函附錄二第4段規定的較短歸屬期屬適當,且符合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

    根據上市規則第17.03(2)條的註釋,董事會已就《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的招股章程規定就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17–董事會函件劃尋求法律意見。

    本公司知悉,雖然2024年購股權計劃不限於本集團的行政人員及僱員,但採納該計劃並不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法》第32章)項下向公眾提出要約及招股章程的規定。

    本公司向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時將遵守相關規定。

    相信在符合上市規則及2024年購股權計劃規則的前提下,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以靈活條款授予購股權,特別是釐定合資格參與者的資格、釐定行使價、訂明行權前的歸屬期,在授予相關購股權時要求合格參與者行權前須達到要約函中規定的任何表現目標,和╱或設置任何退扣機制以使本公司可收回或扣起授予任何合格參與者的任何購股權,則本集團將能夠更好地向選定的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作為彼等對公司的貢獻或潛在貢獻的激勵和╱或獎勵。

    本公司將於日後向合資格參與者授出購股權時,以公告形式作出相關披露,以遵守上市規則第17.06B(7)及(8)條的規定。

    表現目標及退扣機制董事會可酌情在授予相關購股權時在要約函中指定在行使購股權之前必須滿足的任何條件。

    除董事會決定及授予相關購股權的要約函中列明外,行使購股權前並無必須達到的表現目標。

    董事會認為,在2024年購股權計劃中明確設定一套通用的表現目標並不切實可行,因為各承授人將以不同角色並以不同方式為本集團作出貢獻。

    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認為,保留決定何時及在多大程度上該等條件合適的彈性對本公司更為有利。

    若授出購股權時設定表現目標,董事會將考慮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並參考包括但不限於現金流量、盈利、每股盈餘、市場價值或經濟增加值、資產回報率、股本回報率、投資回報率、銷售額、收入、股價、股東總回報、客戶滿意度指標、經營業績等因素評估該等表現目標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確定的其他目標。

    本集團將以其內部評估機制,逐案評價及評估適用於每次授予購股權的表現目標。

    本公司將參考上述因素考慮合資格參與者過往貢獻,並對該合資格參與者可能為本集團的成長及發展帶來的未來價值進行內部評估。

    對於僱員參與者,評估涉及考慮和評估僱員參–18–董事會函件與者的預期貢獻,並參考該僱員參與者的職責性質(例如是否擔任管理角色、銷售角色或支援角色)、在集團內的職位(例如是否應採用集團總體目標或具體表現指標)以及其他特徵,包括地理位置、企業文化和業務策略重點。

    在向僱員參與者授予購股權前,將根據具體權重對其進行公平、客觀的評價,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授出,及符合本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管理層將向董事會(或,若獲授人為本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則為公司薪酬委員會)提呈每次授予購股權中每位僱員參與者的表現目標供考慮,然後由其評估該等表現目標的合理性和適宜性。

    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認為,2024年購股權計劃將使董事會能夠靈活地設定最合適的表現目標,並考慮到相關合資格參與者的個人情況,從而有利於本公司旨在為合資格參與者提供有意義的激勵以更好地為本集團的長期增長和盈利作出貢獻並工作之目的,因此與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標一致。

    董事會可在要約通知中規定,如出現嚴重不當行為、公司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和╱或發生任何顯示或導致任何規定表現目標以重大不準確的方式評估或計算的情況,任何購股權可能被退扣。

    如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條款退扣任何購股權,則該購股權將被視為失效,且不得被視為用於計算計劃授權限額。

    購股權的估值董事認為,鑒於對估值至關重要的各項因素(例如購股權價格及購股權可能受制於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無法預測或確定,且可能因個案而異,因此不宜列示可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出的所有購股權(如同其已於最後可行日期授出)的價值。

    董事認為,任何基於假設計算截至最後可行日期的購股權價值均屬推測性及無意義,並可能誤導股東。

    –19–董事會函件6.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43至47頁。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會提呈決議案以通過(其中包括)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擴大發行授權、重選董事、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及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

    股東週年大會的代表委任表格隨附於本通函。

    如閣下無意出席股東週年大會,請按照表格所印指示不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時間48小時前,填妥該代表委任表格並交回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亦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最後可行日期,概無股東須就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7.上市規則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除非大會主席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決定某項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否則股東大會上任何股東之表決必須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因此,所有提呈股東週年大會投票之決議案將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8.責任聲明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本公司的董事願就本通函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9.推薦建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上述建議,包括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擴大發行授權、重選董事、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及建議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所有決議案。

    –20–董事會函件10.其他資料敬請閣下同時垂注本通函附錄一(說明函件)及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所載之其他資料。

    此致列位股東台照承董事會命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主席王立山謹啟2024年5月16日–21–附錄一說明函件本說明函件載有根據上市規則第10.06條規定有關擬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通過授出購回授權之決議案須向所有股東披露之所有資料。

    1.行使購回授權現建議可購回最多於購回授權通過當日本公司的已發行股份10%的股份。

    於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131,598,389股。

    待通過批准購回授權的普通決議案(倘於最後可行日期後並直至該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概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董事獲授權於直至:(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或(b)法例或其章程規定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或(c)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正購回授權(以最先者為準)的期間內購回最多213,159,838股股份(即已發行股本的10%)。

    2.購回的理由董事目前無意購回任何股份,但相信購回授權使本公司可在適當及對本公司有利時靈活購回股份。

    該等購回或會提高本公司每股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須視乎當時市況及融資安排而定。

    3.一般事項與本公司於2023年12月31日(即其最近期發行的經審核賬目日期)的財務狀況比較,董事認為,於建議購買期間全面進行建議購買或會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及資本負債水平有重大不利影響。

    董事確認倘行使購回授權以致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水平有重大不利影響,則不會購買。

    4.購回資金本公司乃根據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開曼群島適用法例獲授權購買其股份。

    按開曼群島法例規定,用以購回股份之資金僅可從有關股份之繳足資本或可作派發股息用之款項,或為此目的而發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項中撥付。

    購回時應付之溢價只可根據開曼群島法例從可作派發股息用之款項,可供派發之款項,或本公司之股份溢價賬中撥付。

    –22–附錄一說明函件根據開曼群島法例,因此而購回之股份將視為被註銷,但法定股本之總額將不會減少,以便日後可再發行股份。

    5.董事、其聯繫人及關連人士概無董事或(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悉知及確信)其聯繫人有意在建議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之情況下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於最後可行日期,並無任何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知會本公司,在購回授權授出之情況下,彼等擬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作出不出售股份承諾。

    6.董事承諾董事已向聯交所保證在根據建議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權力購買股份時,將依據上市規則及開曼群島所有適用法例,以及載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之規定進行。

    7.收購守則的影響倘任何股東所佔的本公司表決權比例於按購回授權購回股份後有所增加,則根據收購守則,該項增加將視為收購。

    因此,一名或一群一致行動的股東或會取得或鞏固本公司的控制權,而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及32條提出全面強制性收購建議。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悉知及確信,香港三聚持有本公司641,566,556股股份的權益(約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約30.10%),祥興投資有限公司(由王立山先生全資擁有)持有396,911,278股股份的權益(約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的18.62%),且王立山先生個人持有17,628,000股股份的權益以及2,300,000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獲授的購股權。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所悉知及確信,執行董事王立山先生持有或被視為持有416,839,278股股份權益(約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9.56%)。

    倘董事按照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第3B項決議案的條款全面行使購回股份的權力,假設在股東大會之前概無額外股份–23–附錄一說明函件發行或被購回,香港三聚於本公司的股權比例將增至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33.44%,而祥興投資有限公司及王立山先生各自於本公司的股權比例將增至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0.69%及約21.73%。

    有關股權比例增加將會對香港三聚構成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全面強制性收購建議的義務,但不會對祥興投資有限公司或王立山先生構成該等義務。

    董事並不知悉根據收購守則因購回授權作出任何購回而可能產生之任何後果或導致公眾持股量低於上市規則所要求的最少25%比例。

    然而,截至最後可行日期,董事無意行使購回授權而導致收購守則下的義務。

    8.本公司購回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前6個月內每個月,本公司概無購回任何股份。

    9.股價於最後可行日期前12個月內每個月,股份在聯交所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價如下:股份最高價最低價港元港元2023年4月0.550.4055月0.4950.436月0.500.417月0.620.468月0.600.509月0.550.5110月0.530.4711月0.570.4712月0.580.462024年1月0.590.492月0.530.4553月0.590.4954月0.770.4855月(直至最後可行日期)0.750.65–24–附錄一說明函件10.董事詳細履歷以下為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建議重選連任的董事詳情:趙武會先生,執行董事趙武會先生,49歲,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及副總裁。

    他於1998年畢業於東北林業大學財務會計專業,取得經濟學學士學位,後於2009年獲得威爾士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趙先生於2002年3月加入本集團,歷任本集團財務部經理及副總裁等職。

    於2012年5月25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間曾任職本公司執行董事。

    趙先生現亦擔任本集團若干間附屬公司董事或監事職務。

    在加入本集團前,趙先生曾在嘉里糧油(中國)有限公司、光大木材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從事會計以及審計工作。

    趙先生於2024年1月獲委任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

    趙先生已與本公司簽署服務合約,任期3年,並可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值退任及重選連任下續約。

    趙先生目前之酬金為70,000港元╱月及酌情花紅。

    應付趙先生之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的授權並參考其職務及職責以及現行市況而釐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如趙先生所告知,其持有16,156,000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獲授的購股權,因此,趙先生持有或視為持有本公司16,156,000股股份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除上述外,如趙先生所告知,其未持有本公司及其任何相關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

    如趙先生所告知,其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連,其於過去3年概無在其他上市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除本通函披露者外,趙先生確認並無有關其獲選任的事項須股東留意及並無有關其額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予以披露。

    –25–附錄一說明函件蔡素玉女士(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蔡素玉女士,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73歲,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蔡女士分別於1974年及1980年獲香港大學頒授理學士學位及哲學碩士學位,曾擔任第11、第12及第13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她於1998年至2008年期間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於2005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並於2013年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授銅紫荊星章。

    蔡女士現亦為優品360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號:2360)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曾於2009年6月5日至2023年9月11日期間擔任絲路物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號:988)之獨立非執行董事,於2015年5月1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間擔任永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號:8022)獨立非執行董事。

    於2022年6月,蔡女士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蔡女士已接獲本公司之委任函,任期3年,並可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值退任及重選連任下續約。

    蔡女士目前之酬金為人民幣20,000元╱月。

    應付蔡女士之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的授權並參考其職務及職責以及現行市況而釐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如蔡女士所告知,其持有1,800,000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獲授的購股權,因此,蔡女士持有或視為持有本公司1,800,000股股份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除上述外,如蔡女士所告知,其未持有本公司及其任何相關法團的股份(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如蔡女士所告知,其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蔡女士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擔任任何職務。

    除於上述其履歷中所披露者外,如蔡女士所告知,其於過去3年概無在其他上市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除本通函披露者外,蔡女士確認並無有關彼獲選任的事項須股東留意及並無有關其額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

    –26–附錄一說明函件譚健業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譚健業先生,49歲,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他為香港執業大律師,擁有豐富的法律訴訟經驗。

    譚先生於2017年3月7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間亦為順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號:932)獨立非執行董事。

    譚先生於2021年8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譚先生已接獲本公司之委任函,任期3年,並可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值退任及重選連任下續約。

    譚先生目前之酬金為人民幣20,000元╱月。

    應付譚先生之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的授權並參考其職務及職責以及現行市況而釐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如譚先生所告知,其持有1,800,000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獲授的購股權,因此,譚先生持有或視為持有本公司1,800,000股股份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除上述外,如譚先生所告知,其未持有本公司及其任何相關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

    如譚先生所告知,其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譚先生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擔任任何職務。

    除於上述其履歷中所披露者外,如譚先生所告知,其於過去3年概無在其他上市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除本通函披露者外,譚先生確認並無有關彼獲選任的事項須股東留意及並無有關其額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

    –27–附錄一說明函件張華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張華先生,61歲,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教授系香港中文大學金融系教授及金融學理學碩士項目(兼讀制)主任,具有豐富的高級管理人員教學與培訓經驗,其主要研究興趣為投資、資本市場、企業融資、固定收入以及衍生證券。

    張先生於天津大學獲得工學學士學位,並於麥吉爾大學獲得工商管理碩士及金融學博士學位。

    他曾自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擔任正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152.HK)獨立非執行董事,現亦為中視金橋國際傳媒控股有限公司(0623.HK)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委員。

    張先生於2024年1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先生已接獲本公司之委任函,任期3年,並可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值退任及重選連任下續約。

    張先生目前之酬金為人民幣20,000元╱月。

    應付張先生之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的授權並參考彼之職務及職責以及現行市況而釐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如張先生所告知,其概無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香港法例第571章)所定義之本公司或其任何關連公司的股份權益。

    如張先生所告知,其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張先生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擔任任何職務。

    除於上述其履歷中所披露者外,如張先生所告知,其於過去3年概無在其他上市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除本通函披露者外,張先生確認並無有關彼獲選任的事項須股東留意及並無有關其額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已經考慮(包括但不限於):專業知識及行業經驗、教育背景、個人操守、可投放的時間及多元化等各方面的標準,就選舉蔡素玉女士、譚健業先生及張華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向董事會提供推薦建議。

    董事會認為他們擁有豐富的社會及專業經驗,可以為董事會帶來其個人觀點、及所需的技能和經驗,對本公司事務能夠投入充分時間,以有效地履行董事職責,並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獨立性的標準。

    –28–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下文載列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批准及採納的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但有關概要並不構成及無意成為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一部分,亦不應被視為會影響2024年購股權計劃規則之詮釋:1.目的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目的為使本公司能向選定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以(i)承認及╱或獎勵彼等對本集團的貢獻或潛在貢獻,並為彼等提供獲得本公司所有人權益的機會;(ii)向有關人士提供獎勵,以鼓勵及挽留彼等促進本集團持續營運及發展;(iii)為有關人士達成業績目標提供額外獎勵;(iv)為本集團進一步發展吸引合適人才;及(v)激勵彼等為選定合資格參與者及本公司利益最大化本公司價值,以實現提高本集團價值的目標,並通過擁有股份使選定合資格參與者利益與股東利益直接一致。

    2.合資格參與者及2024年購股權計劃參與者資格基準合資格參與者包括僱員參與者及關連實體參與者。

    各合資格參與者之資格應由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不時及按個別基準釐定。

    通常情況下:i.就僱員參與者而言,董事會將參考現行市場慣例及行業標準,考慮(其中包括)彼等之一般工作表現、時間投入、在本集團內的服務年期、工作經驗、職責及╱或僱傭條件;ii.就關連實體參與者而言,董事會將考慮彼等對本集團發展的參與及貢獻及╱或為本集團帶來的效益及協同效應程度,這可能包括參與本集團及╱或與本集團合作的程度、關連實體參與者與本集團建立合作關係的年期、業務發展活動就關連實體參與–29–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者應佔本集團收益或利潤的實際或預期變化提供的或預期產生的正面影響程度、關連實體參與者是否協助本集團開拓新市場或增加其現有市場份額、關連實體參與者是否已提供可計量的協助以改善本集團營運、關連實體參與者已為本集團的成功所給予或有可能給予或作出的實際或潛在支持、協助、指引、建議、努力及貢獻。

    3.授出購股權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條款及在其規限下,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向任何合資格參與者以函件(按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之形式)提出要約,當中註明提出要約所涉及之購股權項下之股份數目、認購價及購股權期限,並要求合資格參與者承諾按授出購股權之條款持有購股權及受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條文約束。

    要約由要約日期起計28日期間內可供有關合資格參與者接納,惟於2024年購股權計劃有效期(即自採納日期起計10年期間)屆滿後或2024年購股權計劃根據其條文終止後,有關要約將不再可供接納。

    除非合資格參與者於接納時仍為合資格人士,否則不得接納要約。

    當本公司接獲承授人正式簽署表示接納購股權的函件(形式可由董事會不時釐定)時,則要約應被視為已授予(須遵守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若干限制)及獲合資格參與者接納並已生效。

    任何合資格參與者於接受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予的購股權時,無需支付購買價格。

    任何要約必須悉數接納,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接納少於要約所涉及的股份數目。

    倘授出購股權之要約於董事會按2024年購股權計劃所示方式界定之最後接納日期或之前未獲接納,則有關要約將被視為已被合資格參與者不可撤回地拒絕,而要約即告失效及無效。

    –30–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於發生有關本公司證券之任何內幕消息(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或作出有關本公司證券內幕消息之決定後,不得作出要約,直至有關內幕消息已根據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規定公佈為止。

    尤其是,於緊接以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1個月期間,不得授出購股權:(i)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不論上市規則有否規定)的董事會會議日期(根據上市規則首次知會聯交所的日期);及(ii)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公佈其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業績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不論上市規則有否規定)的最後期限;而有關限制截至業績公佈當日結束。

    不得授出購股權的期間將涵蓋延遲刊發業績公佈的任何期間。

    向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聯繫人授出任何購股權或獎勵,須經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包括其或其聯繫人為建議承授人的任何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

    4.歸屬期購股權的歸屬期不得少於12個月。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董事會或委員會或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授權代理可酌情向僱員參與者授出較短的歸屬期:(a)向新加入者授出「補償性」購股權,以取代彼等離開前僱主時被沒收的股份獎勵或購股權;(b)向因身故或殘疾或發生任何無法控制事件而終止僱傭的僱員參與者授出購股權;(c)於1年內因合規原因分批授出的購股權,包括如非因該等行政或合規原因本應提早授出的購股權,但須等待其後批次授出。

    在此情況下,歸屬期可能較短,以反映授出購股權的時間;–31–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d)授予附帶混合或加速歸屬期安排,如有關購股權可在十二(12)個月內均勻地漸次歸屬;及(e)以表現為基礎的歸屬條件代替以時間為基礎的歸屬標準的授出。

    上述各項均被視為適合提供靈活性以授出購股權(i)作為吸引有價值人才加入本集團的競爭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分段(a)及(d));(ii)獎勵因行政或技術原因而可能被忽略的過往貢獻(分段(b)及(c));(iii)以加速歸屬獎勵傑出表現者(分段(d));及(iv)根據表現指標而非時間指標激勵傑出表現者(分段(e))。

    董事會認為,上述特定情況與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目的一致,並經考慮以下特定情況後認為就提供授出購股權之靈活性而言屬適當:(i)分段(a)構成具競爭力的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以吸引有價值的人才加入及留任本集團;(ii)分段(b)認可本集團前僱員的貢獻並向其提供薪酬;(iii)分段(c)確保本集團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iv)分段(d)以加速歸屬獎勵傑出表現者;及(v)分段(e)根據表現指標而非時間指標激勵傑出表現者。

    此外,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認為,向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授出購股權符合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目的,以肯定彼等對本集團增長及發展之貢獻,原因為彼等參與本集團之日常管理或業務。

    向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授出購股權亦使本集團能夠挽留對本集團發展有價值的優秀人才,並激勵彼等長期為本集團作出貢獻。

    5.行使購股權及股份認購價購股權可按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形式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列明行使購股權及行使購股權所涉及的股份數目,以全部或部分行使。

    各有關通知須隨附所發出通知涉及的股份總認購價的全數股款(連同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合理行政費用)之匯款。

    於收到通知及匯款以及(如適用)收到核數師證明或財務顧問確認(視情況而定)後28日內,本公司須向承授人發行及配發相關繳足股份。

    –32–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購股權並無附帶任何可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之權利,或股份持有人之任何權利、股息、轉讓或任何其他權利,包括因本公司清盤而產生之權利,惟2024年購股權計劃或相關法例或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另有規定者除外。

    因購股權獲行使而將予配發的股份將受當時生效的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有條文規限,並自承授人的姓名登記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日起在各方面與已發行繳足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因此持有人將有權享有於配發日期後所派付或作出的所有股息或其他分派,惟不包括先前所宣派或建議或議決派付或作出而記錄日期於配發日期或之前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惟於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時配發之股份不得附帶任何投票權,直至承授人之姓名獲正式記入本公司股東名冊作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為止。

    認購價(可根據下文第17段作出任何調整)將由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惟不得低於下列各項之較高者:(a)股份於要約日期(必須為營業日)在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示在聯交所的收市價;(b)股份於緊接要約日期前五(5)個營業日在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示之平均收市價;及(c)股份於要約日期的面值。

    6.可供發行股份之最高數目因行使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將予授出的所有購股權及根據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及股份獎勵計劃將予授出的所有購股權及獎勵而可能發行的股份總數(「計劃授權限額」)合共不得超過於採納日期或根據本段批准更新計劃授權限額的相關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或聯交所可能不時指定的相關其他百分比)。

    就計算計劃授權限額而言,根據本公司相關股份計劃的條款已失效的任何購股權或獎勵所涉及的股份將不會被視為已動用。

    –33–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計劃授權限額可自股東上一次批准更新之日(或採納日期)起每3年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更新,惟:(a)據此更新之計劃授權限額不得超過有關股東批准更新計劃授權限額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或聯交所可能不時指定之其他百分比);(b)就計算計劃授權限額而言,已失效的購股權或獎勵將不會被視為已動用,而已註銷的購股權或獎勵將被視為已動用;及(c)有關建議更新計劃授權限額之通函已按符合及載有(其中包括)根據現有計劃授權限額已授出之購股權及獎勵數目以及更新之理由之方式寄發予股東。

    於股東批准上一次更新當日(或採納日期)起計3年內,任何更新計劃授權限額須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惟須遵守以下條文:(a)任何控股股東及彼等的聯繫人(或倘並無控股股東,則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須於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贊成相關決議案;(b)本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7.47(6)及17.47(7)條以及第17.47A、17.47B及17.47C條的規定;及(c)倘於緊隨本公司按上市規則第17.41(1)條所載之比例向其股東發行股份後作出更新,致使計劃授權限額之未動用部分(佔已發行股份之百分比)於更新後之上限與計劃授權限額之未動用部分於緊接發行股份前之上限相同(湊整至最接近之股份整數),則2024年購股權計劃分段(a)及(b)之規定不適用。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尋求股東另行批准授出將導致超出計劃授權限額的購股權,惟:(a)僅授予本公司於尋求批准前特別指定的合資格參與者;及–34–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b)有關授出的通函已按上市規則第17章的相關條文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及規則所規定的方式寄發予股東,當中載有相關條文所規定的事宜。

    倘本公司於計劃授權限額於股東大會上獲批准後進行任何股份合併或拆細,則本公司根據未動用計劃授權限額項下的2024年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所有其他股份計劃可能發行的最高股份數目(作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比)於緊接有關合併或拆細前及緊隨有關合併或拆細後之日應相同,並湊整至最接近的整數股份。

    除非按2024年購股權計劃所載方式獲股東批准,否則於任何12個月期間因行使授予各合資格參與者的購股權(包括已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購股權)而已發行及將予發行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一。

    7.向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任何聯繫人授出購股權向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聯繫人授出任何購股權或獎勵,須經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包括其或其聯繫人為建議承授人的任何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

    倘向獨立非執行董事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聯繫人授出任何購股權,將導致就於截至有關授出日期(包括該日)止12個月期間向有關人士授出的所有購股權及獎勵(不包括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已失效的任何購股權及獎勵)已發行及將予發行的股份合共超過已發行相關類別股份的0.1%,則有關進一步授出購股權或獎勵必須按上市規則所載方式於股東大會上獲上市發行人股東批准。

    本公司必須向股東寄發載有授出詳情的通函,通函的形式須符合及載有(其中包括)(i)將授予各承授人的購股權或獎勵的數目及條款詳情(須於股東大會前釐定),內容有關將授出的任何購股權;(ii)就計算認購價而言,建議進一步授出購股權的董事會會議日期將被視為授出日期;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包括身為購股權準承授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就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的推薦建議。

    承授人、其聯繫人及所有核心關連人士須於有關股東大會上放棄投贊成票。

    本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所載之規定。

    –35–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8.每名合資格參與者可享之權益上限於截至授出日期止任何12個月期間,因行使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予各合資格參與者之購股權(包括已行使及尚未行使之購股權)而已發行及將予發行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相關類別股份之1%。

    倘向合資格參與者進一步授出任何購股權將導致於直至有關進一步授出日期(包括該日)止12個月期間因行使已授予及將授予該合資格參與者的所有購股權(包括已行使、已註銷及尚未行使的購股權)而已發行及將予發行的股份合共超過已發行股份的1%,則有關進一步授出須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另行批准,而有關合資格參與者及其緊密聯繫人(或倘合資格參與者為關連人士,則其聯繫人)須放棄投票,且將授予有關合資格參與者的購股權數目及條款(包括認購價)須於股東批准前釐定。

    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必須向股東寄發通函,載述合資格參與者的身份、將予授出購股權(及過往授予該人士的購股權)的數目及條款、向合資格參與者授出購股權及獎勵的目的、解釋購股權或獎勵的條款如何達致該目的,以及上市規則規定的所有其他資料。

    9.行使購股權之時間在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之規限下,購股權可於董事提呈要約時釐定及知會承授人之期間內隨時全部或部分行使,惟該期間不得超過特定購股權授出日期起計十(10)年,但須受2024年購股權計劃提早終止之條文所規限。

    10.授出購股權之時間限制在下列情況下,董事會不得授出購股權:(1)於知悉內幕消息後直至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作出公佈為止;及(2)於緊接以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一(1)個月開始期間:(a)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不論上市規則有否規定)的董事會會議日期(根據上市規則首次知會聯交所的日期);及–36–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b)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刊發其任何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不論上市規則有否規定)的最後限期,直至業績公佈日期為止。

    11.權利屬承授人個人所有購股權屬承授人個人所有,不得轉讓。

    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任何購股權出售、轉讓、押記、按揭、設置產權負擔,或就任何購股權設立以任何第三方為受益人的任何權益(法定或實益)(倘承授人為公司,則其主要股東的任何變動或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其管理層的任何重大變動將被視為上述權益的出售或轉讓(倘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

    倘承授人違反上述任何規定,則本公司有權註銷、撤回或終止授予該承授人的任何購股權(以尚未行使者為限)。

    12.終止受僱、身故或解僱時之權利在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的規限下,倘承授人因任何理由(下文分段(a)至(c)除外)不再為合資格參與者,則購股權須於終止日期失效及不可行使,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在此情況下,購股權(以已歸屬及尚未行使者為限)須於董事會可能決定的範圍及期間內行使。

    有關終止日期須為(i)倘為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或任何相關實體的僱員,則為其於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或任何相關實體工作地點的最後實際工作日(不論是否以支付薪金代替通知);或(ii)倘並非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或任何相關實體的僱員,則為其與本集團之關係不再令其為合資格參與者之日期。

    (a)倘承授人因其死亡或因其被裁定欺詐、重大過失或持續或嚴重或故意行為不當,或違反相關僱傭合約的重要條款,或似乎無力償還或無合理前景能夠償還其債務,或已破產或已與其債權人全面達成任何安排或協議、或被裁定犯有任何涉及其操守或誠信的刑事罪行以外的任何原因不再為合資格參與者,則承授人可於終止受僱日期後3個月內,悉數行使(以已歸屬及尚未行使者為限)或悉數行使購股權,惟以該承授人有權享有者為限,或(倘適用)其遺產代理人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有關條文所作出的選擇為限;–37–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b)倘承授人於退休後再次受僱或職位有所變動,但於悉數行使或行使全部購股權前仍為合資格參與者,則承授人可繼續行使購股權(以已歸屬及尚未行使者為限);及(c)倘承授人於悉數行使或行使全部購股權(以已歸屬及尚未行使者為限)前身故,則購股權可按該承授人之配額予以行使,或(如適用)由其遺產代理人於其身故日期後12個月內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相關條文作出選擇。

    13.提出全面要約時之權利倘以收購方式向全體股東(或要約人及╱或由要約人控制的任何人士及╱或與要約人聯合或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士以外的所有股東)提出全面要約,而該要約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則本公司須向承授人發出有關通知,而承授人(或其遺產代理人)可悉數或按有關通知指定的數目行使購股權(以已歸屬及尚未行使者為限)。

    14.清盤時之權利倘本公司向其股東發出通告召開股東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有關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決議案,則本公司須於向本公司各股東寄發有關通知同日或其後盡快向所有承授人發出有關通知,而各承授人有權在不遲於本公司建議舉行股東大會日期前兩個營業日,隨時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行使其全部或任何購股權(以已歸屬及尚未行使者為限),連同通知所涉及股份總認購價全數股款之匯款,本公司須盡快且無論如何不遲於緊接上述建議股東大會日期前之營業日,向承授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之有關股份。

    獲配發股份將與於本公司清盤決議案獲通過以參與本公司清盤時可供分派資產當日前已發行之所有其他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15.重組、和解協議或安排時之權利倘本公司與股東或債權人就本公司重組計劃或與任何其他一間或多間公司合併的計劃提呈和解協議或安排,則本公司須於向股東或債權人發出大會通告以考慮和解協議或安排的同日,向承授人發出通知。

    承授人(或其法定遺產代理人)可以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連同有關購股權認購–38–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價匯款的方式(而本公司於建議召開大會前四個營業日接獲有關通知),行使全部或有關通知所載數目的尚未行使購股權,而本公司須盡快及無論如何不遲於緊接建議召開大會日期前營業日向承授人配發及發行就有關行使須予發行數目的入賬列作繳足股份,並將承授人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

    於有關和解或安排生效後,所有購股權將告失效,惟先前根據該計劃已經行使者除外。

    在該等情況下,本公司可要求承授人(或其遺產代理人)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因購股權獲行使而發行的股份,使承授人盡可能享有倘本公司並無進行有關和解或安排而可享有的地位。

    16.註銷購股權在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款及董事先前批准的規限下,任何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購股權可註銷,惟須經承授人同意。

    倘本公司註銷授予承授人的購股權或獎勵並向同一承授人作出新授出,則有關新授出僅可根據具有可用計劃授權限額的計劃作出。

    17.股本變動之影響倘本公司的資本架構於任何購股權成為或仍可行使時發生任何變動,不論透過資本化發行、供股、合併、拆細或削減本公司股本的方式(發行股份作為本公司所參與交易的代價除外),則須就以下各項作出相應調整(如有):(a)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授出而尚未行使之購股權所涉及之股份數目;或(b)任何未行使購股權的認購價。

    而核數師或財務顧問須以書面向董事會證明,彼等認為有關變動屬公平合理,且符合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可能不時頒佈的任何指引或補充指引)的相關條文,惟任何修訂須使承授人盡可能享有其之前所享有的相同(惟無論如何不得超過)比例的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任何該等調整的基準為承授人於悉數行使任何購股權時應付的總認購價須盡可能維持與有關事件發生前一致(除非根–39–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據本第17條進行任何股份合併,否則不得高於該總認購價),有關調整不得導致股份按低於其面值的價格發行,惟在未經股東事先特別批准的情況下,不得對認購價及股份數目作出有利於合資格參與者的調整。

    18.股份地位因購股權獲行使而將予配發的股份將受當時生效的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有條文規限,並自承授人的姓名登記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日起在各方面與已發行繳足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因此持有人將有權享有於配發日期後所派付或作出的所有股息或其他分派,惟於早前所宣派或建議或議決派付或作出,而記錄日期定於配發日期或之前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除外,惟於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時配發之股份將不會附帶任何投票權,直至承授人之姓名獲正式記入本公司股東名冊作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為止。

    19.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期限2024年購股權計劃將自採納日期起至採納日期後滿十(10)年當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屆滿之期間內持續有效,於該期間後,購股權將不會進一步予以授出,惟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條文對在其屆滿或終止前授出但尚未行使之任何購股權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20.修訂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條款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任何方面均可透過董事會決議案作出修訂,惟不得就上市規則第17.03條所規管之事宜,對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文作出任何重大修訂,或有利於購股權承授人之修訂,除非事先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且有關修訂不得對作出有關修訂前已授出或同意授出之任何購股權之發行條款造成不利影響,惟取得股東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就修訂股份所附權利而規定之大多數承授人同意或批准則除外。

    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如作出任何重大修訂,或董事會對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修訂權出現任何變動,均須經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批准。

    若向合資格參與人授出的購股權首次授出時由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或股東(視乎情況而定)批准,則向合資格人士–40–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授出購股權的條款如作出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或股東(視乎情況而定)批准。

    惟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現有條款自動生效的修訂除外。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董事會可隨時以任何方式更改或修訂2024年購股權計劃,致使2024年購股權計劃符合任何法定條文或任何監管或其他相關機構之規例。

    對2024年購股權計劃或已授出購股權之任何條款作出之任何修訂,均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7章之有關規定。

    21.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條件2024年購股權計劃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a)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以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b)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終止2016年購股權計劃;及(c)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本公司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條款及條件行使購股權,而可能發行的任何股份上市及買賣。

    22.表現目標及退扣機制2024年購股權計劃並無規定購股權行使前必須達到的具體表現目標。

    然而,2024年購股權計劃的規則將賦予董事會絕對酌情權於適當情況下對購股權設定具體表現目標。

    表現目標(如有)須根據以下一項或多項表現指標(「表現指標」)或可能與個別承授人或本集團整體或本公司附屬公司、分部、部門、地區、職能或業務單位或相關實體參與者有關的表現指標的偏離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現金流量、盈利、每股盈利、市值或經濟增值、溢利、資產回報、股本回報、投資回報、銷量、收益、股價、總股東回報、客戶滿意度指標、經營業績及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的其他目標)進行評估。

    –41–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各表現目標可按每年或按年度累計評估(按絕對基準或相對於預定目標)過往年度經營業績或指定比較組別,各類情況均由董事會(或倘承授人為本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則為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全權酌情釐定。

    儘管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董事會可於要約通知中規定,倘於購股權期限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則於購股權獲行使前之任何購股權可予退扣:(i)本公司經審核財務報表存在需要重述的重大錯誤陳述;(ii)承授人犯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持續或嚴重或故意不當行為,而不論在計算或釐定表現目標或其他標準時是否有任何會計重列或重大錯誤;及(iii)倘授出或行使任何購股權與任何表現目標掛鈎,而董事會認為,發生任何情況顯示或導致任何指定表現目標以嚴重不準確的方式評估或計算。

    倘發生前段所述的任何情況,董事會可(但並無責任)向有關承授人發出書面通知,以(a)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回撥已授出的有關購股權數目(以尚未行使者為限);或(b)將所有或任何購股權(以尚未行使者為限)的歸屬期(不論是否已存有初步歸屬日期)延長至董事會可能認為適當的較長期間。

    根據上文所述回撥之購股權須被視為已失效,及就計算計劃授權限額而言不視為已動用。

    23.購股權失效購股權(以尚未行使者為限)須於以下最早者自動失效:(a)購股權期限屆滿時;(b)上文第12至15段所述任何有關期間屆滿或發生有關事件時;(c)本公司開始清盤當日;–42–附錄二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主要條款概要(d)承授人因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理由終止受僱而不再為合資格參與者當日:(i)觸犯失當行為;(ii)破產或無力償債或與債權人全面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iii)觸犯涉及其操守或誠信的刑事罪行或(iv)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任何失當行為;(e)承授人違反上文第12段當日。

    24.終止本公司可隨時透過董事會決議案或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案終止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運作,在此情況下,將不會進一步授出或授予購股權,惟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條文在所有其他方面仍然有效,以便在2024年購股權計劃終止前或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條文可能規定之其他情況下行使已授出之購股權(以尚未行使者為限)。

    於終止前已授出但尚未行使之所有購股權將繼續有效,並可根據2024年購股權計劃之條款行使。

    –4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303)JUTALOFFSHOREOILSERVICESLIMITED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11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號11樓1102–3室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考慮以下事項:1.省覽及審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

    2.重選董事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3.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A.「動議(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謹此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一切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出或可能需要行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購股權及認股證;(b)本決議案(a)段所述批准須授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或可能需要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購股權及認股證;–4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c)董事根據本決議案(a)段的批准而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其他原因而配發)的股份數目,須不超過於本決議案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而所述批准須相應受此限制,惟不包括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ii)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或當時採納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職員及╱或僱員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購入本公司股份權利的任何類似安排;或(iii)按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配發任何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現金股息的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至下列任何一項最早發生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本公司組識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根據本決議案授予的權力。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當中任何類別,按彼等當時的持股比例或當中類別提呈發售本公司份或其他證券(惟董事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任何地方的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責任,而作出其認為必要或恰當的取消權利或其他安排)。

    」–45–股東週年大會通告B.「動議(a)在本決議案(b)段的規限下,謹此一般及無條件批准及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及受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所有適用法例及證券上市規則規定限制,於聯交所購回其股份;(b)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a)段的批准,於有關期間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而所述的批准須相應受此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時限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根據本決議案授予的權力。

    」4.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待上文第3A項及第3B項決議案獲通過後,在本公司董事根據上文第3A項決議案而可能配發或同意將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的股份總數中,加入本公司根據上文第3B項決議案授予其董事的授權所購回的本公司股份數目。

    」5.重選致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核數師酬金。

    –46–股東週年大會通告6.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經或未經修訂的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a)待(i)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因行使依本公司2024年購股權計劃(「2024年購股權計劃」)(該計劃規則已提呈股東週年大會並標記「A」字樣,及由股東週年大會主席草簽以茲識別)可能授出的任何購股權而可能發行及配發的本公司股份(「股份」)上市及買賣,及(ii)第7項決議獲通過後,(aa)特此批准及採納2024年購股權計劃,並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在董事認為對實施2024年購股權計劃有必要、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授出購股權,及在行使根據其授予的任何購股權時進行配發、發行和交易股份,採取所有該等步驟及處理所有該等事宜,並代表本公司批准和簽署(無論是手寫或蓋章)該等文件;(bb)特此批准依上述(aa)規定配發和發行的股份總數,以及因行使根據本公司可能不時採納的任何其他股份計劃授予的任何購股權和獎勵而發行的任何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截至本決議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7.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經或未經修訂的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待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2024年購股權計劃生效,本公司於2016年6月8日採納的現有購股權計劃(「2016年購股權計劃」)將於2024年購股權計劃生效後終止(不影響本決議通過日期之前根據2016年購股權計劃授出的任何未行使購股權及其所附的權利和利益)。

    」承董事會命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主席王立山香港,2024年5月16日–47–股東週年大會通告附註:(1)任何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所有委任代表表格必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48小時前填妥並送達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2)倘為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可(無論親自或委任代表)就該股份投票,猶若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則優先者投票(無論親自或委任代表)後,其他聯名持有人不得投票。

    就此而言,優先資格以各持有人姓名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聯名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後而定。

    (3)本公司將由2024年6月5日(星期三)至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日)止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2024年6月4日下午4時30分前送達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4)有關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詳情,請參閱日期為2024年5月16日之本公司通函。

    (5)倘於股東週年大會當日上午6時30分後的任何時間,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超級颱風導致的極端天氣或「黑色」暴雨警告在香港生效,則股東週年大會將延期舉行。

    本公司將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發佈公告以知會股東重新安排之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

    点击浏览阅读报告原文
    数据加工,数据接口
    温馨提示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