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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宏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日期:2022-08-12 05:33:1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612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新宏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1.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公司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3.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报送和管理事宜。

    4.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5.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以及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7.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对外报送资料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事务代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8.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9.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3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2. 第八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发行证券;(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回购股份;(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3.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14.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5(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15.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16.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表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6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7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表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8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客观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具体流程:(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9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责任追究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0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公司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1附件:《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

    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

    如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年月日登记人:登记时间:年月日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2附表一:《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息事项: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公司简称:新宏泰证券代码:60301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司盖章: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3附表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重大事项简述: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与人员商议或决议内容签名公司简称:新宏泰证券代码:60301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司盖章: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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