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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劲仔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3-01-30 00:32:4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4659)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劲仔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3000证券简称:劲仔食品公告编号:2023-002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0号)核准,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7,899,15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4,999,996.05元,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公司未支付的承销费用4,000,000.00元后,于2023年1月16日将剩余款项280,999,996.05元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3.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860,023.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139,972.77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47,899,159元,出资溢价部分全部转入资本公积。

    4.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了(2023)1100002号《验资报告》。

    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6. 近日,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平江县劲仔食品有限公司(合称为一方)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7. 截至2023年1月29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1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芙蓉广场支行6380605027,786.002平江县劲仔食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雨花亭支行811160101090064690914,714.003平江县劲仔食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雨花亭支行81116010116006469105,600.00注:“湘卤风味休闲食品智能生产项目”、“新一代风味休闲食品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江县劲仔食品有限公司实施。

    8.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无息借款形式转账至平江县劲仔食品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江县劲仔食品有限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1.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2.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4.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15.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16.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江娜、孙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30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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