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英飞特: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30 08:29:0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477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英飞特: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1000226/F,NCITower,A12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22,China电话Tel:+861065693399传真Fax:+861065693838电邮Email:beijing@tongshang.com网址Web:二零二三年一月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对英飞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 2.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5. 3.为了确保本核查意见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得到了英飞特的如下保证:英飞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3真实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 4.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作出判断。

    7. 5.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8. 本所律师在本核查意见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9. 6.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 7.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英飞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英飞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必备的法定披露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12. 本所律师同意英飞特部分或全部在披露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13.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14. 4正文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5.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1.上市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16. 上市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2.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3.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估值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三、核查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5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孔鑫经办律师:经办律师:二〇二三年月日。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