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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飞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30 09:11:4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103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2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英飞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三年一月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英飞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2. 除另有说明外,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的含义相同。

    3.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适用快速审核通道的行业或企业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英飞特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OSRAMGmbH、OSRAMS.p.A.持有的OPTOTRONICGmbH100%股权、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OptotronicS.r.l.100%股权,以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

    4.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大类之“C3990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小类。

    5.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业务为全球照明巨头欧司朗旗下专注于照明驱动电源及相应组件的数字系统事业部,标的资产同样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大类之“C3990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小类。

    6.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前三季度电子信息制造业运行情况》,电子信息制造业即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7.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监管规2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中所述的电子信息行业。

    8.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英飞特主要从事LED驱动电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智能化的LED驱动电源整体解决方案。

    9. 公司作为国际领先的LED驱动电源龙头企业,具备前瞻性地识别客户需求以及设计定制化产品的能力。

    10. 公司目前产品以中大功率LED驱动电源为主。

    11. 标的资产主营各类型的室内外驱动电源,在中小功率驱动电源及其他LED组件产品方面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体系。

    12.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能力,市场及产品覆盖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切实利益。

    13.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14. (2)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GUICHAOHUA先生。

    15.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GUICHAOHUA先生。

    16.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

    因此,交易方3案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邓瑗瑗金玉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29日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适用快速审核通道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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