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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日期:2023-03-21 00:02:5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3574) 用户喜爱度:等级972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300767证券简称:震安科技公告编号:2023-013债券代码:123103债券简称:震安转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一)辞职情况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接受了孙飙先生的辞职申请。

    3. 孙飙先生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故其决定辞任副总经理职务,其辞任申请在提交董事会时即生效。

    4. 孙飙先生辞任副总经理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的任何职务。

    5. 孙飙先生所负责的相关工作已进行交接,其辞任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及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6. 孙飙先生的上述辞任职务的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7. (二)持股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孙飙先生的辞职申请送达董事会之日,孙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348股,不存在应当履行且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8. 孙飙先生辞职后,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9.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0. 孙飙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2二、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情况(一)提名委员会核查意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与会委员审议,同意提名尹净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提交至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11. (二)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3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12.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13. 经核查,尹净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4.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15.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尹净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内容详见2023年3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6.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1日3附:简历尹净女士,女,1979年10月生,云南省旅游管理学校毕业。

    2011年8月至今,先后任公司销售总监、西南区销售总监,现任公司西南区销售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净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未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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