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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立泰: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日期:2023-03-29 01:50:3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7496)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信立泰: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2022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开展工作,关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财务、内控、信息披露情况,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七次会议,具体如下:(一)2022年1月28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

    3. 该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4. (二)2022年3月25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3、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5、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6、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7、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该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3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6. (三)2022年4月18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7. 该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4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8. (四)2022年6月27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

    9. 该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6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0. (五)2022年8月9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2、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1. (六)2022年10月21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审议《关于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3、审议《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2. 该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0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3. (七)2022年11月22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审议《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参与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审议《关于董事长叶宇翔先生在特定条件下拟参与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4. 该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1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5. 二、监事会对下列事项的监督情况(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2022年度,监事会成员通过召开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和经营方针的制定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公司总体运营情况,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公司内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等进行了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所有重大决策科学、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诚信义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16.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实施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体系完善,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

    (三)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收购、出售资产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有内幕交易情形,不存在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具有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形。

    (七)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的监督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预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对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并在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九)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情况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或整改的情形。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信息交流渠道,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有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情况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对公司2022年度定期报告编制的内容与格式的专项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定期报告编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专项审核。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三)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收购、出售资产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担保情况 (七)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的监督 (八)对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九)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情况 (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情况 (十一)对公司2022年度定期报告编制的内容与格式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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