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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日期:2023-05-18 00:49:5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163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6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1. 股票简称:世纪恒通股票代码:301428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ijihengtongTechnologyCo.,Ltd.(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核心区南园科教街18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二〇二三年五月特别提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通”、“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5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3.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4.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5.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6.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一、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8.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9.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10.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11.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1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上市初期,本公司上市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3,395,09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13.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6.35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造业”。

    14. 截至2023年4月2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4.39倍,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7.87倍,发行人本次发行对应的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5.5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2.61%,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47.87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15.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16.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一)客户集中的风险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商,主要为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公司、高速集团等大型企业客户提供用户增值和拓展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合并口径下)的销售占比分别为89.38%、89.96%和88.27%,公司存在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客户主要是中国平安,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7.06%、38.21%和30.51%。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客户对公司的业绩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由于宏观环境变化、市场竞争或其他原因大幅减少对公司服务的采购规模,且公司未能及时拓展新的主要客户或服务内容,公司的销售规模将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降风险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保险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公司、高速集团等拥有众多个人用户的大型企业客户,提供用户增值和拓展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44%、24.28%和23.33%,基本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面向保险客户的车主信息服务业务量大但毛利率相对较低。

    随着车主信息服务的规模增长,公司车主信息服务的毛利率向主要客户及主要产品的利润率靠拢,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未来,公司将以车主信息服务为核心,继续发展相关业务。

    得益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改进服务”、“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的要求,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增加了“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围绕保险用户的增值服务将迎来进一步的快速发展机遇。

    发行人也将发挥在客户、商户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先发优势,积极发展面对保险客户的车主信息服务。

    该类业务的整体毛利率可能进一步向主要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的毛利率靠拢,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

    (三)电信增值行业增速放缓风险近年来,电信运营商行业投资规模整体下滑。

    随着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社交、视频、音乐客户端不断涌现,该类产品对电信运营商的短信、彩信、彩铃等业务产生了一定冲击,电信增值行业整体增速放缓,因此对信息技术服务商的资源整合能力也产生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电信运营商用户增值与拓展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18.05%、33.33%和44.75%,但发行人仍存在因电信增值行业增速放缓而影响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风险。

    (四)ETC业务增速放缓及业务量下降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ETC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12.92%、4.89%和2.56%。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到2019年12月底全国ETC用户数量突破1.8亿。

    目前全国ETC推广比例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发行人ETC相关业务存在增速放缓及业务量下降的风险。

    (五)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发行人营业收入按具体业务的同期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金额占比同比变化率金额占比同比变化率金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91,229.4199.70%1.87%89,558.9199.65%-11.78%101,519.2799.74%车主信息服务45,784.8250.04%-11.71%51,859.6257.70%-30.26%74,361.5373.06%生活信息服务35,585.9638.89%37.46%25,888.0228.81%67.82%15,426.2415.16%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金额占比同比变化率金额占比同比变化率金额占比商务流程服务9,858.6310.77%-16.53%11,811.2713.14%0.68%11,731.5011.53%其他业务收入271.720.30%-13.52%314.200.35%19.27%263.430.26%营业收入91,501.13100.00%1.81%89,873.11100.00%-11.70%101,782.70100.00%发行人2021年营业收入为89,873.11万元,同比下降11.70%;净利润为7,158.09万元,同比下降7.04%;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7,148.74万元,同比下降7.2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742.05万元,同比下降8.17%。

    2021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1.70%,主要是由于车主信息服务收入下降所致。

    发行人2021年车主信息服务收入的下降主要源于中国平安的车后服务采购有所波动、而新增的中国人保车后服务主要为净额法核算而对收入贡献不明显、以及ETC推广及相关业务下降等因素所致。

    发行人2022年营业收入为91,501.13万元,同比增长1.81%;净利润为7,876.93万元,同比增长10.04%。

    2022年,发行人收入、净利润均呈增长趋势,主要是由于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所致,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虽然如此,未来发行人仍存在营业收入增长放缓的可能性,将可能对发行人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一、发行人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7号),批复内容如下:1、同意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41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世纪恒通”,证券代码“301428”;本次公开发行中的23,395,09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3年5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二)上市时间:2023年5月19日(三)股票简称:世纪恒通(四)股票代码:301428(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8,666,667股(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4,666,667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395,099股(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5,271,568股(九)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71,56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股东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量(万股)占比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杨兴海3,453.000035.00%2026年5月19日君盛泰石639.00006.48%2024年5月19日熔岩创新417.60004.23%2024年5月19日石光400.00004.05%2024年5月19日邰钰晴232.80002.36%2024年5月19日银悦长信213.00002.16%2024年5月19日融创协创200.00002.03%2024年5月19日杨兴荣171.00001.73%2026年5月19日熔岩稳健153.11001.55%2024年5月19日熔岩新浪潮152.09001.54%2024年5月19日新余白岩149.40001.51%2024年5月19日韩庆华120.07001.22%2024年5月19日熔岩新机遇117.00001.19%2024年5月19日蒲松劲115.03001.17%2024年5月19日贵阳高新投(SS)106.80001.08%2024年5月19日熔岩新时代100.00001.01%2024年5月19日胡海荣97.58000.99%2024年5月19日徐甜93.87000.95%2024年5月19日昆明腾通91.20000.92%2024年5月19日东方熔岩90.00000.91%2024年5月19日陶正林66.42000.67%2024年5月19日东网融创60.00000.61%2024年5月19日李军56.98000.58%2024年5月19日林雨斌42.00000.43%2024年5月19日闫丽37.56000.38%2024年5月19日金宝启24.49000.25%2024年5月19日小计7,400.000075.00%-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143.159911.59%-网下发行股份-限售127.15681.29%2023年11月19日网上发行股份1,196.350012.13%-小计2,466.666725.00%-合计9,866.6667100.00%-(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五)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2021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148.74万元和7,804.7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42.05万元和5,707.40万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中文名称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ijihengtongTechnologyCo.,Ltd.发行前注册资本7,4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兴海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核心区南园科教街188号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性演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住宿服务;生活美容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互联网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代驾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货物进出口;通讯设备销售;企业征信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酒店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家政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商,通过自主开发技术平台及搭建服务网络,为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公司、高速集团等拥有众多个人用户的大型企业客户提供用户增值和拓展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公司所属行业为“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I6490其他互联网服务”电话0851-86815065传真0851-86815065电子邮箱sjhtzqb@sjht.com董事会秘书林雨斌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也未在境外发行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境内股票情况如下: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持有债券情况1杨兴海董事长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3,453.00-3,453.0046.66%无2杨兴荣董事、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171.00-171.002.31%无3陶正林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66.42-66.420.90%无4黄睿董事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通过银悦长信、新余白岩间接持股28.12万股28.120.38%无5廖梓君董事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通过君盛泰石间接持股10.36万股10.360.14%无6杨瑜雄董事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通过熔岩创新、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间接持股74.26万股74.260.99%无7吴军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无8邓鹏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无9潘忠民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2023年6月----无10胡海荣监事会主席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97.58-97.581.32%无11张峰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无12高列监事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无13李建州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无14付丁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无15雷福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无16龙莎莎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无17林雨斌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42.00-42.000.57%无注1:董事黄睿通过银悦长信间接持有公司0.58万股股份,通过新余白岩间接持有公司27.53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28.12万股股份。

    注2:董事廖梓君通过君盛泰石间接持有公司10.36万股。

    注3:董事杨瑜雄通过熔岩创新间接持有公司10.18万股股份,通过熔岩稳健间接持有公司39.53万股股份,通过熔岩新浪潮间接持有公司5.49万股股份,通过熔岩新机遇间接持有公司9.27万股股份,通过熔岩新时代间接持有公司4.48万股股份,通过东方熔岩间接持有公司8.78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74.26万股。

    注4: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兴海,杨兴海直接持有发行人46.66%的股权。

    杨兴海的具体情况如下:杨兴海先生拥有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5332241975********,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邮电大学EMBA,科技部2014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贵州省省管专家。

    1997年至1999年,任TOM集团昆明风驰广告公司业务经理;1999年至2002年,任云南高阳饮料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中信集团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任中信集团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西南、西北省大区总经理;2006年至2009年,任贵阳世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至2014年,任贵阳世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6月至今,任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杨兴海直接持有发行人35.00%的股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4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2,466.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持股数量(万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比例一、限售流通股杨兴海3,453.0046.66%3,453.0035.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君盛泰石639.008.64%639.006.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熔岩创新417.605.64%417.604.2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石光400.005.41%400.00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邰钰晴232.803.15%232.802.3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银悦长信213.002.88%213.002.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融创协创200.002.70%200.002.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杨兴荣171.002.31%171.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熔岩稳健153.112.07%153.111.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熔岩新浪潮152.092.06%152.091.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新余白岩149.402.02%149.401.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韩庆华120.071.62%120.071.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熔岩新机遇117.001.58%117.001.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蒲松劲115.031.55%115.031.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贵阳高新投(SS)106.801.44%106.801.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熔岩新时代100.001.35%100.001.0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胡海荣97.581.32%97.580.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徐甜93.871.27%93.870.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昆明腾通91.201.23%91.200.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东方熔岩90.001.22%90.000.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陶正林66.420.90%66.420.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东网融创60.000.81%60.00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李军56.980.77%56.980.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林雨斌42.000.57%42.000.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闫丽37.560.51%37.560.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金宝启24.490.33%24.490.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27.1568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小计:7,400.000075.00%7,527.156876.29%-二、无限售流通股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143.159911.59%-网上发行股份--1,196.350012.13%-小计:--2,339.509923.71%-总计:7,400.000075.00%9,866.6667100.00%-发行人股东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9,916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1杨兴海3,453.0035.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39.006.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3深圳市熔岩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7.604.2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4石光400.00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5邰钰晴232.802.3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6新余高新区银悦长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13.002.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7深圳市融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创协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2.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8杨兴荣171.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9深圳市熔岩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3.111.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10达孜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熔岩新浪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2.091.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合计6,031.6061.13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无超额配售;2、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战略配售的情形。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为26.35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第四节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24,666,66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26.35元/股。

    三、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1)24.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2)34.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3)33.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4)45.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2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23.3333万股,占发行数量的5.00%。

    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23.3333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763.6667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03.000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713.6366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93.3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70.316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96.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50%。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20619427%。

    根据《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848,798股,认购的金额为312,215,827.3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14,702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3,022,397.70元。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701,837股,认购的金额为334,693,404.95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330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35,045.50元。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包销,保荐人包销股份数量为116,032股,包销金额为3,057,443.2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470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966,675.4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6,285,450.2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3,681,225.18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12日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第6045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86,285,450.27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第6045号),发行费用情况如下: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元)1保荐及承销费用51,000,000.002审计及验资费用19,790,754.723律师费用8,350,000.00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339,622.64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2,805,072.91合计:86,285,450.27注1:如上文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发行手续费包含了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5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63,681,225.18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72元/股(按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9元(按发行人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第2438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

    二、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经审阅,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3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减率流动资产116,271.15101,207.1014.88%流动负债53,842.8441,329.0330.28%总资产135,709.68121,432.5411.76%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4.72%61.99%2.73%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54.95%51.10%3.8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61,053.4159,275.603.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8.258.013.00%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1-3月较去年同期增减率营业总收入24,774.3320,877.6518.66%营业利润1,863.301,198.4355.48%利润总额1,858.811,194.1155.66%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1,777.811,066.1766.7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40.99753.6651.39%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40.1466.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50.1047.2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95%2.05%0.9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1.90%1.45%0.4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709.73-2,808.45-423.7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99-0.38-423.77%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率为两期数的差值随着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的消除以及公司整体业务的持续发展,2023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774.3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66%;并分别实现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863.30万元、1,858.81万元、1,777.81万元和1,140.99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5.48%、55.66%、66.75%和51.39%。

    公司2023年1-3月利润指标增速显著高于收入指标,主要是由于公司车主信息服务的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其中部分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对收入口径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商务流程服务中新增了部分毛利率较高的服务项目等因素共同影响所致。

    在业务持续向好的发展趋势下,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均较去年同期有所提高。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2023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5,836.39万元至50,201.76万元,同比增长5%至15%;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915.00万元至4,982.73万元,同比增长10%至4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9.23万元至3,829.92万元,同比增长10%至40%。

    上述2023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募集资金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贵阳城北支行520501453600098888882深圳市车主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工商银行深圳软件园支行40001281191003411723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5210001030130006128894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贵阳瑞金北路支行602080100100058818二、其他事项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23年4月24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二)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服务采购和销售价格、服务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十二)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2023年1-3月财务报表,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联系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121保荐代表人:杜元灿、王宇琦联系人:杜元灿、王宇琦、吴文嘉、徐睿、吴迪炎、文麒玮、邢然、秦涵仪、彭子健、刘李威、彭泽宇、李成江、肖晨刚、邓天洪、简越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公司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本保荐人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因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杜元灿、王宇琦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杜元灿:男,金融学硕士,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咨询,加入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以来曾先后作为保荐代表人和主要人员主持参与环球印务(002799.SZ)、电连技术(300679.SZ)、蒙娜丽莎(002918.SZ)、家联科技(301193.SZ)等IPO项目,科达制造(600499.SH)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和浙文互联(600986.SH)、创意信息(300366.SZ)、神思电子(300479.SZ)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王宇琦: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工程专业本科,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9年投资银行执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达梦数据科创板IPO(在审)、家联科技(301193.SZ)IPO、中铝国际(601068.SH)IPO、久日新材(688199.SH)IPO、中科创达(300496.SZ)再融资等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兴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8、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石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公司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兴荣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特此承诺。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8、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公司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正林,监事胡海荣,高级管理人员林雨斌,以及公司间接持股的董事廖梓君、杨瑜雄、黄睿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四)公司其他机构股东公司其他机构股东银悦长信、融创协创、新余白岩、贵阳高新投、昆明腾通、东网融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五)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邰钰晴、韩庆华、蒲松劲、徐甜、李军、闫丽、金宝启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减持意向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兴海关于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本人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4、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

    5、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信息披露本人减持所持股票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另有规定的,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7、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石光、杨桂萍关于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企业/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或其他导致发行人总股本、或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股数应不超过变动后本企业/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4、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

    5、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信息披露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股票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企业/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企业/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另有规定的,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7、约束措施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本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一)发行人公司为增强投资者信心,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

    具体情况如下:“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次按照下述“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所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收盘价作复权处理(下同)。

    (二)停止条件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均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措施分别只执行一次。

    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相关方案不再继续实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1、启动程序在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具体股票回购方案,披露拟回购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股票回购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至股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前,公司将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且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同时调减或停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2、约束措施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票价格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

    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票价格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兴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收盘价作复权处理(下同)。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1、启动程序(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施或者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由公司公告。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百分之二十。

    (3)若本人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4)公司不得为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2、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收盘价作复权处理(下同)。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程序(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票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施,或者实施后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九十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方案包括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将由公司提前公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可终止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百分之二十,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若本人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自其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公司可扣减其每月薪酬的百分之二十,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百分之二十。

    2、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一)发行人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一、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针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兴海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数额以经有权机构认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数额以经有权机构认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人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的承诺如下:“本公司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的承诺如下:“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六)审计机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的承诺如下:“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的承诺如下:“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的承诺如下:“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一)发行人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使用合法合规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用于车主服务支撑平台开发及技术升级项目、大客户开发中心建设项目、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公司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将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开展募投项目。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建立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投资者资产收益权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同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稳定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4、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开展业务,积极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势,扩大和拓展业务规模,凭借管理层的行业经验及公司的技术能力,满足客户不断增长和变化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同时,公司将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将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兴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7、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一)发行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就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自然人股东杨兴海、石光,就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承诺根据《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承诺根据《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一)发行人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兴海就欺诈发行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一)发行人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关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关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兴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薪酬、津贴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石光、杨桂萍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就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3)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薪酬、津贴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就本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一)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保荐人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此页无正文,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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