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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可科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

    日期:2023-05-18 03:39:1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153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杭可科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

    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体现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投资者对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一)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

    3. 第二章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4. 本制度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选举和更换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三)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四)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五)重大资产重组;(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七)股权激励计划;(八)发行证券;(九)主动终止上市或以自愿解散方式终止上市;(十)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决定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5. 第四条公司在任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6.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7. (一)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8. 第三章计票程序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9. 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10. 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1.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二)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三)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12. 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13. 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四)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14. 第六条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15. 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16.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二)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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