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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龙船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18 20:58:1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8924) 用户喜爱度:等级972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江龙船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148号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2.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2023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对“附件二: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中部分内容进行更正。

    4. 经验证,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5.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2:30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8.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1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2,980,79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数量4,348,581股,全文同)的54.3719%。

    11.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15.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730%。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十九项。

    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1.《<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3.《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5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6.《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6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7.《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8.《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747.5000%。

    9.《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1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11.《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8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12.《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1,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所选举董事均为非独立董事。

    ①董事候选人:夏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夏刚先生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9②董事候选人:晏志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晏志清先生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③董事候选人:赵盛华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④董事候选人:龚重英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龚重英女士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⑤董事候选人:贺文军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0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贺文军先生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所选举董事均为独立董事。

    ①独立董事候选人:敖静涛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敖静涛先生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陈坚先生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独立董事候选人:谢首军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1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谢首军先生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所选举监事均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①监事候选人:吴星奎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吴星奎先生当选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②监事候选人:肖丹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0%。

    肖丹女士当选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6.《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2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17.《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发放方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18.《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02,984,796股;同意202,980,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319.《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的议案》关联股东贺文军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2,982,192股;同意192,978,1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000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148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魏天慧董楚连真2023年5月18日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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