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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软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日期:2023-05-22 02:55:1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6406)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华软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2453证券简称:天马精化编号:2011-009证券代码:002453证券简称:华软科技公告编号:2023-049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已完成财产保全措施,尚未开庭审理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3、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6,952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4,622.45万元,合计11,574.45万元(暂计算至起诉日);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3.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难以判断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4.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孔建国、张浩、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欠款纠纷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目前公司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23)京0108民初20240号,法院已接收公司起诉材料,并对财产保全事项下达裁定。

    5.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情况原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1: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2: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3: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4:孔建国被告5:张浩被告6: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2、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11,574.45万元,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日。

    6.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7. 3、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原告将所持有的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被告2、被告3;被告2、被告3应于2019年12月2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6,000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6952万元,股权转让款共计20,952万元。

    8. 除被告6外的其他被告对以上标的股权转让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 详细信息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10. 因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原告于2020年9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

    11. 后各方于2021年7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按重新达成的付款条件向原告付款,且被告6对上述被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 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仲裁事项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13. 基于对被告将严格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的信任,原告于2021年9月向北京仲裁委撤回仲裁请求。

    14. 《和解协议书》确认被告尚欠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14,952万元,分三期支付,并按每天万分之四支付自应付之日起截止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15. 公司在收到第一期款后,履行标的股权过户工作。

    16. 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向公司承担逾期应付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然被告未能按《和解协议书》约定向原告付款,截至起诉日仍有11,574.45万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未向公司支付。

    根据公司与被告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履约情况,目标股权已于2021年10月完成转让变更登记,公司根据《和解协议书》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书》所约定所有款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有11,574.45万元未支付。

    被告已经构成实质违约,虽公司多次向被告发函催促要求按约付款并经反复沟通,被告仍然无法兑现付款承诺。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已无法实现债权,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债权利益,特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4、财产保全事项公司就本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上述被告名下价值11,574.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0108民初2024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孔建国、张浩、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74.45万元的财产。

    三、判决情况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共计9起,涉及金额6,252万元。

    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诉讼、仲裁事项4项,涉及金额4,43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事项5项,涉及金额1,817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本次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1、《民事起诉状》;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服务告知书》;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0108民初20240号。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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