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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王科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日期:2023-05-22 03:01:3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217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南王科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1.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1、信息披露制度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 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应予披露的重要事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3.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

    4.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5.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6. 2、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沟通工作的安排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系和解答投资者的有关问题。

    7. 证券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何志宏先生,具体联系方式如下:董事会秘书何志宏联系地址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桥镇燎原村)邮编362141联系电话0595-36367036传真0595-36367055电子邮箱hezh@nwpak.com互联网网址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安排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 公司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9.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10.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11. 公司将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12.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2021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3.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股票等方式分配股利。

    14.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5. 3、利润分配顺序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16.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5、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公司当年用于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发展情况和需要,主要用于保证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补充公司资本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用于合理业务扩张所需的投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需求,具体使用计划安排原则上由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发展计划和公司发展目标拟定。

    8、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1)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方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召开投资者交流会、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9、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0、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投票机制,其中公司章程中对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进行了约定。

    发行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等事项进行约定,建立完善的股东投票机制。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公司章程(草案)》中约定如下:1、累积投票机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机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3、利润分配顺序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5、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7、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8、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9、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 10、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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