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士诺健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2 17:25:2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7514)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士诺健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3.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方式发出。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记名及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

    9.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10.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1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前路5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及其他事项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披露的一致。

    12.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74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1889%。

    1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15. 2、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6.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一)《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二)《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三)《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摘要》议案;(四)《关于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议案;(五)《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六)《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议案;(八)《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九)《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十)《关于追认子公司对外投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中关联股东对议案(八)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乔营强律师赵辉律师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