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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达: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5-23 02:04:1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631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新时达: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1.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3.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为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 因此,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2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9名激励对象授予1,503.18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20元/份。

    8. 特此意见(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签署页)全体监事签名:宫兆锟方启宗周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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