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002180证券简称:纳思达公告编号:2024-06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到董事九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九名,九名董事参与了表决,关联董事就关联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4.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结合所处行业、人才稳定性等综合因素制定的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而实施的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权益份额分配上,公司亦坚持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且实现长期深度的绑定,形成利益和事业共同体,进一步激发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潜能,进一步稳定和鞭策核心骨干员工,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
5. 经综合考虑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公司“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薪酬奖励体系,同意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进行部分修订,在持有人职务变更情形下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理方式中,新增在持有人出现降职时,公司可对其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调减的相关条款。
6. 新增该条款,更加体现了公司、股东、员工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且上述调整不会影响员工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不会降低公司发展的目标和员工对自己的要求,将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健的发展。
7. 公司董事孔德珠先生、汪永华先生、张剑洲先生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与汪栋杰先生为兄弟关系,均属于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由5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8. 《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公告》详见2024年7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9.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
10.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经综合考虑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公司“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薪酬奖励体系,同意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进行部分修订,并同步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13. 公司董事孔德珠先生、汪永华先生、张剑洲先生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与汪栋杰先生为兄弟关系,均属于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由5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14. 《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公告》详见2024年7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15.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
16.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的议案》根据《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各项工作。
截至目前,公司员工尚未完成资金筹措,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股票购买。
为保障全体持有人的利益,同意公司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1月29日前完成。
根据《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孔德珠先生、汪永华先生、张剑洲先生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与汪栋杰先生为兄弟关系,均属于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由5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关于延长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的公告》详见2024年7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