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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椰岛: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日期:2023-01-30 00:14:1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263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海南椰岛: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证券代码:600238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一月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特别提示一、本激励计划由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3.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4.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820万股的2.23%。

    6.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5.00%;预留授予1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5.00%。

    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8.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9.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10. 四、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1.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确定。

    12.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6.94元/股。

    13.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14.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15.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6.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4目录声明........................................................................................................................1特别提示........................................................................................................................1第一章释义..................................................................................................................5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4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7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9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3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5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9第十五章附则............................................................................................................42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5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释义项释义内容海南椰岛、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指《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考核管理办法》指《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6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则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7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等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8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9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6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470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14.04%,包括:1、高级管理人员;2、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领取报酬。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0三、激励对象的核实(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1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820万股的2.23%。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5.00%;预留授予1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5.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姓名职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陈涛总经理170.0017.00%0.38%杨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00.0010.00%0.22%符惠玲财务总监50.005.00%0.11%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63人)530.0053.00%1.18%预留部分150.0015.00%0.3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2合计1,000.00100.00%2.23%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3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本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5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0%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0%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7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94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9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42元的50%,为每股6.71元。

    (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88元的50%,为每股6.94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6.94元/股。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8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9限售:(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2023年营业收入(不含贸易)不低于6亿元;2、2023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3、2023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不高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的平均值;4、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2024年营业收入(不含贸易)不低于10亿元;2、2024年营业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3、2024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不高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的平均值;4、2024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2025年营业收入(不含贸易)不低于13亿元;2、2025年营业利润不低于9,750万元;3、2025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不高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的平均值;4、2025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

    注:1、“营业收入(不含贸易)”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并扣除贸易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数据为计算依据;2、“营业利润”和“应收账款”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营业利润”是以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13、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2020年度应收账款/2020年度营业收入(不含贸易))+(2021年度应收账款/2021年度营业收入(不含贸易))+(2022年度应收账款/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含贸易))]/3*100%;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不含贸易)/[(期初应收账款净额+期末应收账款净额)/2];5、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率)/3;6、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2024年营业收入(不含贸易)不低于10亿元;2、2024年营业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3、2024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不高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的平均值;4、2024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2025年营业收入(不含贸易)不低于13亿元;2、2025年营业利润不低于9,750万元;3、2025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不高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的平均值;4、2025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

    注:1、“营业收入(不含贸易)”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并扣除贸易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数据为计算依据;2、“营业利润”和“应收账款”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营业利润”是以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3、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2020年度应收账款/2020年度营业收入(不含贸易))+(2021年度应收账款/2021年度营业收入(不含贸易))+(2022年度应收账款/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含贸易))]/3*100%;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不含贸易)/[(期初应收账款净额+期末应收账款净额)/2];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25、2020年-2022年各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率)/3;6、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和“D”五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SABCD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3公司主营业务为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围绕“大健康产业”为中心主干,以滋补型椰岛鹿龟酒、轻养型椰岛海王酒和原产地精酿白酒为公司的“一树三花”战略布局。

    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目标,本次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不含贸易)、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不含贸易)、营业利润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不含贸易)的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则反映了公司对于应收账款的管控及防范经营风险、反映了公司的运营质量、企业的运营效率、管理水平及提升经营质量的力度。

    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设定科学、合理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且充分考虑了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具体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4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0×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5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P=P0×(P1+P2×n)÷[P1×(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6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7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一)授予日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中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8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3年(万元)2024年(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850.005,321.003,414.311,574.13310.3922.17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

    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9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五)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0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1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出售、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出售、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2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3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4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有权从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5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6(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7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8(八)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9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0×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40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P=P0×(P1+P2×n)÷[P1×(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P=P0÷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四、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41数量和回购价格。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一)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三)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42第十五章附则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行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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