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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岛新材:丽岛新材:关于公司厂房拟征收补偿的公告

    日期:2023-01-30 07:22:0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513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丽岛新材:丽岛新材:关于公司厂房拟征收补偿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3937证券简称:丽岛新材公告编号:2023-005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厂房拟征收补偿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厂房拟征收补偿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交易概述(一)本次处置资产情况1、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征收拆迁公司坐落于龙城大道1959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该地块已纳入国民经济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4. 依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20】2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住建规【2022】2号)、《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2】25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等级和建安工程重置价格等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2】25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钟楼地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此次拆迁补偿总额为396,661,515元。

    5.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 (二)本次交易审批情况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厂房拟征收补偿的议案》。

    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9. 经查询,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 机构名称: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性质:机关机构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4楼负责人:李恒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040141194835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本次被征收拆迁的标的为公司坐落在龙城大道1959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具体情况如下:1、土地性质:国有2、土地面积:107,240㎡3、房屋用途:工业4、建筑面积:74,726.72㎡5、拆迁补偿总额:396,661,515元(二)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房屋及装修、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构筑物以及苗木资产等进行评估,合计评估金额为346,697,483元。

    11. (三)标的资产的协商总价以评估结果为参考,结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经双方协商并增加相关搬迁奖励费等项目,确定本次拆迁补偿金额为396,661,515元。

    12. 四、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征收拆迁乙方坐落在龙城大道1959号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该地块已纳入国民经济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13. 依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20】2号)、《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住建规【2022】2号)、《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2】25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等级和建安工程重置价格等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2】25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钟楼地区的实际情况,双方就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征收乙方的内容情况:1、土地性质:国有2、土地面积:107,240㎡3、房屋用途:工业4、建筑面积:74,726.72㎡5、拆迁补偿总额:396,661,515元(二)、乙方搬迁期限:1、乙方在收到本协议第二项30%的合计补偿款后,于6个月内将被征收房屋交给由甲方验收,被征收房屋应保持原样,乙方不得拆除上述房屋的附属物、建筑材料和设施,如有损坏均由乙方承担;经双方确认,房屋交付后,被拆迁房屋及其他财产安全均由甲方负责,若有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14.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财产的所有权,可由甲方自行处置房屋与房屋内的财产。

    15. 乙方如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 3、乙方将被征收房钥匙交出后,不得占用、不得居住被征收房屋,房屋内如有余物,视为放弃所有权。

    4、乙方未在上述约定的搬迁期将被征收房屋及钥匙交付甲方的,如被征收房屋内乙方已经不再经营或者占用的,视为该被征收房屋已经交付,甲方可自行处置被征收房屋和房屋内的财产(如有)。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1、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30%。

    2、腾空并交出钥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50%。

    3、权证注销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20%。

    (四)、其他约定:1、被拆迁房屋室内评估报告中可搬迁设备,用具、材料等在搬迁过程中的安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评估报告中被拆迁房屋、隐蔽工程、不可搬迁设备,用具、材料等在搬迁过程的安全、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在未将被拆迁房屋及钥匙交付甲方前负责资产评估报告对不可搬迁的机械、设备的安全及保持评估时设备的原样;在乙方将被拆迁房屋及钥匙交付甲方后,一切由甲方负责。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4、如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提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并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因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损失。

    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执叁份,本合同自双方决策程序审定后并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五、其他安排本次处置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相关情况。

    本次交易收到的款项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及发展公司业务。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协议。

    六、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征收补偿涉及的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为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住所,后续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事项。

    该厂区生产经营拟逐步搬迁至位于常州市新龙路127号(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的厂区内,该厂区可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本次征收补偿事项所带来的日常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公司已做好了充分的应对工作,以保障公司在搬迁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

    此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将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上述征收拆迁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1、《丽岛新材: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2、《丽岛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3、《丽岛新材: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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