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英飞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1-30 09:11:4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5264)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英飞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期后调整事项的议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3.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通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及分析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实质条件。

    5. 3、经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逐项自查论证,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 24、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编制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7.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编制以及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5、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方)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 综上,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0. 6、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11. 7、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差异鉴证机构、估值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有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结论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估值定价具有公允性。

    12. 本次交易价格是上市公司在综合考虑目标业务的行业前景、战略价值及业务协同效应等因素后,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欧司朗(OSRAM)旗下数字系统欧亚业务资产组估值项目估值报告》(中企华估字(2023)第6008号)目的是分析本次定价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4. 同意本次交易相关差异情况鉴证报告、估值报告。

    15. 8.、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3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6. 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有利于保障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9、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全体独立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意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0、公司就本次交易拟通过并购贷款的方式进行债务融资,该并购贷款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本次交易顺利开展。

    11、公司就本次交易拟为OPTOTRONICGmbH、OptotronicS.r.l.采购原材料及物流服务相关款项的支付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旨在保持交割后业务的延续性,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及整体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安排。

    二、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受期后调整事项影响的事项4公司本次根据期后事项对公司2022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期后调整事项对已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5(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月29日竺素娥孙笑侠盛况。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